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22263丛书名: 中国现代政治学经典
主权论沿革/ 3
社约论考/ 24
自然法观念之演进/ 53
卢梭与人权/ 79
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 83
书评:公法界之大革命/ 144
书评:政权性质论/ 146
书评:希腊政论——柏拉图与其前辈/ 147
书评:国家社会/ 149
书评:共产主义的批评/ 151
书评: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154
书评:French Liberal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156
书评:Theories and Forms of Political Organization/ 158
书评:The Rise of European Liberalism/ 160
中国政治
那里配做“狄克推多”/ 165
党化教育与东南大学/ 168
执政府与刘镇华到底有甚么特别关系/ 171
闲话/ 173
闲话/ 175
北京国立八校合并问题/ 177
“五七”学潮的我见/ 180
“东大风潮”的辨正/ 184
怎样筹款援助上海罢工的工人/ 187
沪案筹款方法及其支配机关/ 189
副刊殃/ 192
双十节/ 196
中国今日之所谓智识阶级/ 198
英国派兵来华的目的和影响/ 202
英国人的头脑与此次出兵/ 206
南北可以妥协吗/ 209
南京事件与不平等条约/ 211
外国人应该知道的几件事/ 214
宁案与五国通牒/ 217
英国今日几个最大的问题/ 220
政治上的目的与手段/ 241
在第四届毕业典礼上代表教授会致词/ 243
国立清华大学教授会致国民政府电/ 244
独裁与国难/ 245
一切政制之基础/ 248
论所谓中日亲善/ 252
《塘沽协定》以来的外交/ 256
陕西的教育问题/ 259
国民人格之培养/ 264
再论国民人格/ 268
全盘西化与中国本位/ 272
国难的展望/ 283
东亚大局未来的推测/ 287
今日学生运动之意义及影响/ 291
国事不容再马虎下去了/ 294
世界大混乱与中国的前途/ 298
对于两广异动应有的认识/ 301
国难的下一幕/ 304
绥东问题的严重性/ 308
论成都事件/ 311
外交政策与策略/ 315
冀察不应以特殊自居/ 319
国际政治与中国/ 322
民主政治当真是幼稚的政制吗?/ 325
我为甚么相信民治/ 329
中国的出路/ 333
政治协商会议所应该解决的问题/ 336
对政协会的意见/ 347
对东北问题的谈话/ 350
人民怎样渡过这内战的难关?/ 354
谈时局/ 357
纵谈时局/ 360
新的课题/ 365
时事杂话/ 367
忆民国初年的陕西大选 / 369
论中国的政治前途/ 372
青年人的理想与勇气/ 377
不要辜负了时代/ 379
五四运动的将来/ 381
司徒雷登的威!/ 383
国防与青年智识分子/ 387
批评工作中的“四大偏差”/ 389
辛亥革命回忆录/ 392
附 录
我所认识的志摩/ 415
为《学生报五四特刊》题词/ 418
悲愤的话语/ 419
一多先生死难一周年纪念/ 420
一个报告/ 421
书信/ 423
致胡适/ 423
致胡适/ 424
致胡适/ 424
致王徵/ 426
致胡适/ 428
致王徵/ 428
致胡适/ 430
致胡适/ 430
致胡适/ 431
致任鸿隽/ 431
致杨杏佛/ 433
致胡适/ 434
致胡适/ 435
致胡适/ 435
致梅贻琦/ 436
致梅贻琦/ 436
致梅贻琦/ 437
致梅贻琦/ 437
致陈岱孙/ 438
致梅贻琦/ 438
致梅贻琦/ 439
致陈岱孙/ 439
致陈岱孙/ 440
致龚祥瑞/ 440
致梅贻琦/ 440
致梅贻琦/ 441
致梅贻琦/ 441
致梅贻琦/ 441
致梅贻琦/ 442
致赵凤喈/ 442
致梅贻琦/ 443
致鲍觉民/ 443
历史无疑厚待了这些自知且欲的知世者。一百多年前,一场革命的爆发、一个朝代的终结与一所现代大学的诞生交错在一起,为这个已有五千多年历史的古老国度带来了新思想的激荡和新学术的萌生。传统的政治智慧与治国术理,西洋的政治思维与制度创设,时下的政治运作与治理实践,汇集成了一个名曰“政治科学”的现代学科,成为可传授的知识、可研究的学问和可求解的主题。
在这所最初被叫作“清华学堂”的现代大学里,“政治学”成为最早开设的课目,“政治学会”成为最早组建的校园社团,“政治学系”更是学堂改制为大学时首批开办的学系之一。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里,从清华园启程远涉重洋、留学海外的青年才俊,以政治学为志向者不在少数。成立未久的政治学系不仅接纳了诸多学成归国的政治学人,而且吸引了清华园里最多数量的学生。借由这些师生的发奋蹈厉,清华政治学系迅速崛起为首屈一指的中国现代政治学研究重镇。其先生师长,建树丰厚,享有学界显赫声名;其后进学生,撒播八方,讲学从政致用其长。
清华政治学系因1952年院系调整而取消,历经五十余年之后得以复建,再十年后又有重组。由是之故,政治学在清华,一如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道崩裂的场景似多于弦歌不辍的情形,原本辉煌的片段久蒙积年累月的尘埃。然而,历史毕竟仍是慷慨大度的。当我们这一代政治学人再度聚集清华园时,系史的原始档案以及前辈学人的行藏著述无疑成了政治学系师生共同必修的功课。历史既展现了西方政治学引入中国并渗透本土知识的融会进程,又记述了仁人志士企盼民富国强且为之付出心血的前尘往事。不欺名于先人,不湮没于事功,历史记载着事实与真相。追念前辈,追比先贤,更是历史所宣明的道理和主张。
在完成这门功课的过程中,寻觅的艰辛与发现的快乐,对于名师高徒的羡慕与恨不同行的慨叹,关乎学问的体悟与期许未来的责任感,始终交织在一起。由此我们更加确信,在推进政治昌明、追寻良治善政的路途中,政治学必是能够取之汲之、惠我惠众的知识源泉。
本套丛书即是这门功课的初步作业,丛书收录数位学者的学术经典之作。这些学者在中国现代政治学发展史上素有一代宗师的美誉。他们的学术经历和教学生涯,他们的治学态度和学业理路,他们的创新成就和知识贡献,构成了现代中国政治学发展的实体内涵和无形财富,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学的历史传统和学术道统中最宝贵的组成部分。而他们的学术文字更是中国现代政治学发展史上的宝库。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无疑可以更清晰地揭示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这一代政治学人的学术共同点。这些学者身上的共同点,既涉及家国命运和时代特点,又包括个人遭遇和生命历程。
首先,他们有着同样极其特殊的教育经历和学术背景,而这种教育经历和学术背景也是这一代政治学者所独有的。他们大都幼年接受中国传统教育,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广泛精深的理解;少年时代进入现代大学接受教育;其后远涉重洋,前往欧洲或美国,再接受高度系统化的科学训练。在他们身上,中国文化的底蕴与西方学术的造诣并存而相长。
其次,他们同样处在近代中国一个极其特殊的社会环境中,这种社会环境从1920年代中后期至1930年代中后期。在这段时期里,国家形式统一,局势相对稳定,但平静背后暗藏的困难和挑战,给予这代学人时不我待、时不再来的急迫感,迫使他们珍惜时间、用功学术。
再次,他们胸怀着共同的学术抱负,在治学中强调引入现代政治学专业知识和先进文明的政治智慧,整理中国丰富的历史资料和复杂的现实素材,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方式与世界先发文明对话交流,进而面对中国的问题探寻出路和办法。这种学术抱负既潜藏于中华民族传统文人积淀和传承的伦理之中,又前所未有地融入了现代学术的思维要素和科学态度。更具体地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以及“为大多数人求福祉”是他们走上政治学研习道路的理性依据和情感依托,随着专业知识的积累,他们的学术期待演化为以学术强国、以教育救亡的现实选择,意图用自己的所学所长救国家于即倒、拯万民于水火。环境容许,他们着力于学术;一旦有所需求,他们甘愿放弃学术而以自身所长直接介入现实政治。总之,书生报国,对他们而言不是两可之间选择,而是生存的样式本身。
一如吕文浩所言:“从人事的网络来说,早期养成清华习气的那批毕业生陆续返校执教,形成以后实际左右校政方向的所谓‘少壮派’。这批人以及有意无意援引的教授大抵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工作和生活在同一个清华园内,自然容易形成相似的学风,也就是学界所称道的‘清华学派’。”尽管他们钻研的问题有所不同,但他们之间相互尊重,最终都在清华共同推进着现代政治学的发展;更确切地说,这是在古老中国创立现代政治学的伟大事业,是以中国素材所提炼的政治智慧培养中国的人才,以现代科学方法重新认知中国的尝试;清华政治学人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使中国接近和融入世界先进文化,接触和汲取世界先进文明的功业。
从学术史的视角,老清华的政治学系表征了民国时期政治学的学术水准,成为中国现代政治学上的典范。鉴于前辈学者学术成果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特整理出版“中国现代政治学经典”,为往圣继绝学,为学术传薪火,为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现代政治学经典”编委会
·社约论考
·自然法观念之演进
·卢梭与人权
·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
·书评:公法界之大革命
·书评:政权性质论
·书评:希腊政论——柏拉图与其前辈
·书评:国家社会
·书评:共产主义的批评
·书评: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书评:French Liberal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书评:Theories and Forms of Political Organization
·书评:The Rise of European Liberalism
政治思想史
.主权论沿革*.
主权论(the theory of sovereignty)在西洋政论上占一特殊地位,其影响于古今政治思想及政治改革者亦最大,凡读西文政论书籍者,当不以此言为谬。近年来中国政治革新,学者多研究西洋政治学理,惟于政治学上最关重要而且最饶兴味之主权论,则问之者殊寡。今特作是篇,冀引起学者研求学理之兴趣。力有不逮,固作者所自知也。
主权者,一国之最高统治权也,英文谓之sovereignty源出法文之souverainté,汉译主权二字,颇嫌不适,以主字含对外意多,似仅可表对外主权,[1]而不能兼对内主
权。[2]近人有译为萨威稜帖者,固可免汉文岐义之弊,然此种音译,字多音长,令读者望之生畏,救弊得弊,亦嫌不当。今民国临时约法已用主权二字(约法第二条云,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作者因之,非敢引法律为护符,不过无佳译以代之耳。
自来谈主权者,大都不外从两方立论。一从主权之性质立论,一从主权之处所立论。言性质者,有谓主权无限制,有谓有限制,有谓可分,有谓不可分,有谓可让弃,有谓不可让弃。言处所者,亦复因时代国情之不同,有谓其在君主者,有谓其在人民者,又有谓其在国家者,议论纷纷。非知其历史沿革,无从见各说强弱之点。今为讨论便利起见,特分八段陈述。一,布丹以前之主权论;二,布丹至洛克;三,卢梭及法国革命;四,法国革命后之反响;五,公理主权与国家主权;六,奥思定之主权论;
七,联邦制与主权;八,今日之新趋向。
* 原载《政治学报》(政治学报社)第一卷第一期,1919年12月。原文无标点,只有断句符号,整理时添加标点符号。
[1] External sovereignty.
[2] Internal sovereignty.
一、布丹以前之主权论
有统系之主权论,虽始唱于布丹,[1]而布丹绝不为此论之初祖。布丹以前,论主权者,首为旷世哲人亚里士多德,嗣后有罗马法家,再后又有中世纪之反对教皇力扶民权诸巨子,如马西离,[2]欧克,[3]及苛散纳[4]等。今请以次论之。
(一)亚里士多德 亚氏谓一国之主权,因政治组织之不同,或在一人,或在少数,或在多数。在一人者,谓之君主政治,或独夫政治;在少数者,谓之贵族政治,或富民政治;在多数者,谓之平民政治,或暴民政治。[5]然此仅据当时历史事实而言,至自哲理言,主权应属一人或少数或多数,亚氏颇持应属多数之说。其理由如下:
欲问主权应谁属,应先定谁属之标准。欲定此标准,应先询国家之为物,其目的安在。亚氏谓国家存在之目的,在扶助人民得享最高尚之生活,生活不足贵,贵在高尚耳。国家存在之目的既如此,其次应问如何可达此目的。亚氏谓达此目的之物,非富,非贵,曰德。故德为断定主权谁属之标准。标准既定,最后应问谁为具是德者。亚氏谓具是德者,非一人,非少数,乃多数。因一人或少数之德,容或较优于多数个人之德,而绝不能较优于多数全体之德也。[6]此犹谓此马之力,或较大于彼马之力,而绝不能谓一马之力,较大于万马之力也。
如上所说,主权属于多数人民明矣。但主权虽属于多数人民,而行使主权者,则为政府官吏。自事理言,多数人民,既无自作官吏之才能,又无自作官吏之机会,其运用主权之法,仅在选举官吏及警责官吏。多数人民,虽不能自作官吏,有选举官吏之权,官吏有违法或不尽职处,人民又有警责之权。故选举及警责官吏二者,乃人民主权之运用式也,亦即人民主权之被限制处也。
(二)罗马法家 当罗马帝国极盛之时,王威赫赫,自无主权在民之说。读罗马法
“王意即法,以人民曾以其所有之权传授于王也”[7]一语,令人想见当年主权在君之旨。其他谚语,如“王意所在,即法所在”,亦大有朕即国家之概。然此仅就罗马帝国极
[1] Jean Bodin.
[2] Massilius.
[3] Ockam.
[4] Cusanus.
[5] Politics Jowett’s, translation, Bk. III, ch. 11.
[6] 同上 Bk, III, ch. 11.
[7] Institutiones LI. Pt. II, Sec. 6.
盛时代言,迨后王权中衰,民权渐伸,主权在民之说,复见萌芽。于昔所谓“王意即法,以人民曾以其所有之权传授于王也”一语,加以新解,谓王意所以即法者,以曾得人民总权之让与,既由人民让与,则王意之出于民意也明矣云云。
(三)中世纪 中世纪政教相争之时,袒教者谓主权在教皇,护政者谓主权在君主。谓在教皇者,持主权出于神赐之说;谓在君主者,持主权得自民与之说。亚块纳[1]翼教而扶政者也,谓二说皆近是,惟其立论少有迁就,不如马西离,欧克,苛散纳等力持主权在民之说纯且粹也。马西离者,中世纪末之急进的政论家而近代民权主义之前驱也,持主权在民之说,谓政府之权出于法,而民乃造法者也,且谓法之为物,须出于全体人民之公意,而不能出于一人或少数之私旨。法而出于一人或少数之私旨,则其所保护者,仅一人或少数之私利,而非全体之公利。故为全体公利起见,法非出于全体人民所造不可。全体人民,既为造法者,又须有监督此法之权,庶执政者不敢有违法之处。监督之法维何,曰惩罚违法官吏是也。[2]准此,则执政者仅能于法律范围以内,行使其权,出此范围,则惩罚绳于其后。主权在民,未有若斯之严且备者也。
欧克与马西离同时,持主权在民说,较马有过之无不及。谓统治权有三大限制,
一、民福;二、神意;三、自然法。统治权在此三限制中,其威无上,逾此则失其效。
苛散纳较马欧为后起,谓一切政权,皆出于人民同意。执政者不过受人民推选而为之履行法律,其性质仅为人民代表而已。苛氏论政最要处,在政权出于人民同意一
语。其意盖谓人生而自由平等者也,今于此自由平等之人民以上,忽置一束缚自由位不平等之统御者,非得人民同意莫由。[3]质言之,即自由之人,不受束缚,受之须出于其本意也。平等之人,不屈人下,屈之须出于其本意也。此其为说,与卢梭民约论无大异。
马欧苛三人,统持主权在民之说,且其持论有一共同之点,颇足形容中世纪之思律,不可不略述于此。此思律可以三段论法表之曰,全体大于部分,人民为全体,执政者为部分,故人民较执政者为大。人民既较执政者为大,则主权在人民而不在执政者明矣。[4]
以上所论,自亚里士多德以至苛散纳,不过主权论之滥觞耳,若其发达,则俟近世。布丹者,近世有统系主权论之初祖也。今请转而论之。
[1] St. Thomas Aquinus.
[2] Marsilius, Defensor Pacis, Bk. I, ch. 12 and 15, 见Coker, Reading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3] Dunning,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 I, pp. 270~276.
[4] Maitland, 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 pp. 35~61.
二、布丹至洛克
(一)布丹 布丹之主权论,一力扶专制君主之主权论也。所以然者,以当时法国承封建之末,政与政争,教与教讧,国家几陷于无政府危境,非有一强有力之君主,不能拯社会于焚溺,布丹之专制君主主权论,盖亦当时纷乱政象之天然出产物也。
欲明布丹之主权[1]为何物,宜先知其定义。布丹曰,“主权者,高出于人民以上,不为法律所限制之威权也。”[2]又曰,“主权者,一国之绝对永久权也”。定义既明,请再言其性质。布丹之主权,有六要性。一,主权为绝对的,维绝对故不受裁制。
二,主权为永久的,永久二字,在此可作终身解,终身君主,方有主权。若任期有限之摄政王,或国有大故时之全权统揽者,或其他性质相似之上官,不得认为操有主权。三,主权不可分,惟不可分,故一国之内,不能有二主权。四,主权不消灭,惟不消灭,故不能以时间虚度而视为失效。五,主权不可让弃,惟不可让弃,故常与君主之寿命相终始,不能以意传之他人。六,主权无限制,无限制故不受法律之禁止。但此处所谓法律者,仅指一国之民法而言。此种民法,乃执掌主权者自己所造,造之者当然不受其所造之限制。若夫神道法,[3]自然法,[4]万国公理,[5]以及国家大法,[6]固高出于主权执掌者之上,限制主权而不为主权所限制也。据此,则布丹之主权,除为神道法,自然法,万国公法,及国家大法四者所限制外,固一绝对,永久,不可分,不可灭,不可让弃,不受限制之威权也。
布丹之论主权,不止于此,凡若国家之存在,国体之判别,国民之定义,法之源府,革命之意义,均莫不以主权为枢纽。今为篇幅所限,不能详述,约而言之,可曰,国之存在与否,悉视主权之有无为判,主权在则国存,主权缺则国不存。主权在一人者,国体为君主,在少数者为贵族,在多数者为共和。此主权与国家及国体之关系也。至于谁为国民,布丹以为凡受主权之命令管辖者,均为国民,否则反之。若夫法之制定,固以执掌主权者之意旨为断,盖法为执掌主权者所造,执掌主权者之意旨,即为法律。最后应问何为革命,布丹曰,革命者,国家主权移易时之改革也。主权若移(即
[1] Souverainets一字布丹首用之,布丹以前称主权曰plenitudo potestatis.
[2] Bodin, De Republica, Bk. I, ch. 8.
[3] The Law of God.
[4] The Law of Nature.
[5] The Law of Nations.
[6] Leges imperü.
由一人移至少数或多数,或由多数移至少数或一人),改革虽小,亦为革命;主权不移,改革虽大,不为革命。
布丹之主权论,诚政论史上有数文字,其穷理深,其为词有统系而不紊,其影响于后来者亦最大,奉为圭臬者固多,而视为邪说者亦不少。今请论其反对派。
(二)阿徒修 阿徒修[1]者,雠君党[2]健将也,反对布丹,倡民主主权说,最有声于
时。布丹谓主权集于少数执政者,阿徒修谓其散于全体人民。布丹谓主权为绝对而无限制,阿徒修谓其非绝对而有限制。布丹欲为君主树威,藉救社会之纷扰。阿徒修力为人民争权,冀脱苍生于淫威。二人用意不同,持说自异,无足怪也。
阿氏主权论之起点,根于民约。彼谓人与人约而成家,家与家约而成乡,乡与乡约而成邑,邑与邑约而成国。国者由约而生之最高集合体也。国之成,其动力发于下而不发于上,故主权在下而不在上,约成而治者与受治者分。治者之权,出于受治者之许可,其性质为暂讬而非永弃。故治权有违人民许可原意时,人民不但可收回此权,并可得治者而处分之。由此观之,政府固为人民所造而向之负责任者也。阿氏又谓主权在事理上须属人民。因人民之生命,永久不死,而执政者之生命,则与个人生命无异,易于终绝,不配负有主权也。以上所言,仅及主权之性质及处所,至于何谓主权,观阿氏之定义自知。阿徒修曰,“主权者,关于管理人民身体灵魂安宁之事之最高最广权也。”此其为说,与布丹之所谓“高出于人民以上,不为法律所限制”云云,相去殆不可以道里计矣。
(三)谷罗狄士 布丹袒君,阿徒修护民,持论各趋极端。谷罗狄士[3]则持调停之说,周旋于两者之间。其为说虽不如两氏之有统系,然以有影响于后代学说处,故亦论及之。
谷罗狄士曰,主权者,不受他权限制之权也。[4]此权之执掌者,分普通特别两种。普通执掌者为国家全体,特别执掌者为一人或政府中少数执政者。[5]谷氏论主权最要之点,在此区别。所谓周旋于君主民权之间者,即在此处。惟谷氏虽认有二种主权执掌者,而彼所持论者,则仅及特别执掌者。此特别执掌者主权之为物,自谷氏视之,纯然为一种权利。[6]其性质与他种私人权利如土地所有权无少异。执掌此权者,亦与
[1] Johannes Althusius.
[2] The Monarchomachs. 阿徒修外George Buchanau Hubert Lanquet Mariang等亦有名。
[3] Hugo Grotius.
[4]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k. I. ch. 3, Sec. 7. Whewell translation.
[5]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k. I, ch. 3, Sec. 7.
[6] A right.
他种物主无异。他主于其地可传之子孙,或租售之他人。君主之于其主权亦然,传之租之售之,悉惟其意是听。此其为说。表面上似较布丹更为专制,实则不尽然。以布丹之主权,尊严难犯,不可让弃,此则可让弃也。其他亦有不如布丹持论之趋极端处。如布丹之主权无限制,谷氏之主权有限制;布丹之主权不可分,谷氏之主权可分;布丹之主权为永久,谷氏之主权可久可暂;布丹之主权仅有一种执掌者,谷氏之主权则有二种等,尤其例之彰彰者也。
(四)霍布士 霍布士[1]生于十七世纪英国君民激战之时,振笔著书,以拥护君权为己任,举一切民权学说而颠扑之,为说坚强不可破。自来民党劲敌,未有若霍氏锋芒之可畏者也。
霍氏论主权,可分三段。一,人类最初自然境;[2]二,民约;[3]三,主权。彼谓生民之初,无君无民,无善无恶,一切悉惟蛮力是恃,相杀相残,不能安处。为求福避祸计,乃相约而群奉一强有力之人以为君。未约之前,人人平等,既约之后,众人为民,一人为君。民以其所有权利,降之于君,令其代行一切保护惩罚之责。且认君之行为,即民自己之行为,不可反抗。换言之,约成之后,自然人之人格,已经消灭。所谓君者,乃诸自然人之总替身也。[4]霍氏论民约与他家不同之点,在谓所谓约者,非君与民约,乃民与民约,[5]君不与约,故高居民上,不为限制,而民则相约以服从。约成之后,不但悉降其权于君,且并不能毁此约而更立他约也。[6]霍氏以前,论民约者,多谓未约之前,主权在民,既约之后,民以主权全体或其一部移之于君。君违约旨,民可收回此权。此为民主主权论者极强之点。承认此点,便无专制君主主权说发生余地。霍氏欲根本推翻此说,故谓主权与民,同生约后。[7]未约之前,蛮力相竞,民且无有,何论主权。二者俱无,谓为在此在彼,殊属不辞。故主权者,乃约成后,与民同时发生之物,明乎此,则“原属”“移与”“收回”云云,皆毫无意味矣。此吾所谓霍氏于民主主权说根本推翻之也。
主权始终在君,与民无与,已如上述。至其性质如何,霍氏谓主权之为物,自君一方视之,不可分,不可弃;自民一方视之,不可毁,不可拒。分之则不完全,弃之
[1] Thomas Hobbes.
[2] The state of nature.
[3] Contract.
[4] The bearer of their person.
[5] Hobbes, Leviathan, Pt. II, ch. 18.
[6] Ibid.,Pt. II. ch. 18.
[7] Ibid.,Pt. II. ch. 17.
则人类将相杀相残,复返于自然之域,而毁之拒之,又均非约之所许。
霍氏主权之为说,较布丹更趋极端,更为专制。以布丹之主权,虽不受人民限制,然受神道法自然法国家大法等限制;霍氏之主权,则无论何种限制,均不之受,以其于神道法自然法,视君主为最终之判断者,于国家大法,则并其存在而亦不之认也。[1]
霍氏之主权论,完备如此。顾以轻视宗教,卒未得当时英人之承认。英人之神圣霍氏,乃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事也。然霍氏在其本国,享名虽迟,而在欧洲大陆,则早与当时大学者谷罗狄士齐名,抑或过之。其势力至福禄特尔及孟德斯鸠出始稍衰。
(五)蒲芬道夫 蒲芬道夫[2]调停谷罗狄士,霍布士之说,谓政治社会成于二约。第一约为民与民约,共舍自然境而入社会,谓之社约。第二约为民与君约,君司法理,民尽服从,谓之政约。[3]政约结果所得之统治权,谓之主权。主权威力无上,不可分,不负责,不受他法之裁制。然蒲氏于此,并非完全赞同霍氏。以霍氏之主权,绝对而无限制。蒲氏之主权,则非绝对而有限制也。自来论主权者,多混绝对[4]与最高[5]为一说。蒲氏谓绝对与最高截为二事。绝对无所不辖,不受限制。最高则仅于其所辖者中为最高,不受限制,于其不辖者,则受限制。主权为最高,然非绝对不受限制。限制主权者,详言之,为神道法自然法以及旧风古习。概言之,凡政府存在理由所在,即主权限制所在也。蒲氏学说,在英法及他国无甚影响。惟在德国,则自十七世纪至法国革命,百余年间,学者多宗之。
(六)洛克 洛克[6]之《政府论》,[7]原为表同情于英国一六八八年之革命而作,为自来盎格鲁撒逊人种谈民权者所宗。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其自由政论,多本洛氏。即以提倡民权出名之卢梭,亦受洛氏影响不小。洛氏诚一大民权政论家哉。
洛氏谓生民之初,处自然境。此自然境,虽非如霍布士之所谓乱境,[8]而个人权利,以无公共判断者,终不十分安稳,故群相约而立一政治社会及政府。[9]政府中之最高机关,为立法机关。[10]立法机关,为法之源府,及人民总意之代表,即政府主权所在处。
[1] Hobbes, Leviathan, Pt. II. ch. 26.
[2] Pufendorf.
[3] Pufendorf, 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 VII, 2, 7. Kennett’s translation.
[4] Absolute.
[5] Supreme.
[6] John Locke.
[7] Two Treatises on Civil Government.
[8] State of war.
[9] Two Treatises, Bk. Iw, ch. 2-3, 7~8.
[10] Two Treatises, Bk. II, ch. 13.
立法机关外,又有一行政机关,行政元首之职权,悉为法律所规定。在此法律范围中,其权最高,不受限制,为形式主权所在处。立法机关,虽高于行政机关,然为人民所建,对于人民,负保护生命自由财产之责。
立法机关违职,或侵害人民权利时,人民得凭其天赋人权,收回政府主权而另建立法机关。[1]据此,一国之内,有三种主权。一,形式主权,操于行政元首,为法律所限制。二,政府主权,操于立法机关,为政府存在原理所限制。三,政治主权,操于人民。政府在时,政治主权,处于静境,虽存在而不生效力。政府倒后,由静而动。有建设新政府之能力,威权无上。[2]
洛氏论政要点,在人民权利及政府存在理由,于主权论之本少,论主权性质处尤少。除有限性外,其余盖不可得而闻也。有统系之主权论者,布丹霍布士而后,当以坚利洼哲学家卢梭为首屈一指。
三、卢梭及法国革命
近代世界民权潮流,多导源于法国革命,而法国革命之政治理想,又多得之于卢梭。故卢梭者,实法国革命之晨钟,而世界民权史上之自由神也。其所作政论,皆上结往古,下启来今,历来政论家,未有若卢梭势力之大者也。今去卢梭之死,已百四十年矣,其政论犹为学者所争讼,其名犹为妇孺所称道,即不学如今日之中国人,亦莫不耳卢梭之名,影响之大,可见一斑。卢梭《民约论》[3]大旨,在发挥(一)人民自由,不受束缚;(二)国家万能,不受限制;(三)万能国家之下,人民犹为自由,且国家愈万
能,愈不受限制,人民始愈自由,愈不受束缚。[4]此说本甚牵强,不过卢梭词辩,故信之者夥耳。
卢梭之论主权也,曰,自然境中,困厄太多,非个人之力所能胜,故群相约而立一致治团体。[5]当约之时,各以其所有权利,让之全体,令其代行保护辅助之责。此全体得各个人权利之让与,揽有总权。凝而静时,谓之国家,发生动时,谓之主权。[6]易言之,国成于约,约发于意,国家为人民公意所造,又为人民公意所运动,主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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