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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9281
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实用工具: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专业注释: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案例指导: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检索便捷:文件效力层级清晰;正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特设【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12.2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12.13)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2006.1.27)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5.12.31)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2005.12.27)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
(1999.1.11)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1.9.19)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12.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12.26)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7.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1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9.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0.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
(2010.1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12.5.10)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10.5.9)
二、管辖与立案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5.9)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2000.1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1.8.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1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11.11.14)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2006.12.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9.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7.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8.8)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2005.11.10)
……
第二编 民事诉讼
第三编 行政诉讼
第四编 非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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