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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1447602
《消防案例法律研究丛书:消防民事争议案例研究》所选案例生动具体,贴近人民群众生活,具有文笔生动、语言通畅的特点,尤其是大量的消防案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法律读物,该书的法理、评析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概念表达准确,分析深入浅出。如此,读者可以在轻松的阅读过程中,不仅知道会发生什么事,发生这类事的法律后果,而且会知道遇到这类事该如何具体处理,从而提高消防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精选了大量的现实生活中的消防民事争议典型案例,运用民法学原理将各类消防民事争议案例进行具体的归类、区分,详细分析了每一个具体案例中消防民事争议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归责原则,阐明了各类消防民事争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了各类消防民事争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终以民事赔偿的方式实现对消防民事争议中受害人的救济,彻底解决了诸多消防民事争议,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章 消防侵权责任的一般性问题
案例一 卖消防通道,开发商是否侵权——消防通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案例二 放火自焚引起火灾致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自伤致残致害他人仍应赔偿
案例三 民宅室内电线起火,责任由谁承担——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案例四 消防队员在实施消防救援的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谁赔偿——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受益人赔偿
案例五 雷电击中配电箱起火烧店铺,谁赔偿——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免责
案例六 蚊香被风吹倒引发火灾烧死一人,侵权人与出租人被判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案例七 上海1115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依据
案例八
装修一把火烧到邻居家,一张照片引发精神损害赔偿案——具有人格纪念价值的物品及弥足珍贵、无法再生的物品被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章 监护人责任
案例一 儿童玩火烧死人,家长因疏监管被判赔巨款——被监护人致害时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二 精神病人取火烧店铺被判赔偿——本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害由谁赔偿
第三章 共同侵权
案例一 烟花引燃仓房,烧毁财物赔偿案——共同侵权致害,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李某教唆张某点草垛,火烧连营遭索赔——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
案例三 合伙开办的液化气站爆炸致害案——合伙人致害的责任承担
案例四 杨某诉三被告火灾赔偿案——共同危险行为致害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五 出租房屋着火,赔偿权责如何确认——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其他侵权人对被免除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雇主责任
案例一 施工中电箱爆炸,雇员被烧伤谁负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承包工程中,雇员被烧伤谁赔偿——发包人对安全事故有明显过错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护士工作期间失火酿成火灾烧死婴儿,谁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换气站送货人员交通肇事,煤气罐爆炸起火伤人谁来担责——职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 工人电焊火花引燃集贸市场,商家索赔——法人单位可否向引发火灾致害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案例六 火车起火伤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七 电焊工违规操作引发电管站大火致害案——劳务派遣人员致害他人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工伤事故
案例一 煤矿大火职工遭毁容,如何赔偿——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
案例二 棉花厂火灾烧伤工人赔偿案——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例三 公司失火致四名员工死亡,经查因违规操作所致——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 纵火后救火被烧伤是否能够认定工伤——职工因犯罪被烧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 换气工人被液化气烧伤,申请工伤遭拒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 火灾烧伤索赔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工伤事故权利人如何索赔
案例七 农民工被烧死,依法维权终获赔偿——非法用工维权程序的选择
案例八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工伤死亡赔偿金不能按遗产分配
案例九 火灾烧伤,单位要求工伤医疗费包干——工伤医疗费包干是否有效
案例十 交通事故被烧死,家属双重索赔——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能否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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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校园伤害
第七章 安全保障义务
第八章 产品责任
第九章 合同纠纷
,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就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由受害人自己作出选择,而不是由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即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本案中,受害人与铁路部门之间既有客运合同关系,同时又形成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使用哪一种法律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呢?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在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方面有很多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由于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失的,一般可按违约处理,而不按侵权处理。但是,如果由于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造成重大事故,给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应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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