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63843
编辑推荐
★ 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本丛书是**由权威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版本,准确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读物。
本丛书是**由权威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版本,准确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读物。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环境保护法》条文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草案及历次修改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法律释义的标准版本。
目 录
第一部分释 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环境的含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基本国策】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环保科教】
第八条【加大财政投入】
第九条【环保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十条【环保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奖励】
第十二条【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环保规划】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制定】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区域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减排企业】
第二十三条【环境污染整治企业】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保护大气、水、土壤】
第三十三条【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的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绿色采购、绿色消费】
第三十七条【地方政府组织处理生活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九条【国家监测制度和研究】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防污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
第四十二条【排污者防治污染责任】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
安全控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二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环境权利及其保障机制】
第五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公众参与】
第五十七条【举报】
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制度】
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规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拘留】
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服务机构与污染者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十七条【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环境的含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基本国策】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环保科教】
第八条【加大财政投入】
第九条【环保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十条【环保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奖励】
第十二条【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环保规划】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制定】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区域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减排企业】
第二十三条【环境污染整治企业】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保护大气、水、土壤】
第三十三条【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的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绿色采购、绿色消费】
第三十七条【地方政府组织处理生活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九条【国家监测制度和研究】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防污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
第四十二条【排污者防治污染责任】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
安全控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二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环境权利及其保障机制】
第五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公众参与】
第五十七条【举报】
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制度】
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规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拘留】
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服务机构与污染者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十七条【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