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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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和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行政审批。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二)将第六十一条*款修改为:”本法第五十九条*款*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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