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5307
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解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6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5年5月18日)
解读《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
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
(2014年9月5日)
人民法院吧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4年8月20日)
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节录)
(2013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6月18日)
……
【法规、部门规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瑞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以16万元的价格向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路亚峰购买甲基苯丙胺3991克。同年8月6日晚,李瑞租车到许昌高速路口,接到路亚峰指使他人送来的毒品后以2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曹建(另案处理),曹建在携带毒品返回开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曹建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路亚峰、李瑞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峰、李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3991克,数量大,均系主犯,且路亚峰系累犯,应予严惩。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路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路亚峰的死刑,罪犯路亚峰已被执行死刑。
二、共同犯罪人数较多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高胜利伙同苗许真、蒋国晓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高胜利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蒋国晓、苗许真二人招聘了运输毒品人员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高胜利指使苗许真、蒋国晓、鄂国兵等将毒资汇入贩卖毒品上线指定的账户,随后由鄂国兵、陈大伟、潘金树、刘小军、张明、林建明等采取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方式躲避警方的检查,多次将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等出资购买的毒品从云南保山、楚雄等地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蒋国晓、苗许真、蒋豪等人在驻马店市接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至漯河等地,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毒品并将毒品分多次销售给李志恩、张会昌、杜干伟等,在销售毒品过程中高胜利指使高涛、陈大伟、鄂国兵将毒品送给购买毒品的下线;卢春生、曹许生等人以销售为目的向杜干伟、张会昌、李志恩购买大量毒品。其中,被告人高胜利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150克,被告人苗许真、蒋国晓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6450克,被告人卢春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450克,被告人杜干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100克,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贩卖海洛因约1500克,被告人曹许生贩卖海洛因约660克,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运输海洛因约16450克,被告人陈大伟、张明运输海洛因约12250克,被告人林建明运输海洛因约8400克,被告人蒋豪运输海洛因约8050克,被告人高涛运输海洛因约3500克。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卢春生、杜干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曹许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蒋豪、高涛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张会昌、李志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杜干伟、卢春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豪、高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卢春生、林建明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蒋国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干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春生,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