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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7125丛书名: 案例应用版系列(第二版)
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本书以法条本身的条文顺序编排,将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作为案例解读部分放到条文后。另外新增加应用要点部分。该部分内容为此次修订*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 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章基本原则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案例1自然人与法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
案例2国家机关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条 【平等原则】
案例3民法平等原则是否会因保护弱势群体而有例外?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4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出售过程中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后能否反悔?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民法的渊源】
案例5老人生前未留遗嘱,去世后财产继承应当如何进行?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案例6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放弃人身自由?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1〗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和死亡的认定】
案例7胎儿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
案例8孩子出生后死亡的,遗产如何继承?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案例9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荣誉权?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0父亲是否应当代成年的子女还债?
案例1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2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13未成年人的以物易物行为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确认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依据】
案例14精神病人在“正常时期”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监护】【代理】【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案例15他人是否有权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户籍】【住所】【经常居住地】
案例16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由选择】【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指定监护人发生争议的解决】【监护人责任的确定】
案例17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监护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案由选择】
【离婚后的一方不能担任患精神病的原配偶的监护人】
案例18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成为父母的监护人?
案例19当事人各方争当监护人时如何处理?
案例20指定一名监护人后,其他近亲属可以要求撤销吗?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案由选择】【监护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被监护人财产】
【父母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转移到学校】
案例21监护人何时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22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是监护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案由选择】【立案指引】【管辖法院】
案例23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男方是否可主张婚姻无效?
案例24宣告行为人为精神病人的正确方式是什么?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 件】
【案由选择】【宣告失踪需满足的些条 件】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管辖法院】
案例25宣告失踪是否为某些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案由选择】
案例26他人是否可申请法院指定其为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案例27财产代管人应如何处理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案由选择】【失踪人财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 件】
【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案由选择】【宣告死亡需满足的条 件】
【宣告死亡前不需要先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
案例28自然人所在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宣告当事人死亡?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撤销的条 件】【案由选择】
【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案例29谁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撤销死亡宣告的条 件】【撤销死亡宣告的后果】
【案由选择】
案例30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是否包含孳息?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字号】【字号不得使用的名称】
案例31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他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家庭共有财产】【责任承担的情形】
案例32父子共同经营运输的,其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33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一方死亡,债务应如何承担?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案由选择】
【拟成立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案例34只参与分配利益,不参与经营的当事人是否为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合伙协议】【没有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案由选择】
【处理合伙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案例35因执行合伙事务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案由选择】【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的关系】
案例36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有先后顺序吗?
第三章法人〖1〗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和资格取得】
【法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案例37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吗?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 件】
案例38县委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限制】
案例39法人是“人”吗?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与场所的区别】
案例40法人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
案例41法人在清算时的地位如何?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登记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案例42企业法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超出经营范围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43债权人可以要求法人的执行董事承担责任吗?
案例44如何区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案例45企业法人被兼并后,其债务由谁承担?
案例46职工因原职工医院治疗行为造成的后遗症,合并后的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
案例47歇业状态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其签订租赁合同吗?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案例48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
案例49村委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承担清算责任吗?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独立责任】【法人登记】
案例50企业法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51未及时清算、注销登记,企业主是否承担责任?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案例52公安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案例53财政所是否属于机关法人?
第四节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案由选择】【不得用于联营的投资】
案例54法人型联营,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案由选择】
案例55合伙型联营导致的“一房多卖”,买房的损失由谁赔偿?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案由选择】
【带有保底条 款的联营合同无效】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1〗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案例56如何区别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和法人债务?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认定】
案例57责任田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58分家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视听资料的效力确定】【默示的效力确定】
案例59口头协议是否有效,没有书面依据的主张是否可以支持?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案例60当事人在“寻包启事”中承诺的报酬是否应当履行?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
案例61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案例62赌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6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情人的财产是否有效?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例64侵权案件中显失公平是如何体现的?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第六十二条 【附条 件的民事行为】
【不得附条 件情形】
案例65如何认定条 件已经成立?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
案例66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其代理行为效力如何?
案例67必须由本人亲自而为的行为是否可以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案例68默示转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及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案例69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委托代理的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类型】【无权代理的特征】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案例70默示代理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
案例71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案例72不构成转代理时,相对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案例73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为是否终止?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1〗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案例74财产所有权从何时发生转移?
案例75情人间的无偿赠与和有偿给付如何区别?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案由选择】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第七十八条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案由选择】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案由选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归属】
案例76公民发现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案例77公民是否可以取得他人走失的饲养动物的所有权?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案例78“祖宗地”是否应该归还?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案由选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案由选择】【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案例79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案例80收银员多找的钱可以归自己吗?
案例81如何判断欠条 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案例82如何认定履行标的有瑕疵时,买受方接收后怠于履行通知义务?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案例83负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要偿还全部债务吗?
案例84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效力的差异】
案例85决定彩礼金给付的方式及数额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例86合伙经营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案例87当事人不缴纳电费遇价格上涨时如何处理?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案由选择】
【约定订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与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变更】
案例88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时,保证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通则》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的《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针对《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民法通则》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它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为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和母法。《民法通则》的颁布对中国法制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它的诞生使民事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不分、私法与公法不分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开始改变。
《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原则、简单,总共只有156个条文,
但其采用的与部门法相适应的体系结构却具有巨大的包容性。《民法通则》由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几大板块组成。这几大板块的内容足以涵盖全部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由《民法通则》的几大板块的内容所决定,我国《民法通则》无论较之于其颁行前制定的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或是其颁行后制定的著作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都处于基本法的地位。由民法通则的内容和结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私法,是一个实行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由《民法通则》贯穿、统率众多单行民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范体系。
《民法通则》正确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承认了民法的私法性质,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符合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民事社会生活的根本要求,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健全我国民事司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民法通则》庄严宣告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发挥了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伟大历史作用。其中对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不仅对调动我国公民和法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改善我国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它唤醒了中国人民沉睡几千年的权利意识,使中国人民懂得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民法通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社会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的历史时期发挥了民商基本立法的作用。它的颁行也使我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有所遵循、有所趋避,使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填补了我国民法以往欠缺共同性民事规范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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