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367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第十六条【委托监护】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注解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委托监护具有如下特征:(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监护权转移应该有监护人与受托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口头协议还应有第三人证明。(2)被委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能力,是指实际具有对未成年人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能力。(3)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这要视双方约定的内容而定。(4)监护权转移不消灭监护人资格,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如果允许监护人通过委托的形式变更监护人,不仅使法律后面规定的监护设立方式失去了意义,更主要的是动摇了监护人的确定是以对本人的信赖的基础。所以,委托监护不具有变更监护人的作用。监护人与受托人不同。受托人因监护人的委托而代行监护的职责,其本身并不一定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之内。
应用
15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能否被免除?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被免除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能不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并不能免除责任。而受托人则不同,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和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和受托人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及于民事责任的全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监护人或受托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托人存在如下内部关系:监护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受托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补偿;受托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受托人过错范围以外予以补偿。
配套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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