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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41773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构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以《德国商法典》为借鉴
胡晓静
营业概念辨析
——以营业权的正当性为视角
赵文杰
营业:商法典的公因式
——兼评我国商事立法中营业概念的缺失
谭津龙
论我国经理代理权制度的建构
刘文科
经理法律地位的界定与机关代表说的重构
武腾
商法专题研究
论信用评级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危机与变革
毛海栋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之研究
——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樊健
公司出售重大资产与股东同意权
——美国法的启示
范慈容
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第17条及第18条
徐喜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时间之反思
——以股权对外转让为对象
张小妮张宝山
国外商法著述
亚洲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一个复杂的现实
丹·W.普尼亚克著王瑞唐博超译
国外商事法律
日本《商业登记法》
庄玉友译滓吴建斌译校
构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以《德国商法典》为借鉴
胡晓静
前言
一直以来,我国只有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而没有基础的商事立法,即缺少关于商主体、商行为等商法基本问题的总则性的立法。近年来,在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争论中,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的意见显然占了上风。但正如蒋大兴先生所言,“即便《商法通则》的制定是必要的,但问题的关键也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是否制定《商法通则》,而在于能否以及如何将商法中的基本性问题解释清楚”。①而无论是采取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客观主义的立法原则,抑或折中主义的立法原则,商主体制度都是商事立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或者说是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实际上,所谓的商主体并非在民事主体之外重新创制新的私法主体形式,而是在现有的民事主体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划定一个特定的部分,该特定部分的私法主体因其职业行为的特殊性而受到商法规范的特别调整,从而区别于普通民事主体。构建我国的商主体制度,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商人和商主体的概念以及二者的选择,因为目前学界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存在很大的分歧;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商主体资格认定的依据,这是确定未来《商法通则》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根本;后要解决的问题是界定商主体的范围,即明确商主体的分类,使未来《商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具体化。在商法学界积极筹划制定我国《商法通则》的背景下,讨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构建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上述问题正是构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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