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59691
使用商品遭损害,我该起诉谁?
使用他人营业*,消费者维权该告谁?
租赁柜台购买商品,质量瑕疵谁承担?
网购遭诈骗,可怜网民要说法?
虚假广告宣传,上当受骗如何办?
公益诉讼势单力薄,谁来帮忙?
经营者应该对哪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超市购物被搜身,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吗?
消费遭欺诈,可以要求几倍赔偿?
经营者什么情形下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发生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
哪些医疗费可以主张赔偿?
法院判决后,后续的治疗费家可以主张吗?
什么是误工费?如何计算?
什么是护理费?如何计算?
什么是交通费?如何计算?
什么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什么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消费者如何请求赔偿?
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如何计算丧葬费?
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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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同系列生活必备法律丛书:
本书书如其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介绍。无论是针对法学学习者、法学实践者还是一般消费者,本书都是一本极具价值的著作。作为法学学者,应当及时跟进*法律动态以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阅读此书可以全面了解新消法的修改亮点及立法精神;作为法学实践者,应当运用*的法律知识指导实践,同时本书中的大量案例可以为实践提供很多可供参考的资料;对于一般消费者,由于消费者相对处于经济弱势,面对不公平的交易和侵害往往不知如何维权,本书则详尽的展示了各种消费侵权样态及救济途径,是消费者学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百科全书。
第一篇 以案说法
第一章 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3
1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3
2如何理解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5
3如何理解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7
4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9
5如何理解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12
6如何理解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14
7如何理解消费者的获得知识权?17
8如何理解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18
9如何理解消费者维护尊严和民族习惯权? 20
第二章 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23
10如何认定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3
11如何认定接受监督的义务?25
12如何认定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27
13如何认定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29
14如何认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31
15如何认定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33
16如何认定保证质量的义务?34
17如何认定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37
18如何认定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40
19如何认定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43
第三章 消协是何种性质的组织?46
20争议产生,如何解决?46
21消协有哪些公益性职能?48
22消协有哪些事情不能做?50
第四章 消费者可以向谁主张赔偿?52
23使用商品受损害,我该起诉谁?52
24产品缺陷致残疾,厂家商家互相推脱,我该如何办?58
25购买农机出故障,企业分立我找谁?61
26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消费者维权该告谁?62
27展销会上买假货,展会结束卖家无,展销会举办者是否有责任?64
28租赁柜台买商品,质量瑕疵谁承担?66
29网购遭诈骗,可怜网民如何要说法?68
30虚假广告宣传,上当受骗如何办? 71
31公益诉讼势单力薄,谁来帮忙?74
32经营者应该对哪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6
第五章 责任如何承担?79
33人格尊严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79
34超市购物被搜身,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吗?80
35经营者怎样对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82
36预收款消费引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85
37消费遭欺诈,可以要求几倍赔偿?86
38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缺陷仍提供,如何担责?88
39经营者什么情形下承担行政、刑事责任?91
第六章 您可以主张哪些赔偿?95
40发生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95
41哪些医疗费可以主张赔偿?96
42法院判决后,后续的治疗费可以主张吗?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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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存在着矛盾,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遇到的矛盾纠纷越来越隐蔽、难以解决。因此,作为消费者,现实生活中的我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至关重要,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也正是本书的主旨所在。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法律知识的普及自然也应该更加重视。现实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往往力不从心,其中既有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的原因,也有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落后的原因,因此,当前阶段,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观念至关重要。面对大多数的消费者,通俗易懂的法律丛书是明智的选择,本书分三篇进行了普法。第一篇,以案说法。通过对一个个发生在广大消费者身边的小案例的法律分析,使得读者轻松地掌握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法律常识。第二篇,典型判例。本篇选取了发生在中国的典型判例,有的是最高院的公报案例,有的是各个省市的法院的典型案例……本篇中,裁判要旨的截取使得广大读者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一目了然,案件评析则对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进一步的解读,法律依据的引用使读者在案例中快速掌握基本法条。第三篇,附录。本部分首先是常用法律文书精选,将消费维权可能用到的法律文书一一列举,便于读者查阅;接着是对涉及的基本法律条文以及重点法条条分缕析的解读,使读者理解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法律法规;最后附有消费者维权基本知识精选,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最有可能用到的维权常识进行总结整理,便于读者朋友高效、快速获得相关的信息。
总之,本书从广大消费者的角度着手,对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法律常识进行了总结,使消费者能够轻松地获得相关的维权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维权案例的选取上,本书也力求简单易懂并且不失典型,案例的解读更是紧扣基本法律知识,使消费者容易从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件中找寻到相类似的案例,为自身维权提供有益的借鉴。本书选取的法律条文集中整理在第三篇之中,使读者对消费者维权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宏观的掌握和了解,同时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法律不是殿堂上的象牙塔,对于广大消费者,纷繁复杂的法律赋予我们权利并规制着我们的权利行使,力图将每个消费者的行为纳入合理的范围之中,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唯有如此,每个公民的权益均得到法律的维护,法治之梦才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由于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上时间仓促,所以编写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纰漏,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1、虚假广告宣传,上当受骗如何办?
2013年2月19日,海门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梁某、王某投诉信,反映他们看到海门某媒体刊登的“复方消银胶囊”广告,按广告中的提示购买了4个疗程治疗牛皮癣的药,服药期间病情有所好转,可停药后症状加重,同时还伴有恶心、呕吐等情况。经核实,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梁某等要求刊登广告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海门市消费者协会调查了解,该媒体分别两次刊登该广告,两名消费者三次向北京的所谓“国际医学人体基因皮肤研究总院”购买“复方消银胶囊”,共计6 340元。发现上当后联系该“研究总院”,该“研究总院”已人去楼空。消协将“复方消银胶囊”送至海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食药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指出该药品未标示生产企业、盗用他人批准文号,属于假药。同时,调查过程中,媒体始终未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随后,消协召集双方调解。最终,该媒体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4 200元,同时,消协将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建议函,建议立案调查。
虚假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从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统计分析表明:医药、医疗、保健品、医疗器械、房地产等行业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它们的硬性广告总违规率约占所有违规广告总量的30%以上。同时,这些行业也是广告投放的大户。据统计,从2002年起,保健品、医药、医疗、房地产等行业的广告投放量,一直排名位居各广告类别的前几位,是不少媒体广告营收的主要来源。
媒体虚假广告是指媒体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将会导致消费者错误判断的广告。媒体虚假广告可以分为欺骗性的虚假广告和误导性的虚假广告。欺骗性的媒体虚假广告是媒体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欺骗消费者。误导性的媒体虚假广告是指媒体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采用制造假象或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那么,要从哪些方面认定媒体虚假广告呢?
1从广告的内容来看不具有真实性。具体来说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广告的内容不真实:①产品来源虚假,即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假冒他人的,却在广告宣传中标榜是正宗的;②品质与功能虚假,即商品或服务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或所宣称的功能和用途,本案例中的“复方消银胶囊”广告就是产品质量不达标的虚假宣传广告;③价格虚假,即采用谎称降价、隐蔽部分价格、不明码标价等方式诱骗消费者交易;④证明虚假,即广告中宣传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的认证、获奖证书、统计数据、真实身份的消费者或专业人士的言论都是虚假的。
2从广告具有误导性进行判断,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广告具有误导性:①制造假象,即通过文字、图案等人为加工的可感知物象,使人们产生错误的判断;②使用模糊语言,即在媒体宣传中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如为楼盘广告中使用“离市区仅有十分钟路程”,很容易使人们相信离市区很近;③角色误导,如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误导消费者。
3看具体的媒体发布该广告的方式。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①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②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③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④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⑤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①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
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从消费者角度看,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如下:①单个消费者的投诉收益往往小于投诉成本,消费者投诉的成本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通讯费、时间成本和精力损耗,甚至还要一笔不小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胜诉的赔偿费并不高,甚至有时最多给以退款或者换货,因此,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侵害时,经过一番权衡利弊之后,往往选择放弃投诉,这无形中纵容了虚假广告的传播;②消费者“搭便车”心理;虚假广告往往会造成众多的消费者利益损害,一些消费者出于“搭便车”的心理,受到损害后不是采取积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观望态度,等待其他消费者取得胜诉后,再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为虚假广告的发布创造了条件;③消费者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强,相当部分消费者对《广告法》、《消法》的基本规定,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缺乏法律知识的消费者,又为媒体虚假广告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消法》第45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残疾,厂家商家互相推脱,我该如何办?
2013年8月的晚上,消费者王某在家里用电磁炉煮粥时,突然发生爆炸,王某的半边脸和胳膊被烫伤,电磁炉中间崩出一个大洞,煮粥的双层钢锅也已开裂。事故发生后,王某住进了医院,其家人多次与电磁炉生产厂家联系,厂家将此事交由焦作市级经销商处理,而市级经销商又将此事转给县级售后处理,但县级售后派人到王某家中调查过一次后,便再无下文。
《产品质量法》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受害人无须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过错,也无须证明该致害产品是否合格。这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终极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三个要件:①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营销缺陷;②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因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确已发生;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格。
生产者、销售者如想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的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另外,生产者、销售者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可免责。否则,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因产品缺陷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的损害,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①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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