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2197
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为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月1日公布并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为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8章108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包括:
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哪三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
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况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