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6689335
内容简介
《研究与思考2017(3)》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首届中国质量发展圆桌会议”专家观点综述,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贾玉奎赵陕雄李桐陈伟,诚信:城市的灵魂与生命,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贾玉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与全球贸易便利化——深化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思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丁刚,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的思考,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检验检疫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有可为,等。
目 录
思考与探索
“质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首届中国质量发展圆桌会议”专家观点综述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贾玉奎赵陕雄李桐陈伟
诚信:城市的灵魂与生命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贾玉奎
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与全球贸易便利化
——深化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思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丁刚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的思考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检验检疫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有可为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施宗伟
落实新要求谋求新作为努力开创广东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新局面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施宗伟
呼唤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多元救济机制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刘慧
迈向充满希望的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七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秦洪湖
开启质量发展的崭新时代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八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赵文斌
质量引领发展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九
上海质量协会郭政
对质量热的冷思考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十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秦洪湖
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成效研究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研究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对非法携带检疫物入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巧栋王大风
新业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路径研究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检目录改革的分析与研究
井伟金立萍杨述明朱秋明廖华东杨德春王学玉
新常态下维护国门安全与提高通关效率关系研究
高钧贤叶卫翔戴永华郑慧敏康玉燕谢秋慧施健
“质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首届中国质量发展圆桌会议”专家观点综述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贾玉奎赵陕雄李桐陈伟
诚信:城市的灵魂与生命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贾玉奎
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与全球贸易便利化
——深化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思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丁刚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的思考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检验检疫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有可为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施宗伟
落实新要求谋求新作为努力开创广东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新局面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施宗伟
呼唤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多元救济机制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刘慧
迈向充满希望的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七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秦洪湖
开启质量发展的崭新时代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八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赵文斌
质量引领发展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九
上海质量协会郭政
对质量热的冷思考
——学习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之十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秦洪湖
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成效研究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研究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对非法携带检疫物入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巧栋王大风
新业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路径研究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检目录改革的分析与研究
井伟金立萍杨述明朱秋明廖华东杨德春王学玉
新常态下维护国门安全与提高通关效率关系研究
高钧贤叶卫翔戴永华郑慧敏康玉燕谢秋慧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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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思考2017(3)》: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导致损失严重,有的由于负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而使得家庭陷入绝境。如2008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全国有26万名儿童受到伤害,住院检查或治疗,单靠企业司法赔偿难以为继。因此,现实呼唤建立质量安全事故的多元社会救济机制。
国务院发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提出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并指出要通过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使产品侵权行为得到救济。现阶段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侵权损害救济方面基本上采取产品侵权诉讼方法加以解决。这种方式过于依赖对企业赔偿责任的追究,致使侵权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投入较高,维权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有的企业过小,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努力建立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赔偿、社会救助相互平行、互为补充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是我国质量安全救济制度科学发展的方向。其中,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应成为一种重要的受害人救济途径。
据了解,大多数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财产保险收入的50%以上。我国责任保险,特别是产品责任保险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0%左右,潜力巨大,应予大力发展。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激励其建立对于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分担经营风险,稳定生产经营秩序。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树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从主体和客体两大角度人手,所谓主体角度,即是要优化政府、保险业及相关企业的责任界面,实现责任共担、问题共治,着力构建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所谓客体角度,即是站在制度本身,一是通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政策,二是通过强制性责任保险和自愿性责任保险两种模式结合的运行方式,界定承保产品的范围和分类,三是实行公益模式和商业模式兼容的运营模式,降低制度推行的阻力,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落地。
对因产品质量事故导致产品使用者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受害者承受的损失较大,产品侵权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赔偿无法基本解决受害者承受的损失,受害者的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自身努力难以克服,这时候,亟待社会伸出援助之手,需要政府对其利益给予重视、对实际情况客观考虑。建议国家通过强制立法,建立企业质量风险救济基金制度,要求生产某一同类产品的企业提供启动基金或担保金,在政府的主持下建立相应的该类产品质量发展风险救济基金,当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能够证明这一缺陷是由于产品发展风险引起时,由该基金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或者,可以确认受损害的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承受了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时,由基金予以救济。这一制度能使某一具体的产品发展风险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不是由生产该具体致害产品的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共同分担。此举既能减轻企业的风险承担压力,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稳定;也有利于实现行业内各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自治和风险共治。
在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体系中,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救济要予以明确,对质量事故的受害者以及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尤其是对因质量事故致残、致死的受害者更要加大关注和救济力度,予以重点保障,彰显社会良知和爱心。将产品质量风险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之内,这种救济机制要求政府勇敢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普通无辜受害人、弱势群体的救济和保护能体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的进步。
……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导致损失严重,有的由于负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而使得家庭陷入绝境。如2008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全国有26万名儿童受到伤害,住院检查或治疗,单靠企业司法赔偿难以为继。因此,现实呼唤建立质量安全事故的多元社会救济机制。
国务院发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提出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并指出要通过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使产品侵权行为得到救济。现阶段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侵权损害救济方面基本上采取产品侵权诉讼方法加以解决。这种方式过于依赖对企业赔偿责任的追究,致使侵权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投入较高,维权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有的企业过小,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努力建立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赔偿、社会救助相互平行、互为补充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是我国质量安全救济制度科学发展的方向。其中,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应成为一种重要的受害人救济途径。
据了解,大多数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财产保险收入的50%以上。我国责任保险,特别是产品责任保险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0%左右,潜力巨大,应予大力发展。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激励其建立对于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分担经营风险,稳定生产经营秩序。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树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从主体和客体两大角度人手,所谓主体角度,即是要优化政府、保险业及相关企业的责任界面,实现责任共担、问题共治,着力构建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所谓客体角度,即是站在制度本身,一是通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政策,二是通过强制性责任保险和自愿性责任保险两种模式结合的运行方式,界定承保产品的范围和分类,三是实行公益模式和商业模式兼容的运营模式,降低制度推行的阻力,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落地。
对因产品质量事故导致产品使用者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受害者承受的损失较大,产品侵权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赔偿无法基本解决受害者承受的损失,受害者的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自身努力难以克服,这时候,亟待社会伸出援助之手,需要政府对其利益给予重视、对实际情况客观考虑。建议国家通过强制立法,建立企业质量风险救济基金制度,要求生产某一同类产品的企业提供启动基金或担保金,在政府的主持下建立相应的该类产品质量发展风险救济基金,当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能够证明这一缺陷是由于产品发展风险引起时,由该基金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或者,可以确认受损害的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承受了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时,由基金予以救济。这一制度能使某一具体的产品发展风险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不是由生产该具体致害产品的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共同分担。此举既能减轻企业的风险承担压力,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稳定;也有利于实现行业内各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自治和风险共治。
在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体系中,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救济要予以明确,对质量事故的受害者以及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尤其是对因质量事故致残、致死的受害者更要加大关注和救济力度,予以重点保障,彰显社会良知和爱心。将产品质量风险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之内,这种救济机制要求政府勇敢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普通无辜受害人、弱势群体的救济和保护能体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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