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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38669丛书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题研究书系
编辑推荐
是申报专业课题研究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用书。
内容简介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对于显著增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紧紧围绕法律的修改和流变,深入剖析了我国科研单位专利利用的主要问题,重点研究了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密切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科技报告、税收、财政、融资与市场等问题,对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具有借鉴作用。
目 录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
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二、转化、转移与运用
三、发明、职务发明与职务科技成果
四、背景知识产权与项目知识产权
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二、转化、转移与运用
三、发明、职务发明与职务科技成果
四、背景知识产权与项目知识产权
第二章 我国科研单位专利利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一、我国科研机构和大学专利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科研机构和大学专利利用问题的主要
原因分析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企业财产法律性质辨析
二、科研事业机构财产的法律性质
三、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区别
四、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运用的制度障碍
五、处置权、收益权下放试点及影响
六、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科技人员与转化人员激励制度
一、国外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现状与问题
三、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奖酬规定的
实施效果分析
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奖酬问题的
修改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税收
一、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和“营改增”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关税优惠政策
五、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所得税政策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报告制度
一、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三、知识产权文献信息
四、我国科技报告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科技财政、金融与市场
一、财政科研经费与市场
二、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科技服务与市场
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前后
对照表
前 言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各种约束性条件日益突出,以前的粗放经济发展之路越来越难以为继。为了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我国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社会经济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和社会对科学技术研究投入的快速增长,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科技成果硕果累累,并形成了大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但是,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并非科研工作的*终目的,更非政府和社会资助科研活动的*终目的。科研活动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只有被利用,被实实在在地转化为市场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才能真正达到政府和社会资助科研活动的根本目的。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利用率低下的问题,大量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真正进入市场,更没有发挥出推动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从包括法律在内的各个层面全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就变得越来越迫切且至关重要。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当时对该法立法目的、实现立法目的的手段以及立法理念等问题认识的历史限制,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无论是在科技领域还是在法律实务领域,均未产生预期的作用和影响。因此,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还转发了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29号),上述两个文件以及后续配套规章制度从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科技奖励报酬、科技财政投入、科技税收、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另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修订并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亦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运用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特别是该法第20条规定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是我国**次在法律上确认科研单位可以对其所创造的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这确实是一个重要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与实践的深入,1996年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内容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实践需要,主要表现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缴财政,且审批手续烦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等等。万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EB/OL].http://m.npc.gov.cn/npc/lfzt/rlys/2015-03/02/content_1907379.htm.因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修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工作列入了**档立法计划。2013年年初,科技部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起草工作的前期责任单位,成立了由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修改的调研和前期起草工作。科技部经过多轮征求意见,*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在2013年12月报请国务院审议。该《送审稿》建议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全面“修订”,对该法结构和内容进行全面调整,拟删除原法第二章“组织实施”,新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和“金融支持”等章,并对原法“总则”“保障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进行大幅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EB/OL].http://www.most.gov.cn/tztg/201312/t20131230_111104.htm.
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科技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即发有关中央单位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终形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是一个“修正”案,而非*初建议的“修订”案,这就意味着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结构仍然不变,而仅仅是修改各章中的条款。但与科技部送审稿相比,该草案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没有实质变化。2015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即“一审稿”),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5年7月底形成了“二审稿”,并再次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终形成了“表决稿”。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行文方便,以下将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为“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为“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万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EB/OL].http://m.npc.gov.cn/npc/lfzt/rlys/2015-03/02/content_1907379.htm.同时,针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立法技术上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尽量将法律规范规定得具体、详细,以便确保新法在生效后即可落地生根。另外,从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的内容来看,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44处修改,而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仅有37条,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扩展到了52条,这一变化说明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是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零敲碎打的修补,而是一个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所以走“修正”程序,而未走“修订”程序,立法机关考虑的可能主要还是使该法案尽快通过,因为“修订”程序一般需要常委会“三读”才能通过,而“修正”程序“二读”即可。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必然会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确有必要对之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加准确地实施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本书内容的研究和书稿的出版得益于很多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首先,特别感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李老师学识渊博、为人谦和,在他的言传身教之下,我们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形成了一个和谐融洽、创新进取的知识产权研究团队。李老师还带领我们直接参与了科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起草工作,使笔者有机会深入理解和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和意义。同时,感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方新院长和罗先觉、闫文军、唐素琴、张艳、刘朝、韩伟以及张嘉荣、曹鹏飞等同志,感谢科技部张杰军、侯琼华、赵为、丁明磊等同志,感谢中科院机关唐炜、周俊旭、崔勇、蔡长塔、甘泉、石兵、刘鑫、董萌等同志,感谢中科院政策所刘海波、段异兵、宋河发、肖尤丹等同志,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李小武同志,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龚卫女士,另外,还要对虽未提及尊名但曾在学术或教学上给我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各位领导、学者和同志一并表示感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当时对该法立法目的、实现立法目的的手段以及立法理念等问题认识的历史限制,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无论是在科技领域还是在法律实务领域,均未产生预期的作用和影响。因此,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还转发了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29号),上述两个文件以及后续配套规章制度从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科技奖励报酬、科技财政投入、科技税收、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另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修订并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亦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运用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特别是该法第20条规定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是我国**次在法律上确认科研单位可以对其所创造的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这确实是一个重要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与实践的深入,1996年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内容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实践需要,主要表现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缴财政,且审批手续烦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等等。万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EB/OL].http://m.npc.gov.cn/npc/lfzt/rlys/2015-03/02/content_1907379.htm.因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修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工作列入了**档立法计划。2013年年初,科技部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起草工作的前期责任单位,成立了由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修改的调研和前期起草工作。科技部经过多轮征求意见,*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在2013年12月报请国务院审议。该《送审稿》建议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全面“修订”,对该法结构和内容进行全面调整,拟删除原法第二章“组织实施”,新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和“金融支持”等章,并对原法“总则”“保障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进行大幅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EB/OL].http://www.most.gov.cn/tztg/201312/t20131230_111104.htm.
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科技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即发有关中央单位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终形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是一个“修正”案,而非*初建议的“修订”案,这就意味着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结构仍然不变,而仅仅是修改各章中的条款。但与科技部送审稿相比,该草案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没有实质变化。2015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即“一审稿”),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5年7月底形成了“二审稿”,并再次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终形成了“表决稿”。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行文方便,以下将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为“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为“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万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EB/OL].http://m.npc.gov.cn/npc/lfzt/rlys/2015-03/02/content_1907379.htm.同时,针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立法技术上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尽量将法律规范规定得具体、详细,以便确保新法在生效后即可落地生根。另外,从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的内容来看,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44处修改,而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仅有37条,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扩展到了52条,这一变化说明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是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零敲碎打的修补,而是一个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所以走“修正”程序,而未走“修订”程序,立法机关考虑的可能主要还是使该法案尽快通过,因为“修订”程序一般需要常委会“三读”才能通过,而“修正”程序“二读”即可。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必然会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确有必要对之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加准确地实施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本书内容的研究和书稿的出版得益于很多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首先,特别感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李老师学识渊博、为人谦和,在他的言传身教之下,我们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形成了一个和谐融洽、创新进取的知识产权研究团队。李老师还带领我们直接参与了科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起草工作,使笔者有机会深入理解和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和意义。同时,感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方新院长和罗先觉、闫文军、唐素琴、张艳、刘朝、韩伟以及张嘉荣、曹鹏飞等同志,感谢科技部张杰军、侯琼华、赵为、丁明磊等同志,感谢中科院机关唐炜、周俊旭、崔勇、蔡长塔、甘泉、石兵、刘鑫、董萌等同志,感谢中科院政策所刘海波、段异兵、宋河发、肖尤丹等同志,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李小武同志,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龚卫女士,另外,还要对虽未提及尊名但曾在学术或教学上给我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各位领导、学者和同志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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