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31775丛书名: 最新经济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丛书
《*经济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丛书(辑):中国证券业政策法规汇编(2014年版)》按以下顺序编排:①综合类政策法规;②证券发行与承销政策法规;③证券登记结算政策法规;④证券交易政策法规;⑤证券信息披露政策法规;⑥证券监管政策法规;⑦部分地区政策法规。
《*经济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丛书(辑):中国证券业政策法规汇编(2014年版)》较为系统地梳理、收录了我国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出台的有关证券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规。在编辑过程中,对一些已经失去时效或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作废、终止的政策法规进行了筛选和删除。
编
综合类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第二编
证券发行与承销政策法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禁人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钋资股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编
证券登记结算政策法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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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证券交易政策法规
第五编 证券信息披露政策法规
第六编 证券监管政策法规
第七编 部分地区政策法规
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 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款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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