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8600
编辑推荐
本书针对当下著作权法修订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兼具理论与实用性,结构清晰,内容充实,观点具有创新性,对解决现实问题并构建我国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具有积极地借鉴意义。
内容简介
全书共三章,章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对我国及国际上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介绍;第二章是“法定许可制度应用研究”,涉及现行法定许可存在的问题以及在网络环境下的重构;第三章是“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涉及其他国家以及国际上对著作权强制许可的规定以及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重构;后附件部分是“著作权合理使用案件数据检索及统计”。
目 录
前 言 1章 合理使用制度应用研究 1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公约标准 2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各国立法 8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应确立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三步检测法”和“四要素标准”的博弈 16第四节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40第五节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 75第六节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 128第二章 法定许可制度应用研究 142节 现行《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 142第二节 国际公约、各法域对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及比较 151第三节 我国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缺陷 161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重构的不同观点 170第五节 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的构建 177第三章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应用研究 233节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概述 233第二节 国际公约关于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 238第三节 其他国家关于著作权强制许可的规定 243第四节 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 248附录 著作权合理使用案件数据检索及统计 266参考文献 277
前 言
本书内容是在作者2012年主持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课题项目“著作权法‘限制与例外’制度应用研究”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作品不仅要给作者带来利益,也要给使用者带来利益。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的权利,但是同时法律又要考虑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为了保证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大多数著作权立法都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版权是作者利益与使用者(亦即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妥协。并且,这是一种暂时的利益平衡。这种体系并非以单个作者为基础。社会之所以授予作者专有权,是因为社会需要从中得到好处。正是通过例外和限制这种平衡才能得到实现。”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是著作权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以承认对垄断权的限制为条件去保护作品的使用,允许使用者在某些情况下自由地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允许对权利进行限制和例外的法律价值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比如合理使用中的戏仿(滑稽模仿),如果原作品的作者不允许使用其作品,那么戏仿的作品就无法产生,无法评论某个作品。“作者创作一部新作品完全是从零开始”的假定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其次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著作权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还应该顾及广大使用者的利益。美国众议院在就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所做的报告中宣称:“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奖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后是市场失灵的需要,比如“孤儿作品”,因为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不明或虽然明确但无法取得联系,导致作品利用人与著作权人达成授权许可而进行交易的成本远远超过交易的预期收益。在著作权理论上,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保护期、公有领域、权利穷竭等,本书所指的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这三种制度,因此本书共分三章,分别针对《著作权法》已有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及《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强制许可进行研究和阐述。我国2011年7月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2012年2月初,国家版权局开始着手起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2012年3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稿)》出台,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了对修法工作的关注。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在综合各方意见之后,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10月又出台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2014年6月6日,国家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从稿到终的送审稿,都对原来的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进行了比较明显的修改和调整:首先,草案用专门一章(第四章)来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其次,对列举的典型合理使用方式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在列举的后一条中增加了“其他情形”作为第十三类,并且引入了“三步检测法”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再次,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现行《著作权法》的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进行调整,保留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两项法定许可合并为一项,取消录音法定许可。同时明确规定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后,对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条款也做出了调整,新增“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一章。这些修改总的来说对完善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明确了一些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地方,也更加注意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仍然留有许多疑问和值得研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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