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0642864
内容简介
《大学生法治教育/高等学校公共基础课“十三五”规划教材》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以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为理论背景,为大学生介绍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与法治素养,为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全书共8章,介绍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相关知识,给出了大学生在宪法、国家安全、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后讨论了大学生与法治的有关问题。《大学生法治教育/高等学校公共基础课“十三五”规划教材》以大学生群体为对象,以法治教育为主题,从法治的理论和历史渊源讲起,从法律规范的应用、法治观念的建立、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法治信仰的养成等多个方面切入,对大学生群体在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从而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
目 录
绪论
章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
节 法治的由来
第二节 依法治国
第三节 依法治教
章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
节 法治的由来
第二节 依法治国
第三节 依法治教
第二章 大学生在宪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国体概述
第三节 政体概述
第四节 宪法赋予大学生的权利
第五节 宪法赋予大学生的义务
第六节 社会主义公民应具有的公德
第七节 涉及宪法的相关案例与分析
第三章 大学生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节 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与相关解读
第三节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案例解析
第四节 大学生群体维护国家安全的方法
第四章 大学生在刑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主体要件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五节 排除犯罪事由
第六节 共同犯罪
第五章 大学生在民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节 民法的基本问题及热点问题
第二节 民事责任
第三节 物权、债权问题
第四节 部分合同法问题
第五节 婚姻关系
第六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节 道路交通
第六章 大学生在商法、经济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节 大学生在商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第二节 大学生在经济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第七章 大学生在行政法方面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
节 程序正当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审查
第八章 大学生与法治
节 大学生法治观念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的必要性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的方法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大学生法治教育/高等学校公共基础课“十三五”规划教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即因果关系的判断和罪名的认定。由于陆某的行为直接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确。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只是打了陆某一拳,他不可能预见到作为司机的陆某会放弃驾驶车辆而进行还击,因而其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从我国学者提到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原则看,张某的殴打行为如果致使驾驶员受到伤害并影响了其正常的驾驶能力,那就具有合乎规律地发生事故结果的内在可能性。但张某的殴击行为仅与陆某擅自离开驾驶室行为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并不具有必须导致驾驶员置行进中的车辆于不顾而与之互殴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因而张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妥当的。张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而是有介入因素参与其中的因果关系。在张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司机陆某的行为,由陆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陆某的行为是由张某的行为引起的,没有张某的行为就不会有陆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张某和陆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挥拳殴击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陆某的脸部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张某完全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至于这种后果是如何发生的,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本案法院认为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陆某置正在行驶的车辆于不顾而起身与乘客互殴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他非常清楚公交车无人驾驶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但他为了逞一时之勇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其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是不妥当的。交通肇事罪虽然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但其主要的规范目的是规制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张某本人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是具有高度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而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即因果关系的判断和罪名的认定。由于陆某的行为直接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确。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只是打了陆某一拳,他不可能预见到作为司机的陆某会放弃驾驶车辆而进行还击,因而其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从我国学者提到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原则看,张某的殴打行为如果致使驾驶员受到伤害并影响了其正常的驾驶能力,那就具有合乎规律地发生事故结果的内在可能性。但张某的殴击行为仅与陆某擅自离开驾驶室行为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并不具有必须导致驾驶员置行进中的车辆于不顾而与之互殴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因而张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妥当的。张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而是有介入因素参与其中的因果关系。在张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司机陆某的行为,由陆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陆某的行为是由张某的行为引起的,没有张某的行为就不会有陆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张某和陆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挥拳殴击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陆某的脸部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张某完全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至于这种后果是如何发生的,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本案法院认为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陆某置正在行驶的车辆于不顾而起身与乘客互殴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他非常清楚公交车无人驾驶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但他为了逞一时之勇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其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是不妥当的。交通肇事罪虽然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但其主要的规范目的是规制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张某本人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是具有高度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而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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