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0224丛书名: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收录该领域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除请示答复单独列出,其他均案类别分,不再按法律层级分。同时考虑到很多读者在购买民事法律时同时希望能买到劳动相关法,拟单独列劳动一类予以收录部分重点文件。每个分册单独撰写编辑说明,设置导读、条旨等。特设动态增补。
二、环境污染防治
三、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
四、环境标准与监察
五、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
公报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
实用附录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4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第17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旅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码头装卸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长江沿岸城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垃圾接收处理的单位和作业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岸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长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的对策、措施和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第五条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的规定。
第六条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l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须备有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处理作业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记录,《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七条不足400总吨的船舶和经核定载客不足15人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港航监督部门检查。
第八条禁止将船舶垃圾排放人江。
船舶应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实行袋装,及时运往垃圾接收设施。
第九条船长和船员应熟悉船上《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并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港航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船舶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准其离港。
第十条船公司应为客船(含旅游船)、客货船和渡船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中抛弃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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