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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090818丛书名: 法律科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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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包括英美法国家对未成年人责任承担的不同规则,结合对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承担价值的分析,提出应承认未成年人普遍的责任能力,但只承担与其识别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过错责任:未成年人应只承担订立合同中所接受履行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无因管理中与自己过错能力相适应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和管理所获利益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以及不当得利中有形现受利益返还责任。
内容简介
未成年人在现实中参与广泛的社会关系,可能在侵权、订立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领域导致他人损害。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合理确定对于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受害人保护和监护人利益维护的平衡意义重大。本书采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提出应承认未成年人普遍的责任能力,但只承担与其识别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过错责任:未成年人应只承担订立合同中所接受履行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无因管理中与自己过错能力相适应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和管理所获利益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以及不当得利中有形现受利益返还责任。
目 录
绪论
一、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的方法和体例安排
章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节 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
二、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第二节 有关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立法例及其解释
一、《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
二、《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
三、日本法的规定及其解释
四、《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及其解释
五、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及其解释
六、北欧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常有参考价值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评析
一、大陆法系各国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第四节 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及其在未来的合理确定
一、我国现行法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二、我国民法学者对现行法的解释及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
三、作者对现行法的理解和对理论的评析
四、民法典草案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评析
五、我国民法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确定
第二章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节 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民事主体地位的关系
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意思能力的关系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一、法国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德国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日本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四、意大利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五、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第三节 英美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一、传统普通法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现代普通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制定法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第四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
第五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价值基础
一、近代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价值基础
二、价值基础的变化与责任承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六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中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及意义
一、未成年人年龄与未成年人过错能力
二、未成年人过错对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
第七节 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及其在未来的合理选择
一、我国现行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民法典草案规定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对我国现行法及民法典草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评析
四、未来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合理选择
第三章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节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典型立法例分析
二、英美法系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
三、我国民法规范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分析及其合理确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一、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可能的致人损害及责任类型
二、未成年人返还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三、未成年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四、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有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未成年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立法及理论评析及其在未来的合理确定
一、我国现行法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分析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理论的评析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未来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 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节 无因管理中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与未成年人无因管理
二、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
第二节 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立法例
二、未成年人对无因管理事务所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未成年人无因管理中返还责任的承担
四、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不真正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本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六、我国无因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第三节 未成年人作为无因管理中本人时的责任承担
一、未成年人作为无因管理中本人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作为本人在无因管理责任承担中的特殊问题
第五章 不当得利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节 未成年人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与未成年人不当得利
二、未成年人不当得利的特殊性
第二节 未成年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承担
一、未成年人善意、恶意的认定
二、未成年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承担的特殊问题
三、我国不当得利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完善
结论:构建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法律规则体系,实现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和谐
一、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综述
二、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体系的意义——实现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和谐
参考文献
后记
一、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的方法和体例安排
章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节 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
二、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第二节 有关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立法例及其解释
一、《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
二、《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
三、日本法的规定及其解释
四、《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及其解释
五、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及其解释
六、北欧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常有参考价值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评析
一、大陆法系各国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第四节 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及其在未来的合理确定
一、我国现行法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二、我国民法学者对现行法的解释及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
三、作者对现行法的理解和对理论的评析
四、民法典草案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评析
五、我国民法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确定
第二章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节 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民事主体地位的关系
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与意思能力的关系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一、法国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德国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日本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四、意大利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五、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第三节 英美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一、传统普通法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现代普通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制定法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第四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
第五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价值基础
一、近代法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价值基础
二、价值基础的变化与责任承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六节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中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及意义
一、未成年人年龄与未成年人过错能力
二、未成年人过错对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
第七节 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及其在未来的合理选择
一、我国现行法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二、民法典草案规定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三、对我国现行法及民法典草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评析
四、未来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合理选择
第三章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节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典型立法例分析
二、英美法系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
三、我国民法规范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分析及其合理确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一、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可能的致人损害及责任类型
二、未成年人返还责任承担比较研究
三、未成年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四、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有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未成年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立法及理论评析及其在未来的合理确定
一、我国现行法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分析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理论的评析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订立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未来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 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节 无因管理中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与未成年人无因管理
二、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
第二节 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无因管理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立法例
二、未成年人对无因管理事务所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未成年人无因管理中返还责任的承担
四、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不真正无因管理中未成年人致本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六、我国无因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第三节 未成年人作为无因管理中本人时的责任承担
一、未成年人作为无因管理中本人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作为本人在无因管理责任承担中的特殊问题
第五章 不当得利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节 未成年人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与未成年人不当得利
二、未成年人不当得利的特殊性
第二节 未成年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承担
一、未成年人善意、恶意的认定
二、未成年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承担的特殊问题
三、我国不当得利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完善
结论:构建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法律规则体系,实现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和谐
一、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综述
二、合理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体系的意义——实现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和谐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章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节 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
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
(一)罗马法时期
1.罗马法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人类早期对侵害的救济是复仇,经历了从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的发展历程。复仇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并不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由于早期没有权威的公共力量,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家族之间联合成为更大的组织。这些组织初只是处理家族之间的部分事务,随着其权威的不断增加,其权力逐渐扩展及于一切公共的事务,表现为公权力逐渐发达。早期罗马法的主要法律是体现在《十二铜表法》中的法律规定。根据《十二铜表法》,“私犯”的规定构成了其主要内容。在早期罗马法,不存在合意契约,故契约不是债发生的原因,侵权,罗马法称为“私犯”,是债发生的首要的、甚至是的原因,所谓“犯罪是产生债的真正的和的渊源” 即为对刑法与侵权法不分情况下债发生原因的准确描述。私犯的后果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早期的同态复仇发展到罚金赔偿。这一过程在《十二铜表法》中处于过渡阶段。在《十二铜表法》中,既有大量的同态复仇的后果,像第八表的伤害身体的后果,也有罚金赔偿的后果,比如对他人的暴行、偶然伤害的后果。随着公权力的发达,公犯和私犯的区分趋于明确,“私犯”因为侵害的是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故国家公权力不加干预,而由私人以一定的方式处理,早期的同态复仇的权利也演变为由法律规定的私人刑罚方式。与私人刑罚的法律后果并行的,是罚金。作为同态复仇的替代,罚金对侵害人是一种恩惠,为充分体现惩罚性,罚金的数额与当事人所受损失之间不存在我们今天所熟悉的相等观念,而是多倍于所受损失。“在罗马法当时的观念上,交付赎金的性质不是所谓的损害赔偿,而是一种处罚,是对从事私犯行为的加害人的一种处罚。怎么样来确定赎金的标准呢?当时的标准是根据正当的或者合理的标准来判断,而不是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来提供相应补偿。但是,阿奎利亚法中则主要是从损害的角度来考虑的,强调的就是对损害的一种补偿。”
……
节 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
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
(一)罗马法时期
1.罗马法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人类早期对侵害的救济是复仇,经历了从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的发展历程。复仇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并不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由于早期没有权威的公共力量,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家族之间联合成为更大的组织。这些组织初只是处理家族之间的部分事务,随着其权威的不断增加,其权力逐渐扩展及于一切公共的事务,表现为公权力逐渐发达。早期罗马法的主要法律是体现在《十二铜表法》中的法律规定。根据《十二铜表法》,“私犯”的规定构成了其主要内容。在早期罗马法,不存在合意契约,故契约不是债发生的原因,侵权,罗马法称为“私犯”,是债发生的首要的、甚至是的原因,所谓“犯罪是产生债的真正的和的渊源” 即为对刑法与侵权法不分情况下债发生原因的准确描述。私犯的后果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早期的同态复仇发展到罚金赔偿。这一过程在《十二铜表法》中处于过渡阶段。在《十二铜表法》中,既有大量的同态复仇的后果,像第八表的伤害身体的后果,也有罚金赔偿的后果,比如对他人的暴行、偶然伤害的后果。随着公权力的发达,公犯和私犯的区分趋于明确,“私犯”因为侵害的是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故国家公权力不加干预,而由私人以一定的方式处理,早期的同态复仇的权利也演变为由法律规定的私人刑罚方式。与私人刑罚的法律后果并行的,是罚金。作为同态复仇的替代,罚金对侵害人是一种恩惠,为充分体现惩罚性,罚金的数额与当事人所受损失之间不存在我们今天所熟悉的相等观念,而是多倍于所受损失。“在罗马法当时的观念上,交付赎金的性质不是所谓的损害赔偿,而是一种处罚,是对从事私犯行为的加害人的一种处罚。怎么样来确定赎金的标准呢?当时的标准是根据正当的或者合理的标准来判断,而不是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来提供相应补偿。但是,阿奎利亚法中则主要是从损害的角度来考虑的,强调的就是对损害的一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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