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2920
★物权法权威专家逐条深入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学习培训推荐用书。
★高品质专家解读体例。市面上首次针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典型案例、参考文献多方面展开深入分析。
★案例丰富,每条均配以案例解读,独家收录典型案例及评析32件。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民商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支柱性法律。物权法实践具有利益交织的微妙性,适用技术上的复杂性,十分考验司法智慧。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主要针对物权法总体制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和指引,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
本书由参与物权法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权威专家解读。本书采取一种严格的风格致力于再解释,将整理、评注和对话融为一体,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典型案例、参考文献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为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条【不动产纠纷的诉讼机制】
典型案例 高某与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及焦作市人民政府财产权属纠纷案
典型案例 袁某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案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典型案例 李某与阳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典型案例 吴某与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第三条【异议登记失效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关系】
典型案例 文某与何某、陈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第四条【对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所为的处分】
典型案例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第五条【作为预告登记失效原因的债权消灭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戴某与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枝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
第六条【特殊动产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善意取得人的排除条件】
典型案例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周雪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典型案例 张某与甲公司、乙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第七条【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判文书的类型】
典型案例 邹城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省济宁丰泽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第八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未完成公示时的物权保护】
典型案例 周某与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第九条【《物权法》第101条所称“转让”的含义】
典型案例 琼海市民政局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第十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的认定】
典型案例 民政公司与信达公司、泰兴隆公司侵犯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典型案例 郭某平与刘某、陈某伦撤销权纠纷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
典型案例 蔡某红与李某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份额内部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典型案例 柯某与陈某龙船舶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第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之间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处理】
典型案例 赵甲、赵乙与赵丙、郭某青侵害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第十五条【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
典型案例 洪某与贡某及孟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典型案例 崔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十六条【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沈某强与沈某晶、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车某科、车某娟等与范某鹏、车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第十七条【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
典型案例 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与应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典型案例 史某、周某与刘某、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典型案例 马某与李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八条【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时点】
典型案例 罗某与鲁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案
典型案例 韩书某与李某、梁某返还原物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之物“合理价格”的认定】
典型案例 刘某、李某与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第二十条【特殊动产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典型案例 刘某与卢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第二十一条【善意取得适用的排除情形】
典型案例 曾某与韦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王某与朱某、宋某、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时间适用效力】
典型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与南阳市硫磷化工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附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序
2016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酝酿的时间不算短,后却以22条不大的篇幅面世,比原来预期的规模缩减了许多。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一种难能可贵的谨慎姿态,也说明《物权法》实施以来实践的复杂性、利益的交织性以及各种学理实务观点的活跃性。
我国民商法发展,在2007年《物权法》之后,即进入到一个更加复杂微妙的时期,现代与传统的间隔不断扩大,发展与体制的张力日益加剧。近40年来,我国民商法取得较大发展,整个过程堪称波澜壮观。改革初期,民商法发展经过了一个草创时期,可以算披荆斩棘;在经过不间断的一个市场经济建设周期之后,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形态逐渐成型,从实验性交易跃入以走向全球化为指向的恒常交易。1999年《合同法》应运而生,标志民商法一次向市场法制的重大飞跃,及时助推了当时正值兴盛的债与合同交易实践,顺利融入国际化市场。不久之后,物权和新型财产权需求蓬勃兴起,物权法制改革呼之欲出。然而,2007年《物权法》的起草着实不易,作为一种基础财产秩序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种现实力量交织,终以一种现在与未来调和型姿态而面世。所以,施行不久便产生了法律适用和实践创制的困惑。
《物权法》之后,我国物权、新型财产权的制度发展,其主阵地不再是立法机构,而是秉持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和无限丰富的社会实践领域。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司法解释的功能,多年来在比较容易达成“多数正欲”的具体物权领域推出了多部司法解释,推进有关物权实践,融合有关新型财产关系创制。这些包括,2014年1月《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但是,物权法的三个领域可谓纵深之地,推进不易:一是担保物权领域,涉及产权融通、金融体制的复杂性;二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领域,涉及公有理念、社会结构与保障的体制性;另外一块,则是此次《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所关系的物权法总体领域,作为物权法基础制度,涉及物权原则架构、总体安排和基本问题的重大性。可见,《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出台并非易事,不可谓不重要,其旨在解决实践中有关物权变动、善意取得、优先购买权等重要制度争议,又不可谓不迫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统共以22个条文,从八个方面决断了近一段时间的适用困惑,部分还可归入填补或创制发展的努力。这些包括不动产领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1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第2条)、异议登记失效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关系(第3条)、预告登记的效力和消灭(第4~5条)、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第6条)、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第7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第9~14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第15~21条)。
《物权法》进入司法解释时代,其本身是一件值得欢迎的事情,因为这表明我们的物权法或更大范围的民商法制度正在走出一个单调的立法博弈期,开始将自己的制度生命扎根于丰富无限的社会实践,并且日益进入一个司法博弈的动态场景。自此,建立在实务解释学、实践动态学之上的物权法学、民法学以奔雷之势,而不可遏止地发展壮大、根深叶茂。物权法学、民法学由此走向一个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交相辉映,或者说立法学、司法解释学、专家解释学三足鼎立的勃兴而繁荣的时代。纯粹法学过度思虑的困惑、权威立法居高临下的空虚、形式司法机械反映的迟钝,在这种三边交织、角逐的法权博弈场景,可谓鱼水交融、如胶似漆,物权法由此生机盎然,民法学由此万象更胜。
本书系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约稿而促成,却也是我们北航法学院民商法团队期待的一次实践民法学之旅。可以预料,《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既出,必有不可计数的评述、解读紧跟其后。本书属于其中之一,可谓沧海一粟。不过,本书作为学者对司法解释的再解读之作,却也承载了我们这个写作团队的一些新思考,与市面既有的一般性专家解读不同的是,我们力图采取一种更加严格的风格来解读这部司法解释。本书采用开放评注学的方法,从规范对象和问题、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遗留问题、典型案例解析、参考文献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试图建立一个整理、评注、对话交融的实践民法学架构。我们希望开卷有益,然而毕竟执笔仓促,又是临时组织,因人而异,加以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包涵。在此,感谢许多方面的支持,特别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们的信任;同时,对于北航法学院参与此书写作以及提供资料和检索支持的老师和同学一并致谢,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列名。
龙卫球 于蓟门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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