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1014
◎法官办案*理论指导和经验参考◎
◎透析法官审判思路的*实证教材◎
国家法官学院出版本丛书的宗旨和定位是进一步展现全国法院系统的学术研究新成果,力求从实务的角度及时向司法人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法,向从事法律教学的人员提供更丰富更有益的实证材料。本丛书已出版八个分册,分别为:《侵权赔偿卷》《婚姻家庭卷》《合同与担保卷》《公司与金融卷》《土地与房产卷》《刑事证据卷》《未成年人犯罪卷》《新型盗窃罪与量刑制度卷》。今年再继续出版《侵权赔偿卷》《婚姻家庭与继承卷》《合同与借贷担保卷》《公司与金融卷》,并新增一个分册:《行政与国家赔偿卷》。各分册所收录的内容都是法院系统*的研究成果,及时反映年度审判实践的热点议题和司法观点。
一、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
风险责任架构下侵权补充责任之司法适用
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自甘冒险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人身损害之诉中的享乐损害赔偿
民事审判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数人侵权终责任份额的分配规则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上一年度”条款的适用
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侵权法框架下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
情谊行为致害的司法规制
《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中用人单位的权利救济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量责规范化
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救济
“车撞宠物狗”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法则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
医疗领域“告知后同意规则”的司法适用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中“过错参与度”的司法认定
医学会鉴定优先主义的检视与完善
病历资料瑕疵的侵权责任
医疗知情同意权实现的法律规制
从“弃婴岛”的设立审视“错误出生”之诉
四、安全保障责任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司法适用
道路管理者不作为侵权之安全保障责任的法教义学解释
五、环境污染责任
风险社会视野下合规抗辩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环境侵权案件中“合规抗辩”之效力
环境侵害排除责任适用中利益衡量规则的构造与运用
间接反证说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运用
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判断
六、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中消费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困境与出路
“危险产品”损害责任举证困境及其完善
网络消费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经营者之“十倍赔偿”构成要件的错误辨识与理性回归
七、人格权侵权
自媒体时代下网络名誉侵权之司法审视及应对
商誉侵权裁判的法经济学规则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下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界限与保护
序言
司法正义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指标,正义是抽象的,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而感知正义的好途径是通过法官在每一件具体案件中的裁决。法官作为裁判者,社会期望法官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之一就是看其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表达法律思想的审判实践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学术作品。
国家法官学院作为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与应用法学研究基地,探索如何尽快提高和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为加强法院系统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人民法院于1989年举办了全国法院系统首届学术讨论会并进行优秀论文评选。自此,全国法院系统逐渐兴起了注重司法审判问题研究、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的实证研究之风,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型法官。经过近三十年的耕耘,全国法官的业务水平在整体上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的影响和规模也日渐兴盛,成为中国司法领域享誉盛赞的学术品牌。
作为法院系统内每年重要的一次学术实力的评比,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不断规范组织程序,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每一篇论文从选题、调研,收集资料、研究分析,到后写作、修改,都经过了逐级审核评比。在此展现给大家的成果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后脱颖而出的,其中不乏获得一、二等奖的佳作。这些论文要么在司法理论上有独到新颖的见解,要么在审判实务中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每年在全国法院系统选送的1600余篇论文中,能够获得一、二等奖并被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只占其中的十分之一,还有很多优秀论文,由于篇幅限制或主题相近等原因未能入选,但是同样具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作为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的承办单位之一,国家法官学院有责任和义务在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和审判实务研究的同时,为全国的学者型法官搭建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将他们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指导法官办案的理论工具和经验参考,转化为法律教学的教材和资料,真正体现科研就是生产力的宗旨。
为促进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司法审判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的新发展,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自2013年始决定将学术讨论会征集到的部分优秀论文不定期地分专题结集出版,丛书定名为《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出版本丛书的宗旨和定位是进一步展现全国法院系统的学术研究新成果,力求从实务的角度及时向司法人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法,向从事法律教学的人员提供更丰富更有益的实证材料。
展现在读者眼前的这套丛书正是国家法官学院近年来加强司法实证研究,将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审判实践的一项有益尝试。本丛书已出版八个分册,分别为:《侵权赔偿卷》《婚姻家庭卷》《合同与担保卷》《公司与金融卷》《土地与房产卷》《刑事证据卷》《未成年人犯罪卷》《新型盗窃罪与量刑制度卷》。今年再继续出版《侵权赔偿卷》《婚姻家庭与继承卷》《合同与借贷担保卷》《公司与金融卷》,并新增一个分册:《行政与国家赔偿卷》。各分册所收录的内容都是法院系统的研究成果,及时反映年度审判实践的热点议题和司法观点。
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在具体的司法保障环节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技能上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让每个公民都能在具体的案件中体会到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的真实存在。司法作为一门实践的艺术,需要更多从实践中产生并能指导实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工具,仅仅就理论而论理不能体现法院系统学术研究的特点和价值。可以说,本丛书辑录的论文的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践。相信本丛书的出版会满足广大司法研修者对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中的好奇,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让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得到更具体的体现。同时,本丛书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也是一次尝试,真诚希望得到广大读者的指正,我们将不懈努力,不断为大家贡献新的成果。
风险责任架构下侵权补充责任之司法适用
【司法精要】
2003年我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业已确认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之一,其适用丰富了数人侵权责任之形态,平衡了各方主体之利益。但是,立法对责任的“实体补充”与“程序补充”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为此,本文引入“风险责任”的理念,检视与审思侵权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得出如下结论: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本质属性是风险责任,个案存在或然性,整体内蕴公平性;二、侵权补充责任的价值在于“补偿正义”,是“实体补充”与“程序补充”的内在统一;三、侵权补充责任的普遍适用标准是直接责任人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 不作为义务人具有一般过失。当不作为义务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轻微过失时,应综合过错要素和原因力要素谨慎采用;四、侵权补充责任的实现机制是通向“补偿正义”的必由之路,需要理论和实践的深度拉锯与融合。
在现代社会,风险从传统性向现代性过渡,事故性损害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使侵权法面临危机:“以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和为处于‘幼年时期’工业革命提供这激励的近代侵权法所确立的过错责任主义,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或者说侵权法面临着如何通过合理的损害分配机制,以进一步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熊进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论:公共政策的视角》,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7页。一方面出现了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社会保险制度构成的“多元化”格局,传统的侵权法及其归责原则丧失了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侵权法本身在参与救济侵权损害的过程中,催生和动员了新的法律运动,以摆脱侵权法面临的合法化危机。突出表现为:一是面对大规模侵权,侵权法与社会法、经济法共同构筑社会安全网;二是丰富数人侵权责任之形态,增设侵权补充责任,使之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共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2009年,顺应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侵权责任法》次以立法的形式创造性地规定了补充责任,具有崭新的时代意义。然而,尽管《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实证规则,但远未尘埃落定,诸多问题尚待解决:一是补充责任的性质应当定位明晰;二是适用标准应当明确;三是适用规则应当健全;四是救济程序应当完备。检视待决之题、解决知性茫然是本文进行正当性审思之立足点和着眼点。
一、检视之焦点——既有规则与司法判例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观瞻一项既具有历史视野又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时,只有对既有规则逻辑的归纳分析和对当下司法判例实然现状的审视反思,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聚焦一:既有规则
遵循侵权补充责任制度之规范化进路,首先归纳梳理我国既有的涉及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则(见表一)。
表一:我国司法解释及民事单行法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条款一条款二条款三条款四
2000年7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定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3年12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条:因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学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2005年10月《证券法》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专家提供不实信息对第三人的责任)
2007年6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的情形下,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的是有限度的补充责任。
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安全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第四十条: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的补充责任。
检视之结论:(一)责任适用标准缺乏“统帅”。《侵权责任法》及特别法列举了数类适用情形,但这些规定随意且偶然,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给司法适用带来更大的随意性。(二)规则架构存在“体系违反”。价值判断矛盾是“体系违反”的一种形态。依黄茂荣先生的观点,价值判断矛盾包括“碰撞式”“类推适用式”“目的性扩张式”“目的限缩式”等基本样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页。
价值判断
矛盾类型碰撞式类推适用式目的性扩张式目的性限缩式核心内容某一个规范(N1)赋予某一个法律事实(T1)、一种法律效果(R1),而另一个规范(N2)赋予另一个法律事实(T2)、另一个法律效果(R2)。焦艳红:“我国侵权补充责任规则之漏洞分析与完善”,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某一个规范(N1)赋予某一个法律事实(T1)、一种法律效果(R1),而对另一个与T1在法律上重点相同的法律事实却未作规定。焦艳红:“我国侵权补充责任规则之漏洞分析与完善”,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依法律目的应将某类事件包含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而立法却未将其包括在内,扩张法律适用范围,以涵盖此类事件。明显不存在针对某一事件可资使用的法律规范,或某类事件,法律虽然含有得以适用的规则,但该规则在价值评判上并未虑及此类事件的特质,依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对此类事件并不适用。
分析上表可以发现:1.在侵权补充责任有关信息提供型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存在碰撞式价值判断,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度的补充责任,而对证券服务机构不区分故意和过失情形,一律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类推式价值判断矛盾明显,《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规定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体现不出责任的“补充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对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而对教育机构则未规定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3.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残缺式“体系违反”的法律漏洞,比如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实现、有限追偿还是无限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终责任的承担范围、救济程序等,都缺乏统一标尺,司法者无法通过目的性扩充或目的性限缩予以补缺,有待于创新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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