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11396300丛书名: 犯罪学名著译丛
内容简介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在国外产生的重要学科。犯罪学研究的重镇一直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要想得到大的发展,必须很好地吸收全人类犯罪学研究的精粹。美国等其他国家犯罪发展的成功历史也表明,翻译国外的重要犯罪学书籍,是发展本国犯罪研究、提升本国犯罪学水准的重要途径。
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一直将犯罪学作为重要的出版方向之一,此次将《犯罪学名著译丛》介绍给广大读者,也是致力于发展中国犯罪学事业的重要举措。
收入本《译丛》的著,主要是根据下列标准来衡量的:一是犯罪学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二是获得过重要学术奖项的;三是统计研究表明被广泛引用的;四是与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关系密切的。
本《译丛》是一套开放的丛书,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尽可能多地把犯罪名著翻译过来,不断累积,蔚为大观,力争成为了解国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桥梁,为中国乃至整个华人世界犯罪学事业的发展,为恰当认识、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犯罪与犯罪人,做出我们的贡献。
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一直将犯罪学作为重要的出版方向之一,此次将《犯罪学名著译丛》介绍给广大读者,也是致力于发展中国犯罪学事业的重要举措。
收入本《译丛》的著,主要是根据下列标准来衡量的:一是犯罪学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二是获得过重要学术奖项的;三是统计研究表明被广泛引用的;四是与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关系密切的。
本《译丛》是一套开放的丛书,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尽可能多地把犯罪名著翻译过来,不断累积,蔚为大观,力争成为了解国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桥梁,为中国乃至整个华人世界犯罪学事业的发展,为恰当认识、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犯罪与犯罪人,做出我们的贡献。
目 录
犯罪的一般理论述评(中文版序)
鸣谢
前言
章 古典理论与犯罪观念
节 古典犯罪观念的一种现代解释
一、概述
二、制裁体系
三、犯罪、越轨、罪过和鲁莽
第二节 结论
第二章 犯罪的性质
节 普通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相关因素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
三、犯罪对于犯罪人的益处
四、犯罪之间的联系
第二节 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入室盗窃
一、概述
二、典型人室盗窃或者标准入室盗窃
三、入室盗窃的逻辑结构
第四节 抢劫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抢劫犯罪
三、抢劫犯罪的逻辑结构
第五节 杀人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杀人犯罪
三、杀人犯罪的逻辑结构
第六节 汽车盗窃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汽车盗窃
三、汽车盗窃的逻辑结构
第七节 强奸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强奸
三、强奸的逻辑结构
第八节 白领犯罪
第九节 侵占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侵占
三、侵占的逻辑结构
第十节 毒品和酒精
一、概述
二、典型的毒品犯罪
三、吸毒的逻辑结构
第十一节 在理论上与犯罪相当的事件
第十二节 犯罪之间的差别
第三章 生物学实证主义
节 生物学实证主义的起源
第二节 当代生物学实证主义
第三节 结论
第四章 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实证主义
节 心理学实证主义
一、概述
二、攻击概念的理论含义
第二节 经济学实证主义
第三节 社会学实证主义
一、概述
二、文化越轨观点
三、紧张观点
四、社会阶级
五、适应模式
六、社会解组观点
第四节 结论
第五章 犯罪性的实质:自我控制低
节 自我控制与其他可供选择的概念
第二节 自我控制的成分
第三节 自我控制低的多种表现
第四节 自我控制的原因
第五节 儿童养育和自我控制:家庭
一、概述
二、父母对儿童的依恋
三、父母监督
四、对越轨行为的认知
五、对越轨行为的惩罚
六、父母的犯罪性
七、家庭规模
八、单亲家庭
九、在家庭外工作的母亲
第六节 儿童养育和自我控制:学校
一、概述
二、稳定性问题
第七节 人格与犯罪性
第八节 犯罪性的其他理论
一、概述
二、犯罪性与犯罪的时间位置
三、理论的范围
第九节 人性与社会
第十节 对犯罪和犯罪性观点的经验型验证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六章 犯罪事件与个人倾向:年龄、性别与种族
节 年龄效应的不变性
一、概述
二、人口统计群体
三、犯罪类型
四、人为条件和与犯罪类似的行为
五、关于犯罪性理论的年龄评论
六、年龄与犯罪和犯罪性之间的差别
七、对成熟改善的情境解释与年龄解释
八、犯罪的社会理论与年龄效应
第二节 性别与犯罪
一、概述
二、性别影响的稳定性
第三节 种族、种族特点与犯罪
第七章 自我控制低的社会后果
节 同伴群体
一、概述
二、本理论在同伴群体研究结果方面的应用
三、少年犯罪是一种群体现象。
第二节 学校
第三节 工作
第四节 婚姻和家庭
第五节 结论
第八章 文化与犯罪
节 实证主义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 比较犯罪学
第三节 犯罪与自我控制观点在不同文化中的应用
一、犯罪
二、犯罪性
三、犯罪的跨文化相关因素
第四节 结论
第九章 白领犯罪
节 白领犯罪概念的起源
第二节 白领犯罪的现有理论
一、概述
二、白领犯罪是真正的犯罪吗
三、地位高的人们实施犯罪吗
四、白领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吗
五、白领犯罪人与其他犯罪人有什么不同
六、白领犯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
第三节 犯罪类型与犯罪人类型之间的联系
第四节 犯罪的一般理论对白领犯罪的适用
第五节 个别差异和白领犯罪
第六节 白领犯罪对犯罪理论的价值
第七节 概要
第十章 组织与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帮伙
一、内部分层
二、对群体的排斥和参与
三、组织目标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
一、概述
二、从犯罪和犯罪性的一般理论看待有组织犯罪
第四节 结论
第十一章 研究设计与测量
节 理想的设计
第二节 犯罪和研究设计
第三节 自我控制与研究设计
第四节 早期的纵向研究
第五节 因果次序
一、概述
二、年龄、时期和同生群
三、标准的原因变量
四、处遇和刑事司法干预
五、日常生活事件的影响
第六节 流行率和发生率;参与和拉姆达
一、概述
二、作为犯罪性的量度标准的犯罪事件
三、作为犯罪性的量度标准的自我报告犯罪行为
第七节 研究设计和犯罪理论
第八节 结论
第十二章 对公共政策的意义
节 对剥夺犯罪能力的现代关注
一、概述
二、对选择型剥夺犯罪能力政策的评价
第二节 生涯犯罪人
第三节 改造
第四节 警察
第五节 枪支控制
第六节 减少自由社会中的犯罪
第七节 结论
文献索引
人名译名对照表
译后记
鸣谢
前言
章 古典理论与犯罪观念
节 古典犯罪观念的一种现代解释
一、概述
二、制裁体系
三、犯罪、越轨、罪过和鲁莽
第二节 结论
第二章 犯罪的性质
节 普通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相关因素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
三、犯罪对于犯罪人的益处
四、犯罪之间的联系
第二节 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入室盗窃
一、概述
二、典型人室盗窃或者标准入室盗窃
三、入室盗窃的逻辑结构
第四节 抢劫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抢劫犯罪
三、抢劫犯罪的逻辑结构
第五节 杀人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杀人犯罪
三、杀人犯罪的逻辑结构
第六节 汽车盗窃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汽车盗窃
三、汽车盗窃的逻辑结构
第七节 强奸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强奸
三、强奸的逻辑结构
第八节 白领犯罪
第九节 侵占
一、概述
二、典型的或者标准的侵占
三、侵占的逻辑结构
第十节 毒品和酒精
一、概述
二、典型的毒品犯罪
三、吸毒的逻辑结构
第十一节 在理论上与犯罪相当的事件
第十二节 犯罪之间的差别
第三章 生物学实证主义
节 生物学实证主义的起源
第二节 当代生物学实证主义
第三节 结论
第四章 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实证主义
节 心理学实证主义
一、概述
二、攻击概念的理论含义
第二节 经济学实证主义
第三节 社会学实证主义
一、概述
二、文化越轨观点
三、紧张观点
四、社会阶级
五、适应模式
六、社会解组观点
第四节 结论
第五章 犯罪性的实质:自我控制低
节 自我控制与其他可供选择的概念
第二节 自我控制的成分
第三节 自我控制低的多种表现
第四节 自我控制的原因
第五节 儿童养育和自我控制:家庭
一、概述
二、父母对儿童的依恋
三、父母监督
四、对越轨行为的认知
五、对越轨行为的惩罚
六、父母的犯罪性
七、家庭规模
八、单亲家庭
九、在家庭外工作的母亲
第六节 儿童养育和自我控制:学校
一、概述
二、稳定性问题
第七节 人格与犯罪性
第八节 犯罪性的其他理论
一、概述
二、犯罪性与犯罪的时间位置
三、理论的范围
第九节 人性与社会
第十节 对犯罪和犯罪性观点的经验型验证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六章 犯罪事件与个人倾向:年龄、性别与种族
节 年龄效应的不变性
一、概述
二、人口统计群体
三、犯罪类型
四、人为条件和与犯罪类似的行为
五、关于犯罪性理论的年龄评论
六、年龄与犯罪和犯罪性之间的差别
七、对成熟改善的情境解释与年龄解释
八、犯罪的社会理论与年龄效应
第二节 性别与犯罪
一、概述
二、性别影响的稳定性
第三节 种族、种族特点与犯罪
第七章 自我控制低的社会后果
节 同伴群体
一、概述
二、本理论在同伴群体研究结果方面的应用
三、少年犯罪是一种群体现象。
第二节 学校
第三节 工作
第四节 婚姻和家庭
第五节 结论
第八章 文化与犯罪
节 实证主义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 比较犯罪学
第三节 犯罪与自我控制观点在不同文化中的应用
一、犯罪
二、犯罪性
三、犯罪的跨文化相关因素
第四节 结论
第九章 白领犯罪
节 白领犯罪概念的起源
第二节 白领犯罪的现有理论
一、概述
二、白领犯罪是真正的犯罪吗
三、地位高的人们实施犯罪吗
四、白领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吗
五、白领犯罪人与其他犯罪人有什么不同
六、白领犯罪与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
第三节 犯罪类型与犯罪人类型之间的联系
第四节 犯罪的一般理论对白领犯罪的适用
第五节 个别差异和白领犯罪
第六节 白领犯罪对犯罪理论的价值
第七节 概要
第十章 组织与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帮伙
一、内部分层
二、对群体的排斥和参与
三、组织目标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
一、概述
二、从犯罪和犯罪性的一般理论看待有组织犯罪
第四节 结论
第十一章 研究设计与测量
节 理想的设计
第二节 犯罪和研究设计
第三节 自我控制与研究设计
第四节 早期的纵向研究
第五节 因果次序
一、概述
二、年龄、时期和同生群
三、标准的原因变量
四、处遇和刑事司法干预
五、日常生活事件的影响
第六节 流行率和发生率;参与和拉姆达
一、概述
二、作为犯罪性的量度标准的犯罪事件
三、作为犯罪性的量度标准的自我报告犯罪行为
第七节 研究设计和犯罪理论
第八节 结论
第十二章 对公共政策的意义
节 对剥夺犯罪能力的现代关注
一、概述
二、对选择型剥夺犯罪能力政策的评价
第二节 生涯犯罪人
第三节 改造
第四节 警察
第五节 枪支控制
第六节 减少自由社会中的犯罪
第七节 结论
文献索引
人名译名对照表
译后记
在线试读
章 古典理论与犯罪观念
犯罪学家们往往抱怨,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犯罪的定义是由政治—法律行为决定的,而不是通过科学程序确定的,是国家而不是科学家决定犯罪的性质或者定义。在表达了这种抱怨之后,现代犯罪学家们接着把犯罪(crime)确定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并研究由别人界定的这种现象。本书摒弃这种消极服从的传统,尝试确立一种犯罪的定义,这种定义不仅与这种现象自身相一致,而且也与现有的好的犯罪行为理论相一致。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对古典传统和实证传统采取了基本信任的态度,古典传统集中关注犯罪行为(criminal behavior)或者犯罪,而实证传统集中关注行为人(actor)或者犯罪人(criminal)的特征(参见Matza 1964;Gotffredson and Hirschi 1978a:章)。
古典传统是以关于人类行为的某种一般理论开始的,然后很快将自己的关注点集中到政府的犯罪控制政策。在将其注意力集中到“犯罪”的过程中,古典传统终忽略了很多与犯罪类似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与犯罪的类似之处在于,不仅对这些行为的社会反应与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相类似,而且这些行为的因果联系也与犯罪的因果联系相同。实证传统从某种一般的研究方法开始,但是没有一种能够确定其因变量的行为理论,因此,它初是接受有关犯罪的古典观点的。随着实证主义的发展,它终采用了“越轨行为”(deviance)这个术语,其中包含了许多被古典传统所遗忘的行为。不过,由于缺乏行为方面的经典理论,实证主义者不能处理属于越轨行为和犯罪的许多行为之间的联系。结果,它们往往发展起一些关于特定行为的理论,把越轨行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没有看成是某一种单一原因的不同表现。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用一种一般的行为理论将越轨行为和犯罪重新整合起来。
为此,有必要重新解释古典传统,有必要强调它的解释力。本章和下一章将尝试进行这样的解释。显然,我们并不否认目前对于古典观点的解释,特别是在经济学方面流行的那种解释,这种解释着重关注政府界定的和政府制裁的行为。在本书论述的理论中,我们也不否认当代对于古典传统和实证传统的区分。我们认为,一种恰当表述的古典观点,完全和现代实证主义的假设相一致,也完全和研究中发现的事实相一致。
节 古典犯罪观念的一种现代解释
一、概述
暴力(force)和欺骗(fraud)可能会始终存在于人类生活中。否认这种事实,会导致那些误导政策的犯罪理论,而认识到这种事实,则有可能发展起一种与研究相一致的、能够导致正确的公共政策的犯罪理论。这涉及如何解释犯罪本身,涉及应当如何衡量犯罪,涉及有可能从事犯罪活动的人群,涉及控制犯罪的制度环境,还涉及研究犯罪的常用方式。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这样的犯罪观点。
人们在使用暴力和欺骗(犯罪性)的倾向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一事实涉及衡量犯罪的方式,涉及所发生的犯罪的类型,涉及对犯罪与诸如事故和疾病等社会问题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涉及恰当的研究设计,还涉及有用的公共政策的创立。本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促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犯罪倾向与犯罪行为的实施之间的区别。
关于犯罪和犯罪性(criminality)的这些观点,已经产生了很长时间,并且多次出现在纯理论犯罪学(academic criminology)中。不过,在今天,这些观点是与犯罪学领域中的主流观点相反的,在主流观点中,把“犯罪”(crime)看成是异常行为(aberrant behavior),而把“犯罪性”(criminality)看成是早期思维模式的不良后果。在我们看来,关于犯罪和犯罪性的这些观点产生后又消失的原因在于,没有充分而系统地发展它们和为它们进行辩护。作为进行这种系统化发展和辩护的步,我们打算追溯有关犯罪和犯罪性的这些观点的发展历史。
本章论述犯罪的概念。这种概念的起源,可以在古典传统中发现,不过,在现代犯罪学思想中,古典传统中的见解被严重忽略了。
有关犯罪的某种概念中,隐含着某种有关人性的观点。在以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为代表的古典传统中,对于人性的描述是很简单的:“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Bentham 1970(1789):根据这种观点,可以把所有的人类行为都理解为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求乐避苦的行为。因此,根据定义,犯罪也仅仅是意图满足这些基本倾向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人类基本倾向的一种表现的这种观点,具有明确而深刻的含义。它告诉我们,犯罪并不仅仅与其企图满足的动机或者欲望有关。它告诉我们,犯罪并不以特殊的技能或者能力为前提,即使不经过专门学习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犯罪。它告诉我们,所有犯罪都是满足普通的和普遍的欲望的行为。它告诉我们,人们在实施犯罪和不实施犯罪的时候,都是有理性的。它告诉我们,人们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过程,不论其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是如此。它还告诉我们,人们首先是为了自己而思考和行动的,他们自然而然地不会使自己的利益服从于别人的利益。
二、制裁体系
由于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如果犯罪可能带来的快乐超过了犯罪所伴随的痛苦,人们就会实施犯罪,因此,快乐和痛苦后果的组合可能会引起犯罪,也可能会阻止犯罪。在初的古典表述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sanction)有许多来源或者种类。在边沁的著名论述中,他描述了快乐和痛苦或者制裁体系的四种一般来源:身体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快乐和痛苦的来源也是犯罪的来源。因此,边沁在1789年论述的犯罪的一般理论,就包括了这四种制裁成分。
(一)身体制裁
与当时的知识传统相协调,边沁区分了两类人类行为的原因:一类是来源于有目的干预(purposeful intervention)的人类行为,另一类是既无人类帮助也无圣灵帮助,而是本能地产生的人类行为。因此,身体制裁是在行为之后自动产生的行为后果,而不要求别人的主动干预。已经证明,许多犯罪行为或者越轨行为是相当危险的,或者本来就是很难处理的,因此,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它们自然而然地要受到限制。许多人似乎自己就具有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perpetrator)而招致长期痛苦的倾向。这样的过程往往会阻止人们实施这样的行为。例如,静脉注射毒品显然能够产生很大的快乐,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大大增加发生意外事故、感染、永久性生理损害和死亡的危险。混乱的性活动显然能够产生很大的快乐,但是它也会增加疾病、意外怀孕和死亡的危险。通过身体攻击行为满足自己愿望(如使用钝刀威胁别人),有时候可能会达到所希望的后果,不过,这也会增加身体受伤甚至死亡的危险(所有使用暴力的犯罪,都包含着被害人进行反击或者防卫的危险。提出非法要求涉及这些要求会遇到身体暴力的危险,提出非法要求的人会十分清楚这种危险,因为他们往往通过使用武器或者在人数上超过被害人而降低这种危险)。
甚至普通的财产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自然“制裁”的控制:小电器比冰箱更有可能被盗;直升机和飞机很少被那些不知道如何驾驶它们的人偷盗;年轻人步行无法到达的住所很少遭受盗窃。
因此,在古典观点中,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自然条件的遏制。尽管对犯罪的自然控制一般不同于那些对其他人能够产生快乐的活动所进行的控制,但是与对于守法行为的控制相比,对犯罪的自然控制似乎更强有力,数量也更多,如果我们把被害人的反应看成是自然控制的话,更是如此。实际上,这种不对称就是社会契约背后的动机:在一种原始状态中,伴随着暴力的身体制裁和欺骗都会使生命变得低贱、残忍而短促。在社会中,伴随合法行为的身体制裁常常能够被谨小慎微的人所接受。
身体控制和生理控制终也会限制对合法快乐的追求。在一定范围内,食物和饮料是令人快乐的,但是超过了这个范围的话,对于食物和饮料的消费就会自动受到控制。无论是对于合法活动,还是对于非法活动,情况都是如此。人们不可能无限制地从事某种活动,不可能使身体反复遭受痛苦,或者说身体需要休息和恢复(有关这种自然限制发挥作用的知识,似乎是一种犯罪理论的良好起点:如果没有别的限制的话,会发生多少犯罪)。
……
犯罪学家们往往抱怨,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犯罪的定义是由政治—法律行为决定的,而不是通过科学程序确定的,是国家而不是科学家决定犯罪的性质或者定义。在表达了这种抱怨之后,现代犯罪学家们接着把犯罪(crime)确定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并研究由别人界定的这种现象。本书摒弃这种消极服从的传统,尝试确立一种犯罪的定义,这种定义不仅与这种现象自身相一致,而且也与现有的好的犯罪行为理论相一致。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对古典传统和实证传统采取了基本信任的态度,古典传统集中关注犯罪行为(criminal behavior)或者犯罪,而实证传统集中关注行为人(actor)或者犯罪人(criminal)的特征(参见Matza 1964;Gotffredson and Hirschi 1978a:章)。
古典传统是以关于人类行为的某种一般理论开始的,然后很快将自己的关注点集中到政府的犯罪控制政策。在将其注意力集中到“犯罪”的过程中,古典传统终忽略了很多与犯罪类似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与犯罪的类似之处在于,不仅对这些行为的社会反应与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相类似,而且这些行为的因果联系也与犯罪的因果联系相同。实证传统从某种一般的研究方法开始,但是没有一种能够确定其因变量的行为理论,因此,它初是接受有关犯罪的古典观点的。随着实证主义的发展,它终采用了“越轨行为”(deviance)这个术语,其中包含了许多被古典传统所遗忘的行为。不过,由于缺乏行为方面的经典理论,实证主义者不能处理属于越轨行为和犯罪的许多行为之间的联系。结果,它们往往发展起一些关于特定行为的理论,把越轨行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没有看成是某一种单一原因的不同表现。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用一种一般的行为理论将越轨行为和犯罪重新整合起来。
为此,有必要重新解释古典传统,有必要强调它的解释力。本章和下一章将尝试进行这样的解释。显然,我们并不否认目前对于古典观点的解释,特别是在经济学方面流行的那种解释,这种解释着重关注政府界定的和政府制裁的行为。在本书论述的理论中,我们也不否认当代对于古典传统和实证传统的区分。我们认为,一种恰当表述的古典观点,完全和现代实证主义的假设相一致,也完全和研究中发现的事实相一致。
节 古典犯罪观念的一种现代解释
一、概述
暴力(force)和欺骗(fraud)可能会始终存在于人类生活中。否认这种事实,会导致那些误导政策的犯罪理论,而认识到这种事实,则有可能发展起一种与研究相一致的、能够导致正确的公共政策的犯罪理论。这涉及如何解释犯罪本身,涉及应当如何衡量犯罪,涉及有可能从事犯罪活动的人群,涉及控制犯罪的制度环境,还涉及研究犯罪的常用方式。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这样的犯罪观点。
人们在使用暴力和欺骗(犯罪性)的倾向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一事实涉及衡量犯罪的方式,涉及所发生的犯罪的类型,涉及对犯罪与诸如事故和疾病等社会问题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涉及恰当的研究设计,还涉及有用的公共政策的创立。本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促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犯罪倾向与犯罪行为的实施之间的区别。
关于犯罪和犯罪性(criminality)的这些观点,已经产生了很长时间,并且多次出现在纯理论犯罪学(academic criminology)中。不过,在今天,这些观点是与犯罪学领域中的主流观点相反的,在主流观点中,把“犯罪”(crime)看成是异常行为(aberrant behavior),而把“犯罪性”(criminality)看成是早期思维模式的不良后果。在我们看来,关于犯罪和犯罪性的这些观点产生后又消失的原因在于,没有充分而系统地发展它们和为它们进行辩护。作为进行这种系统化发展和辩护的步,我们打算追溯有关犯罪和犯罪性的这些观点的发展历史。
本章论述犯罪的概念。这种概念的起源,可以在古典传统中发现,不过,在现代犯罪学思想中,古典传统中的见解被严重忽略了。
有关犯罪的某种概念中,隐含着某种有关人性的观点。在以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为代表的古典传统中,对于人性的描述是很简单的:“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Bentham 1970(1789):根据这种观点,可以把所有的人类行为都理解为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求乐避苦的行为。因此,根据定义,犯罪也仅仅是意图满足这些基本倾向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人类基本倾向的一种表现的这种观点,具有明确而深刻的含义。它告诉我们,犯罪并不仅仅与其企图满足的动机或者欲望有关。它告诉我们,犯罪并不以特殊的技能或者能力为前提,即使不经过专门学习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犯罪。它告诉我们,所有犯罪都是满足普通的和普遍的欲望的行为。它告诉我们,人们在实施犯罪和不实施犯罪的时候,都是有理性的。它告诉我们,人们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过程,不论其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是如此。它还告诉我们,人们首先是为了自己而思考和行动的,他们自然而然地不会使自己的利益服从于别人的利益。
二、制裁体系
由于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如果犯罪可能带来的快乐超过了犯罪所伴随的痛苦,人们就会实施犯罪,因此,快乐和痛苦后果的组合可能会引起犯罪,也可能会阻止犯罪。在初的古典表述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sanction)有许多来源或者种类。在边沁的著名论述中,他描述了快乐和痛苦或者制裁体系的四种一般来源:身体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快乐和痛苦的来源也是犯罪的来源。因此,边沁在1789年论述的犯罪的一般理论,就包括了这四种制裁成分。
(一)身体制裁
与当时的知识传统相协调,边沁区分了两类人类行为的原因:一类是来源于有目的干预(purposeful intervention)的人类行为,另一类是既无人类帮助也无圣灵帮助,而是本能地产生的人类行为。因此,身体制裁是在行为之后自动产生的行为后果,而不要求别人的主动干预。已经证明,许多犯罪行为或者越轨行为是相当危险的,或者本来就是很难处理的,因此,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它们自然而然地要受到限制。许多人似乎自己就具有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perpetrator)而招致长期痛苦的倾向。这样的过程往往会阻止人们实施这样的行为。例如,静脉注射毒品显然能够产生很大的快乐,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大大增加发生意外事故、感染、永久性生理损害和死亡的危险。混乱的性活动显然能够产生很大的快乐,但是它也会增加疾病、意外怀孕和死亡的危险。通过身体攻击行为满足自己愿望(如使用钝刀威胁别人),有时候可能会达到所希望的后果,不过,这也会增加身体受伤甚至死亡的危险(所有使用暴力的犯罪,都包含着被害人进行反击或者防卫的危险。提出非法要求涉及这些要求会遇到身体暴力的危险,提出非法要求的人会十分清楚这种危险,因为他们往往通过使用武器或者在人数上超过被害人而降低这种危险)。
甚至普通的财产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自然“制裁”的控制:小电器比冰箱更有可能被盗;直升机和飞机很少被那些不知道如何驾驶它们的人偷盗;年轻人步行无法到达的住所很少遭受盗窃。
因此,在古典观点中,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自然条件的遏制。尽管对犯罪的自然控制一般不同于那些对其他人能够产生快乐的活动所进行的控制,但是与对于守法行为的控制相比,对犯罪的自然控制似乎更强有力,数量也更多,如果我们把被害人的反应看成是自然控制的话,更是如此。实际上,这种不对称就是社会契约背后的动机:在一种原始状态中,伴随着暴力的身体制裁和欺骗都会使生命变得低贱、残忍而短促。在社会中,伴随合法行为的身体制裁常常能够被谨小慎微的人所接受。
身体控制和生理控制终也会限制对合法快乐的追求。在一定范围内,食物和饮料是令人快乐的,但是超过了这个范围的话,对于食物和饮料的消费就会自动受到控制。无论是对于合法活动,还是对于非法活动,情况都是如此。人们不可能无限制地从事某种活动,不可能使身体反复遭受痛苦,或者说身体需要休息和恢复(有关这种自然限制发挥作用的知识,似乎是一种犯罪理论的良好起点:如果没有别的限制的话,会发生多少犯罪)。
……
书摘插画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