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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1137
☆ 全面覆盖公民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帮助广大读者工作上不吃亏,生活中不上当。
☆ 作者严威曾为民商事法官,现为上市公司法务,专业能力强,热心普法事业。
☆ 问答 案例 法官解读及温馨提示 相关法律规定,通俗易懂,完善贴心,学习法律的好工具!
本书共分十章探讨公民工作与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 社会生活(基本民商事法律常识) 2. 婚姻家庭 3. 遗产继承
4. 家产(房屋)流转 5. 房屋征收 6. 小区生活 7.劳动工作
8. 消费生活 9. 合同常识 10. 侵权理赔
全书近300个热点法律常识,每个常识都以问答的形式出现,通过案例的讲解与评析,方便读者理解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法官提示环节又能在案例之外,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指导。相关法律的提供,能使读者准确了解法律的原文,避免产生误解。
PART 1 懂点法律常识•社会生活更明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 002
2.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 003
3.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004
二、监护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哪些区别? / 005
2. 监护人主要享受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 006
3.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吗? / 007
4.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 009
5.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010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 011
2. 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 012
3. 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 013
4. 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原来的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 014
四、代理
1. 什么是委托代理? / 015
2. 什么是指定代理? / 017
3. 什么是法定代理? / 017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1. 个体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 018
2. 夫妻一方为个体户的,其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 019
3. 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 020
4.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能否成为合伙人? / 021
PART 2 懂点法律常识•婚姻家庭更圆满
一、结婚
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 024
2. 什么是晚婚晚育?非晚婚晚育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 025
3. “姑表亲”“姨表亲”是否可以结婚? / 026
4. 异父异母的继兄妹是否可以登记结婚? / 027
5. 什么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 027
……
二、家庭关系
1. 夫妻单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032
2.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033
3. 婚后购房的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034
4.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035
5. 夫妻一方的财产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 036
……
三、离婚
1. 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 040
2. 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 041
3. 老公在外“包二奶”,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 043
4.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提出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 044
5.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 045
6.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该怎么办? / 046
7.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 047
8. 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算是自动复婚了吗? / 047
9. 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 048
10. 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 049
……
PART 3 懂点法律常识•遗产继承更顺利
一、遗产和继承权
1. 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些? / 064
2. 父母的对外债权属于遗产吗? / 065
3. 人身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 066
4. 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该怎么进行继承? / 067
5.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继承如何进行? / 068
……
二、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有哪些? / 070
2.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 071
3.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073
4. 养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074
5.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 075
……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1. 遗嘱是否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 078
2. 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 / 079
3. 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 / 080
4. 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 / 081
5. 附义务受遗赠人如果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处理? / 082
6. 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 082
四、遗产的处理
1.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如何处理? / 084
2. 继承人没有参与遗产分配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如何处理? / 085
3. 夫妻一方去世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哪些部分属于去世方的遗产? / 085
4.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086
5. 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087
……
PART 4 懂点法律常识•家产流转更得利
1. 只签订合同但未作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092
2. “一房两卖”的合同是否都有效? / 093
3.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 094
4. 有什么方法可以保障购房人购买的期房将来可以实现? / 095
5. 动产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 095
6. 汽车转让时,是否要强制登记? / 096
……
PART 5 懂点法律常识•房屋征收有保障
1. 房屋被国家征收,获得的补偿有哪些? / 112
2. 并非为公共利益征收个人房屋,合法吗? / 113
3. 对城中村以及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农村土地、房屋,按什么标准补偿? / 114
4. 被征收房屋仅部分属于规划范围,不属于的部分应当被一并征收吗? / 115
5. 房屋被征收选择补偿的方式有哪些?补偿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 116
6. 被征收人要求的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但政府实际以货币补偿,合法吗? / 117
7.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没有及时送达,合法吗? / 118
8.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房屋评估机构,合法吗? / 119
……
PART 6 懂点法律常识•小区生活更美好
一、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1.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 128
2. 业主负有哪些义务? / 129
3. 业主大会多数业主同意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 130
4.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 132
5.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 133
二、物业管理
1. 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134
2.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吗? / 135
3.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 136
4.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否由多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 137
5.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什么关系? / 138
……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装修时破坏承重墙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 144
2. 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所有? / 145
3. 小区内的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所有? / 146
4. 业主是否可以解聘物业公司? / 147
5. 业主家中失窃,可以让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 148
6. 小区内乱搭乱建,业主该怎么主张权利? / 149
四、相邻关系
1. 房主是否应当为邻居的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 150
2. 自家住宅的采光被阻挡,该怎么办? / 151
3. 邻居排放的垃圾、污水等严重妨碍了自家安居,该怎么办? / 152
4. 由于邻居修建房屋挖地基而导致自家地基下沉房屋开裂等,该如何主张
权利? / 153
PART 7 懂点法律常识•劳动工作更带劲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哪些情况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156
2.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能随便约定吗? / 157
3. 用人单位最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几次试用期? / 158
4.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吗? / 159
5.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60
……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 167
2. 用人单位可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 168
3.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 169
4.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设置不定时工作制吗? / 170
5. 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吗? / 171
……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 174
2.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吗? / 175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76
4.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 176
5. 劳动者工作中有错误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 178
6.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78
……
四、工伤保险
1.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合法? / 188
2. 发生事故伤害后,劳动者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 189
3.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191
4. 劳动者因工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能享受哪些待遇? / 192
5.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 / 193
6.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 / 194
PART 8 懂点法律常识•消费生活更有益
1.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是哪些主体? / 198
2.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 198
3. 消费者需承担哪些义务? / 200
4. 经营者限定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 200
5. 在展销会买到劣质商品,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 202
6. 消费者是否有权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 202
7. 网上购物、邮寄购物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 203
8.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 204
……
PART 9 懂点法律常识•合同你我都获利
一、合同订立
1.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谁来承担责任? / 212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有效吗? / 213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 214
4.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 215
二、合同履行
1.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该如何处理? / 216
2. 什么是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217
3. 什么是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 218
4. 什么是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 219
5. 什么是合同中的代位权? / 220
6. 什么是合同中的撤销权? / 220
三、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吗? / 221
2. 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吗? / 222
3. 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能否相互抵销? / 223
4. 什么是提存? / 224
四、合同违约
1. 什么是违约责任? / 226
2.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怎么处理? / 227
3. 违约金不能抵偿实际损失,该怎么办? / 227
4. 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 228
5.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违约时该适用哪一项? / 230
6. 什么情况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 230
五、买卖合同
……
六、赠与合同
……
七、借款合同
……
八、租赁合同
……
九、委托合同
……
十、运输合同
……
PART 10 懂点法律常识•侵权理赔更有理
一、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1. 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264
2. 在哪些情况下,虽然满足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但是行为人不必承担侵权
责任? / 265
3. 两人共同将对方打伤,责任该如何分担? / 266
4. 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具体应赔偿哪些项目? / 267
5. 侵害他人造成对方残疾的,该如何赔偿? / 268
6. 伤害导致对方死亡的,应如何赔偿? / 269
7. 被侵害人死亡,哪些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 271
……
二、产品责任
1. 产品爆炸造成使用者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283
2.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284
3. 因仓储环节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285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85
2. 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86
3.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87
4.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害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 288
5.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尚未获得车辆所有权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 289
四、医疗损害责任
1.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90
2. 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受到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291
3. 医疗机构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是否必须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意见? / 292
4.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受损害的患者该怎么办? / 293
5. 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94
……
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296
2.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 297
六、其他物体损害责任
1. 阳台花盆等物件意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298
2. 房屋设施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299
3. 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 299
4.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 300
5.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 301
6. 修缮地下线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302
后记 / 303
推荐序一
法律究竟应该制定给谁看?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专家?这是中国立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争议。一些人认为,法律应当通俗易懂,因为法律是民众的行为准则;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必须高度技术化,否则无法保证其科学性。前一种观点曾一度占据上风,以至于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法案时,“晦涩难懂”曾经成为重要的批评意见。但渐渐地,人们开始认可法律应当“专业化”而非“大众化”,措辞严谨的法律条文、刻板庄重的诉讼程序和充满被称为“法言法语”的奇怪表达的判决书,开始成为人们越来越接受和适应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人们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绝大多数利益冲突,主要是通过生活习惯或者伦理道德去解决的。但到了现代社会,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加和财产利用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的多样化,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和就业方式的多样性,尤其是伴随人们私权意识的不断强化,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不更多地借助于诉讼来了结。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所确定的各种用以裁判纠纷所依据的规则,就不能不予以整体考量,不能不对生活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进行抽象和整理,然后用法律上的各种专门词汇予以更为精确的表达。这就是法律必须走向专业化而非大众化的原因。打个比方:法官判案犹如医生看病,法律差不多就等同于提供给医生的治疗方案。而普通民众对于那些专业的医疗书籍似懂非懂,显然没有什么好奇怪的。
但法官虽然类似于医生,法律却并不等同于医学。法律来源于实际生活常识,来源于人们的公平正义理念,经过技术处理的法律表达,完全可以经过通俗的说明而为民众所理解和掌握。此项工作毫无疑问具有重大的意义:很多普通百姓家庭书架上都摆放着的疾病防治通俗读物,不知道维护了多少人的身体健康乃至拯救了多少性命,而如果中国百姓人手一册实用方便的法律通俗百科全书,则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成,不知道又会提前多少年。
为此,我不仅要向大家推荐贵州安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审判实践而精心写成的这本法律读物,而且要对本书作者的良苦用心和敬业精神表示钦佩。
是为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 尹 田
2017年7月
推荐序二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着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权利、实现正义的使命和职责。而作为人民法院队伍主体的法官,其司法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品质,关涉社会公平正义。
严威同志是安顺中院年轻法官中的佼佼者,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对法律理论与司法业务有相当扎实的基本功。到法院工作后,他一直保持着勤奋、严谨、务实的优良德行,认真履行人民法官的应尽职责,办理案件公道正派,严谨细致。在审判工作之余,他积极地思考与研究,勤于笔耕。《不可不懂法:公民必备法律常识》就是他工作之余勤奋笔耕的结晶。
《不可不懂法:公民必备法律常识》是一本普法性读物。由法官说法,更加具有可读性,同时也具有更重要的社会价值。法律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法律为社会成员在社会之中的行为以及形成的社会关系确立“边界”,逾越此“边界”即会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其首要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即适用法律确定行为与关系的边界,保护合法权益,制裁非法行为。但在定分止争之外,司法裁判活动还具有规范作用与指引作用。规范是通过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对同一类型(或相近类型)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给予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制。指引则是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需要按照司法裁判结果,自觉依法行事,不得逾越法律的樊篱,否则其作出的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可不懂法:公民必备法律常识》一书,紧密结合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涉及婚姻家庭、房产买卖、劳动关系、消费生活、侵权理赔等多个方面,以问答形式阐述了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回答了群众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内容丰富,论述精细,并配有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实用的一本读物,可以称得上生活法律“一本通”。
在此,唯愿这本书能给读者带来知识上的收获,能帮助读者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希望我们的法院有更多的法官著书立说,共同推进我们法官职业群体公正、睿智、严谨、博学等良好形象的树立。
是为序。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禄劲松
2017年7月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情景再现】
小杰今年11岁,妈妈烧得一手好菜,所以小杰长得胖乎乎的。有一天放学回家,饥肠辘辘的小杰刚到门口就闻到了家中厨房飘来的香味。妈妈已经烧好了两道他最喜欢的菜,红烧肉和西红柿炒鸡蛋,妈妈还正在做他最喜欢的糖醋鱼呢,就在这时,妈妈发现家里的醋不够了,于是要小杰下楼去买瓶醋,小杰迅速买回来以后,妈妈发现买的醋是白醋不是黑醋,于是找到小卖部要求调换,但是遭到了小卖部的拒绝。妈妈称,小杰还没有成年,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买醋的行为在得不到自己追认的情况下无效,要求小卖部退钱。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小杰才11岁,但是对一个11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购买醋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理应有效,所以小杰妈妈的说法不正确。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情景再现】
李刚与妻子王芹的孩子出生没有多久,李刚就遭遇到公司裁员,不得已重新找了工作。新工作压力较大且薪酬大不如前,为此李刚经常闷闷不乐,情绪也变得暴躁起来。李刚每天下班回家都对妻子不像以前那么关心呵护,失去了耐心,时常为了小事争执不休。在孩子两岁半左右的时候,双方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有意思,于是协议离婚。可是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办案中,孩子已经两岁半,过了哺乳期,法院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夫妻双方的各方面的抚养条件做综合认定分析以后,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违约金不能抵偿实际损失,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小波和同学合伙开了一间餐馆,后经营有方,生意红火。他们扩大了店面,也开始承接大型宴席的举办等。一日,他们同时承接了3户的婚宴,总计120桌,菜式也大致都差不多。小波他们提前准备,找到一个蔬菜、肉类等比较合适的供应商,签订了订货合同,婚宴当日的蔬菜、肉类都由对方提供。由于承接的宴席较多,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一项就是违约金,为了能建立友好的初步合作关系,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婚宴前一日,所有蔬菜、肉类均需要到位了,但是合作方突然告知说无法备货,只能退还货款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可是因为临时变卦,小波蔬菜、肉类需求量较大,只能通过零售商一点点收集,价格较高,为此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根本无法抵偿实际损失。小波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责任,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因为对方的违约,导致小波只能高价从零售商手中购买大量蔬菜、肉类,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但是对方拒绝承担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小波可以保留好自己实际从零售商购买蔬菜肉类的票据,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予以增加。
【法官提示】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是合同法乃至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为贯彻公平原则,适度保护违约方的正当权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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