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7800762
内容简介
《中国税法评论(第2卷)》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制度体系、论“国家发展战略”的宪法变迁及其税制选择、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破解、社会保险征缴的“费改税”初探、一般反避税条款何以植入增值税法、税制改革中地方税收利益的蚕食与维护、公平分配视域下《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等。
目 录
高端论坛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与政府治理现代化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制度体系
论“国家发展战略”的宪法变迁及其税制选择
聚焦《税收征管法》修订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失落与期许
亟待完善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纳税人权益保护问题
税法理论
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
论信托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制改革
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破解
社会保险征缴的“费改税”初探
一般反避税条款何以植入增值税法
税制改革中地方税收利益的蚕食与维护
公平分配视域下《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我国“三角合并”免税重组模型的立法失误、问题与改进
域外税法
欧洲经验中的税法教学
香港地区税制特征与国际避税和反避税
欧盟反避税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比较税法
中美税收犯罪构成的暗合与差异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与政府治理现代化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制度体系
论“国家发展战略”的宪法变迁及其税制选择
聚焦《税收征管法》修订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失落与期许
亟待完善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纳税人权益保护问题
税法理论
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
论信托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制改革
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破解
社会保险征缴的“费改税”初探
一般反避税条款何以植入增值税法
税制改革中地方税收利益的蚕食与维护
公平分配视域下《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我国“三角合并”免税重组模型的立法失误、问题与改进
域外税法
欧洲经验中的税法教学
香港地区税制特征与国际避税和反避税
欧盟反避税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比较税法
中美税收犯罪构成的暗合与差异
在线试读
三、对于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税收、收费制度本身的性质,也要符合社会保障自身的规律。一般来说,税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形成国家财政,其法律关系属于政治国家的公法关系。而社会保险费早的起源是行会等劳动者团体内的互助基金,其特点是自愿和互助,其法律关系起源于市民社会的私法关系。由此可见,税、费二者之间有很多的理论冲突和矛盾之处,用传统的税或费的理论都无法完美地解释社会保障筹资制度,为此必须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笔者本人更倾向于董保华教授的观点,即跳出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窠臼,基于社会法的观点来分析社会保障税、费;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区分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来综合研究社会保障税、费问题。
首先应当厘清法学意义上“社会保障税”的概念。传统的税收概念主要站在国家分配、公共财政或社会共同需要的角度,纳税人与受益人无法一一对应,只能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笼统说法来描述缴税和使用公共产品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保障“费”的确不能变更为社会保障税,因为在任何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需要保障的都是整个社会价值创造能力的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社会保障供款真正体现了供款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供款人和受益人是具有明确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即使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也一般需要一定的缴费(税)年限。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是一种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社会契约,基于此,如刘剑文(2002)所述:“我们在‘人民主权国家’思想总的指导之下,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为参考,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的观点,将税收概念定义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他认为,“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税收、收费制度本身的性质,也要符合社会保障自身的规律。一般来说,税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形成国家财政,其法律关系属于政治国家的公法关系。而社会保险费早的起源是行会等劳动者团体内的互助基金,其特点是自愿和互助,其法律关系起源于市民社会的私法关系。由此可见,税、费二者之间有很多的理论冲突和矛盾之处,用传统的税或费的理论都无法完美地解释社会保障筹资制度,为此必须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笔者本人更倾向于董保华教授的观点,即跳出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窠臼,基于社会法的观点来分析社会保障税、费;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区分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来综合研究社会保障税、费问题。
首先应当厘清法学意义上“社会保障税”的概念。传统的税收概念主要站在国家分配、公共财政或社会共同需要的角度,纳税人与受益人无法一一对应,只能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笼统说法来描述缴税和使用公共产品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保障“费”的确不能变更为社会保障税,因为在任何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需要保障的都是整个社会价值创造能力的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社会保障供款真正体现了供款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供款人和受益人是具有明确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即使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也一般需要一定的缴费(税)年限。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是一种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社会契约,基于此,如刘剑文(2002)所述:“我们在‘人民主权国家’思想总的指导之下,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为参考,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的观点,将税收概念定义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他认为,“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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