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0446
内容简介
*版配套已经出版到第24本,环境保护法*版附配套规定都是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法,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的部委规章。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
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
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在线试读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来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来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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