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5069丛书名: 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
专业导引:围绕主题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配套解读:对与主体法相关的规定予以解读,同时在目录中加“*”体现,帮助读者迅速了解实务重点;以案说法,提炼争议焦点并上目录,帮助读者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其内容非常丰富,确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实践中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遇到的诸如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各类具体的合同问题。本书对《合同法》逐条进行注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章一 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加注*号的条文涉及配套法规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
案例1:民事合同的作用
案例2: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案例3: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例4: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5: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案例6: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案例7: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案例8: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案例9: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案例10:构成要约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案例11: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案例12: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案例13:受要约人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案例14: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案例15: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案例16: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未被接受则合同不成立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案例17: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案例18: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案例19: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案例20: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1: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案例22:补充协议的效力
案例23: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案例2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案例2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案例26:私刻单位公章并使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27:家庭成员合理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
构成表见代理,家庭内部的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28: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案例29:合同效力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
案例30: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案例31: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案例32: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撤销合同
案例33: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案例34: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行使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35: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合同
无效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案例36:合同条款应当优先适用民商事习惯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37: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针对同一合同关系下的请求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38: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案例39: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例40: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4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案例42: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案例43:债权人转让权利,经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效力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案例4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案例45:债务承担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案例46: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案例47: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单方解除合同,应自负全部
损失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案例48: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案例49:法定抵销的条件
百条【约定抵销】
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违 约 责 任
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案例50:医疗服务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行为的
认定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案例51: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案例52:继续履行合同所需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
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
行的条件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案例53: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案例54:对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可依法变更的条件
案例5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减少百一十五条【定金】*
案例56:给付定金乙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退还
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案例57: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案例58: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例59: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应明确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八章其 他 规 定
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案例60:目的解释应按照理性第三人的通常理解进行
案例61:合同解释应当考虑综合情况确定其真实意思
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案例6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案例63: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分则
第九章买 卖 合 同
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案例6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不付款,出卖人有
权取回标的物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案例65:附随文件是特种设备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案例66:标的物没有交付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案例67:买受人迟延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此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
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68: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案例69:出卖人转让被盗车辆的买卖合同无效
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案例70: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百五十五条【承受人权利】*
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案例71: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案例72:已经过验收的标的物,买受人无权再行提出质量异
议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案例7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价款
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案例74: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照合同的价格
支付价款
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案例75: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法定条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案例76: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但质量不符合约
定标准,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百七十三条【拍卖】
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案例77:因检修停电前供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
案例78: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案例79:用电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电费和滞纳金
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案例80:由开发商向业主供热的,其具有强制缔约义务
第十一章赠 与 合 同
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案例81:“打赌”不具有无偿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
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案例82:目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目的实现后不得随意撤销
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案例83: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案例84: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案例85:有抚养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 款 合 同
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案例86: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案例87: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
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案例8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
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案例89: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第十三章租 赁 合 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案例90:名为联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案例9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案例92:租赁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案例93: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案例94: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案例95: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可以不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案例96:融资租赁租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案例97: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案例98: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 揽 合 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案例99: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是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案例100:承揽人没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案例101: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验收】
案例102: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应当进行验收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案例103:定作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案例10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案例105: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案例10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无效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案例107:发包人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案例108:发包人变更计划,工程期限可以顺延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案例109: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案例110: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 输 合 同
节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案例111:承运人和旅客是运输合同双方主体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 运 合 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案例112:根据交易习惯旅客踏上公交车客运合同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案例113:旅客退票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
案例114:机票上的“不得退票”规定,不能剥夺旅客在支
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
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
案例115:承运人怠于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116:旅客下车不慎摔伤,承运人当依法赔偿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117: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第三节货 运 合 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案例118:托运人负有如实告知托运物情况的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案例119: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灭失下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 术 合 同
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案例120:技术合同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案例121:职务技术成果取得利润,完成人才可以主张奖励
或报酬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案例122: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案例123:合作开发方的认定标准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案例124:非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案例125: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的,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案例126:技术秘密让与人违反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案例127: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案例128:技术服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案例129:受托人未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
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 管 合 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案例130: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案例13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案例132: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返还】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 储 合 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案例133:“交付验收”是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案例134: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委 托 合 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案例13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
当偿还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案例136: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案例13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案例13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139: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案例140: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百一十二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行 纪 合 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案例141: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案例142: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行纪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受到的损害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章居 间 合 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案例143:“跳单”违约的认定
案例144:居间人没有违反居间合同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案例145:居间合同有效,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案例146: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委托人仍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配 套 法 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1995年6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2014年12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7月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6月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日)
实 用 附 录
各类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
违约责任的形态与责任形式
章一 般 规 定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后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中,需要妥善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合理分配风险及其他负担。因此,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合同正义。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市场交换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双向选择过程,而契约正是其媒介,合同法的本质体现在对市场经济流转关系的调整上。合同法为市场的运转提供保障和必要的手段,因此,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承担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使命。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条文注释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本法所称的合同应当是广义合同的概念,但为了保证本法所规定的合同规范在调整经济流通中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将婚姻、收养、监护等主要调整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本法所称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就合同而言,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他们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的实现都是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来完成的,因此,订立合同都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依法取得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主体平等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第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无权获得应有的权利;第四,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4)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目的相互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的合同,如劳动合同、保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等,除了依据本法外,还应相应地适用《劳动合同法》《保险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配套规定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配套解读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案例注释
案例1:民事合同的作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案例2: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998年某市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在东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此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1998年4月27日,某公司自愿招商引资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给予诉争项目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市政府停止向某公司支付优惠政策规定的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2004年4月1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支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 3563万元,利息161813万元,共计 512795万元。
2004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某锅炉房为某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某锅炉房项目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 1312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本案某公司是响应市委的号召,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形式介入讼争供热工程建设的。以后,市政府单方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由某公司承建讼争项目并制定了优惠政策明细,某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后,其职责是按照政府行政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并无与市政府平等协商修订市政府优惠政策文件的余地。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市政府制定的办公会议纪要(二)明确了优惠政策原则和优惠政策方案,是本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得以执行的主要依据,但该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某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某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某公司的意思配合。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和市政府的反诉。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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