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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204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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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基本要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等。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四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五章 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节 地质观测
第二节 资料编录
第三节 综合分析
第四节 地质预报
第六章 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 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七章 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 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
第四节 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五节 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
第八章 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九章 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十章 附则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附录D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编写提纲
附录E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F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
提纲
后记
在线试读
第六章 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条煤矿建设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系统收集编录煤矿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
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一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应开展下列地质工作:
(一)熟悉煤矿设计依据的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煤矿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熟悉煤矿设计,分析与煤矿相关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四)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煤层露头、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体、老空区、老窑、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上;
(五)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研究煤层瓦斯赋存规律;
(六)参与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十二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应编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剥)工程的预想地质资料:
(一)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二)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预想地质资料;
(四)露天煤矿采剥工程所需的预想地质资料。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三条井巷掘进过程中,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地质构造、陷落柱、含水层和隔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地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井筒施工时,应及时观测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变化情况。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
第六十五条采用预注浆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做好注浆钻孔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层、段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井巷掘进过程中,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采用以钻探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关地质情况;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第六十七条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根据探查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六十八条煤矿建设施工中,应观测分析影响施工的膨胀性黏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体等分布情况,必要时应采样测试。对缺少可靠化验资料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
第六十条煤矿建设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系统收集编录煤矿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
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一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应开展下列地质工作:
(一)熟悉煤矿设计依据的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煤矿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熟悉煤矿设计,分析与煤矿相关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四)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煤层露头、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体、老空区、老窑、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上;
(五)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研究煤层瓦斯赋存规律;
(六)参与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十二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应编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剥)工程的预想地质资料:
(一)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二)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预想地质资料;
(四)露天煤矿采剥工程所需的预想地质资料。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三条井巷掘进过程中,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地质构造、陷落柱、含水层和隔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地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井筒施工时,应及时观测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变化情况。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
第六十五条采用预注浆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做好注浆钻孔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层、段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井巷掘进过程中,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采用以钻探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关地质情况;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第六十七条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根据探查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六十八条煤矿建设施工中,应观测分析影响施工的膨胀性黏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体等分布情况,必要时应采样测试。对缺少可靠化验资料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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