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05377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8月30日)
后记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也已经涉及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确定了100个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规定示范法院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公众享有的权利。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但前提是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查阅权,不能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公众依法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还应当确保及时性,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公开,不能无故拖延。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确保公众查阅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规范性,使公众查阅到的裁判文书符合法律等规定的格式,除禁止查阅的内容外,应当保证提供的裁判文书相关内容的完整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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