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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29536丛书名: 最新经济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丛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编 就业促进政策法规
第一篇 综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第二篇 大学生就业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新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第三篇 农民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篇 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编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第一篇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第二篇 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篇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篇 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
第五篇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四编 人才政策法规
第五编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第六编 工资与福利政策法规
第七编 劳动关系政策法规
第八编 部分省(市、区)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被申请人有证据材料且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书真实性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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