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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5144842
本书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编写,是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权威指导。
本书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十九大党章以及十九大报告和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从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的宣传工作、党的组织工作、党的干部工作等,以词条的形式重点讲述了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是党支部书记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期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参考和得力帮手。
第一章 党支部基本知识
【学习导航】 001
第一节 党支部机构设置 002
第二节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006
【深度思考】 018
第二章 党支部的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学习导航】 019
第一节 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 020
第二节 党支部的党员教育工作 043
第三节 党支部的党员管理工作 060
【深度思考】 073
第三章 党支部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学习导航】 075
第一节 群众工作 076
第二节 统战工作 087
第三节 思想政治工作 093
【深度思考】 101
第四章 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习导航】 103
第一节 党支部纪检工作务必从严 104
第二节 党支部纪检工作的方针、原则和任务 114
第三节 党的纪律处分 120
【深度思考】 128
第五章 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学习导航】 129
第一节 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 130
第二节 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 148
第三节 党小组 170
【深度思考】 185
第六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学习导航】 187
第一节 制度建设是党支部建设中的根本性建设 188
第二节 严格执行党支部各项制度 192
第三节 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 201
【深度思考】 205
第七章 党支部的工作方法与领导艺术
【学习导航】 207
第一节 党支部的工作方法 208
第二节 党支部的领导艺术 219
【深度思考】 232
附 录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33
后 记 247
第一章
党支部基本知识
学习导航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本章主要介绍了党支部机构设置、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等基本知识。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所谓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十九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界定,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强则基层稳,基层稳则天下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2018年7月,党中央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调“要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从而为新时代加强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基本知识,是切实履行好职责、开展好工作的基础。
第一节 党支部机构设置
一、党支部的设立
(一)建立党支部的原则
党的十九大修订通过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且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也指出:“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联合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战斗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临时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性的任务,或者参加短期的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作,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均可设立临时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指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把干部党员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组织生活。
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直接选举出来的支部委员会。
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是: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二、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一)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对于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中央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党支部委员会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支部委员会一般可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其他还可设纪律检查委员、生活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支部委员会设哪些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定,有的不一定设专职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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