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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51170
目 录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四、创新之处
章 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
节 环境侵权内涵的界定
一、何谓“环境”
二、“环境侵权”定义的学界争论
三、“环境权”与“环境侵权”的关系
四、权利救济视角下“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内涵、特征及类型分析
一、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内涵与特征
二、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分析
第三节 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法理依据
一、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基本特征
二、群体性诉讼概念的重新审视与界定
三、环境众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异同
第二章 域外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考察与分析
节 美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考察与分析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二、美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
三、美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管理规则
第二节 加拿大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考察与分析
一、加拿大环境公民诉讼
二、加拿大环境侵权集团诉讼
第三节 日本、印度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考察与分析
一、日本环境公害诉讼和环境保护诉讼
二、印度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节 德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考察与分析
一、德国环境团体诉讼
二、德国的环境示范诉讼
第五节 瑞典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考察与分析
一、瑞典群体性诉讼概述
二、瑞典环境法庭的设置与环境侵权纠纷的预防
第三章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困境
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环境众益诉讼的现行立法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
三、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现行立法评析
四、立法对环境公益、众益诉讼关系的处理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司法现状
一、我国环境众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三、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侵权案例为例的类型化分析
四、公益、私益融合下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司法现状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构建中的基本问题
一、“四合一”审判模式下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众益诉讼的衔接
二、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要件
三、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证明规则
四、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保障制度
第四章 比较法视角下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构建中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优先原则
二、诉讼一体化原则
三、诉讼多样化原则
第二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模式的选择
一、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
二、环境众益诉讼模式的选择
三、公益、私益融合的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模式的构建
第五章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
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诉讼要件和受案标准
一、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二、受案标准
第二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中的证明规则
一、证明责任减轻制度
二、待证事实
三、证明责任之分配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
五、证明标准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保障制度
一、保全制度
二、环境司法鉴定
三、诉讼费用负担
四、非讼基金和诉前和解
五、众益诉讼中赔偿金的分配
结 语
参 考 文 献
后 记
摘 要
在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频发的社会背景下,诉讼未能给众多受侵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提供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构建环境纠纷救济新机制而成立的环保法庭在实践中遭受冷遇,“四合一”审判模式的构建尚缺乏实证案例样本和深入的理论探讨。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作为环境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缺乏合理的程序保障,不仅面临着受理难、举证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等困境,也没有适应其特点的群体性诉讼规则,大量实体法的内容因为程序法的缺失而无法得到实施。环境法的综合性和跨法域性、环境侵权中“公益和私益、权利与权力、个人与社会”融合的特征需要怎样的环境诉讼机制去对接,才能更好的实现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是环境侵权诉讼机制构建中面临的实质性问题。本文从权利救济的视角重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考察了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现状及其处理实态,从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环境侵权纠纷涉及的规范问题,在对国外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未来可能的解决方案。为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建构进行论证的同时,也有益于从中提炼中国群体性诉讼程序的一般适用规则。
全文共分为五章,章对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中尚有争议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和坚实的基础。首先,针对目前环境侵权概念的学界争论,从环境权与人身权、财产权的关系出发,论证了生态破坏应否纳入环境侵权的范围,环境侵权的客体应否包括环境权和环境权益。从权利救济的视角分析了生态侵权、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公害等概念的关系,通过对传统民法中环境侵权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和外延的拓展使得环境侵权的概念更具包容性,适应环境损害救济的要求。其次,提炼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概念和主要特征,即侵害利益兼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加害人、受害人的不特定性和纠纷预防与救济的并重性。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类型。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侵害不特定多数人权益的环境侵权纠纷。后,梳理司法在修复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角色,重新审视和界定了传统”群体性诉讼”概念,认为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包括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分析了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异同。
第二章对域外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进行了考察分析。首先,对美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规范和特有制度进行了研究。包括环境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管辖、诉前通知和诉讼阻却,集团诉讼确认的先决条件和维持条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和解集团诉讼程序,美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救济方式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并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污染案为例,对公益、私益并存的跨区复杂诉讼进程进行考察,为我国如何实现高效、公正的解决大规模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其次,从可诉范围、起诉资格、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角度分析了加拿大的环境公民诉讼,同时以加拿大镍排放环境侵权集团诉讼案为例,分析加拿大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确认方式和确认标准,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分配程序问题。再次,分析了日本环境公害诉讼和环境保护诉讼的发展与特点,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和环境示范诉讼的特点,并介绍了目前德国对于环境众益诉讼的改革思路。后,分析了瑞典2003年《群体诉讼法》颁布后群体性诉讼概况和基本类型,并对瑞典《环境准则》中关于瑞典环境法庭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进行分析,分析了瑞典成功预防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立法不足和司法困境,明确构建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应解决的基本问题。司法实践中,较为粗疏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环境众益纠纷的解决存在固有的功能局限。法律适用极度不统一,纠纷解决无序、低效。欠缺诉讼管理规则配合下的该制度无法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适用代表人诉讼解决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动力匮乏,代表人诉讼程序尚不完备,诉讼管理薄弱。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实践中已有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并创造性的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有了突破性进展。2015年《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管辖、责任的承担、和解、撤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为法院受理和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为明确的适用依据。但现行解释存在将公民排除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法院未能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协调,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置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及管辖制度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鲜有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并存的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发生,往往是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众益诉讼各自提起。我国尚缺乏将两类诉讼通过同一审判组织、运用诉讼管理技术进行审理的成熟、高效的制度设计。通过环境公益、众益诉讼并存下解决路径的分析,发现环境诉讼模式是由环境私益诉讼、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不同的环境诉讼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三种诉讼形式下的实体权利处理和与程序运作呈现出既有冲突又有交叉融合的状态。如何使环境公益诉讼与众益诉讼在交叉融合的运行中并行不悖,为不同层面的环境利益提供充分而附有效率的司法保障,是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四章从比较法的视角论述了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构建的整体思路。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构建中应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诉讼一体化原则和诉讼多样化原则。其次,论述了我国群体性环境侵权诉讼模式的选择,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设计思路及社会主导型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建立。在环境众益诉讼模式的选择上,分析了引入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引入示范诉讼的可行性,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通过授权的方式赋予社会团体是我国目前诉讼上较经济和较易实现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益、私益融合的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模式的构建思路。
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制度中的诉讼要件和受案标准;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中的证明规则的建议。为克服群体性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障碍而设立的证明责任减轻制度主要包括因果关系上证明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两类,通过案例分析了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关系。论证了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中建立多层次、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的必要性。后,对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在保全方面,我国未能依据环境侵权纠纷的类型设置保全程序,保全的类型较为单一,缺乏保全上的程序保障。在环境司法鉴定环节尚处在由政府内部设立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到与环境执法相分离的社会化模式的过渡。在诉讼费用方面提出建立合理的负担机制,为当事人提起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减少经济上的障碍。对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中的非讼基金、诉前和解以及众益诉讼中赔偿金的分配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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