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54712
内容简介
《社会保障概论》分为社会保障理论和社会保险实践两部分内容,理论部分在更广泛的内容上讨论了社会保障的整体问题,理论体系完整;实践部分注重与中国社会保障实践紧密结合,讨论现实中的社会保障热点问题,力求用新的资料反映社会保障现实问题。每章后面附有习题及其参考答案以供读者参考、学习。
《社会保障概论》比较适合学生自学和课堂教学。
《社会保障概论》比较适合学生自学和课堂教学。
目 录
章 绪论
节 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
一、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所包含的业务内容划分
二、根据是否与受保障对象的缴费义务相关联划分
三、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以及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划分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和功能性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练习题
参考答案
节 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
一、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所包含的业务内容划分
二、根据是否与受保障对象的缴费义务相关联划分
三、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以及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划分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和功能性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练习题
参考答案
第二章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节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政治条件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一、福利国家理论和福利经济学
二、中外古代的大同思想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社会救助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
第四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的原因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调整的途径
练习题
参考答案
第三章 社会保障模式
节 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第二节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第三节 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第四节 自我保障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一、自我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代表国家
二、自我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特点
三、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
第五节 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方向
练习题
参考答案
……
第四章 社会保障管理
第五章 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问题
第七章 养老保险
第八章 医疗保险
第九章 失业保险
第十章 工伤保险
第十一章 生育保险
第十二章 农村社会保障
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前 言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而建立起来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并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目前,有关社会保障的教材多以社会保险及保险险种为主要内容,而保险险种往往又单列一门课程,难免造成在内容上的重复,且现有教材的习题类型也比较单一,所以在教学中缺少适应教学和学习需要的教材。为此,我们编写了这部教材。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实践发展的新成果,并结合中国情境,充分反映了社会保障领域的新问题;在每一章内容后面单列了习题,且附有部分参考答案,比较适合使用者学习与使用。教材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本教材的编写分工如下:大纲及统筹工作由韩淑慧完成,教材章至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由韩淑慧编写,第四章、第十章至第十二章由李冬艳编写,第七章至第九章及第十三章由刘鸣霁编写,后,由兰玲对教材进行了修改和定稿。受编写时间及作者水平所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和使用者不吝批评指正。
目前,有关社会保障的教材多以社会保险及保险险种为主要内容,而保险险种往往又单列一门课程,难免造成在内容上的重复,且现有教材的习题类型也比较单一,所以在教学中缺少适应教学和学习需要的教材。为此,我们编写了这部教材。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实践发展的新成果,并结合中国情境,充分反映了社会保障领域的新问题;在每一章内容后面单列了习题,且附有部分参考答案,比较适合使用者学习与使用。教材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本教材的编写分工如下:大纲及统筹工作由韩淑慧完成,教材章至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由韩淑慧编写,第四章、第十章至第十二章由李冬艳编写,第七章至第九章及第十三章由刘鸣霁编写,后,由兰玲对教材进行了修改和定稿。受编写时间及作者水平所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和使用者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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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三、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
1.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的异同点
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的区别是个人储蓄是自愿的,储蓄多少无限制,取款时间和用途自由,是完全的个人存款。强制储蓄是强制的,必须按规定的额度储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用途取款,雇主和个人共同储蓄。
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的相同点是存到个人账户中,所有权归自己。
所以两种方式同属于储蓄类。
2.对强制储蓄模式的简要评述
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就是政府并不承担或尽可能不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而是由雇主与国民分担。新加坡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制度并维持至今,与它是城市国家、经济发达以及华人社会传统的家庭保障理念有关。首先,新加坡比较小,属于城市国家:国家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正因为这个国家比较小,易于管理,经济又比较发达,且发展水平相对一致,所以为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主要条件。像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且不平衡,所以要想建立统一的公积金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新加坡早期属于移民国家,大部分人来自华人,所以它具有华人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如新加坡曾经立法,子女必须对父母尽相应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也恰恰为新加坡推行其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稳定且可靠的社会基础。当然,新加坡建成这样的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还有殖民地政府害怕承担责任的因素在内。这一点从中国香港等地区在殖民地时期均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可以找到答案,而殖民地宗主国英国却在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就建成了福利国家。虽然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区的经济制度与英国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却有天壤之别,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殖民地政府的自私性。
新加坡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减轻政府责任的同时强化了雇主与雇员的责任与协作,在这种条件下,仍然实现了稳定社会、增进国民健康的社会保障基本目标。二是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因为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政府积累了庞大的基金,该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运营。如在1983年中央公积金局累计公积金余额是200亿新元(1新元约为5元人民币),1986年超过了260亿新元,1989年达到370亿新元,到1990年,公积金存款余额相当于新加坡GDP的5%和国民总储蓄的11%,这笔巨额资金无疑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供了经济保证。比如,政府用这笔巨大的资金允许受保者贷款购买住房,从而实现了政府“居者有其屋”的政策计划,这样既促进了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也极大地改善了国民的居住条件。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在于其缺乏互济功能,如果不是新加坡属于城市小国,且经济发展水平高(“亚洲四小龙”之一。“亚洲四小龙”指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这几个国家和地区之前只是以农业和轻工业为主,在20世纪60-70年代经济飞速成长,像龙一样突飞猛进,因而成名),如果不是新加坡还保留着华人的家庭保障传统,该制度能否保持至今可能还是一个疑问。这一点可以从部分东南亚国家在采取公积金制度后又放弃的曲折历程中得到证实。因此,在评价公积金制度时离不开新加坡特有的国情,半个世纪的实践已经证明,以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符合新加坡国情的选择。
公积金制度是否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它至少因缺乏互济性,而不能看作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说属于一种“自我保障”模式,但它又有雇主供款的份额和政府强制的特色,对受保障者而言,既具备了福利性与强制性,又事实上体现了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效果。因此,在绝大多数社会保障研究者的文献中,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作为一种特殊模式来阐述的。
在新加坡之后,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又出现了两个变种,即智利模式和中国香港模式。
中国香港地区建立的也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但它与智利模式相比,差别在于由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之责:与新加坡模式相比,则不是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而是采取了智利模式的私人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仅仅是中国香港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有着健全的综合援助网络和发达的社会服务事业。因此,严格而论,智利模式与中国香港地区模式只是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强制性储蓄加投资型保障方式,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算是这种模式。
智利模式的特点在于:①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或只有雇员缴费。根据国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及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资助,所缴资金存人雇员账户之下。②权利与义务高度对称。由雇主与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资金完全用于雇员养老、医疗、住房等开支,且开支与其前所缴金额多少有关。③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较少。除非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险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政府才支付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④保障水平基本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⑤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公营和私营两种模式。
……
三、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
1.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的异同点
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的区别是个人储蓄是自愿的,储蓄多少无限制,取款时间和用途自由,是完全的个人存款。强制储蓄是强制的,必须按规定的额度储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用途取款,雇主和个人共同储蓄。
个人储蓄与强制储蓄的相同点是存到个人账户中,所有权归自己。
所以两种方式同属于储蓄类。
2.对强制储蓄模式的简要评述
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就是政府并不承担或尽可能不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而是由雇主与国民分担。新加坡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制度并维持至今,与它是城市国家、经济发达以及华人社会传统的家庭保障理念有关。首先,新加坡比较小,属于城市国家:国家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正因为这个国家比较小,易于管理,经济又比较发达,且发展水平相对一致,所以为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主要条件。像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且不平衡,所以要想建立统一的公积金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新加坡早期属于移民国家,大部分人来自华人,所以它具有华人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如新加坡曾经立法,子女必须对父母尽相应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也恰恰为新加坡推行其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稳定且可靠的社会基础。当然,新加坡建成这样的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还有殖民地政府害怕承担责任的因素在内。这一点从中国香港等地区在殖民地时期均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可以找到答案,而殖民地宗主国英国却在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就建成了福利国家。虽然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区的经济制度与英国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却有天壤之别,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殖民地政府的自私性。
新加坡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减轻政府责任的同时强化了雇主与雇员的责任与协作,在这种条件下,仍然实现了稳定社会、增进国民健康的社会保障基本目标。二是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因为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政府积累了庞大的基金,该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运营。如在1983年中央公积金局累计公积金余额是200亿新元(1新元约为5元人民币),1986年超过了260亿新元,1989年达到370亿新元,到1990年,公积金存款余额相当于新加坡GDP的5%和国民总储蓄的11%,这笔巨额资金无疑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供了经济保证。比如,政府用这笔巨大的资金允许受保者贷款购买住房,从而实现了政府“居者有其屋”的政策计划,这样既促进了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也极大地改善了国民的居住条件。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在于其缺乏互济功能,如果不是新加坡属于城市小国,且经济发展水平高(“亚洲四小龙”之一。“亚洲四小龙”指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这几个国家和地区之前只是以农业和轻工业为主,在20世纪60-70年代经济飞速成长,像龙一样突飞猛进,因而成名),如果不是新加坡还保留着华人的家庭保障传统,该制度能否保持至今可能还是一个疑问。这一点可以从部分东南亚国家在采取公积金制度后又放弃的曲折历程中得到证实。因此,在评价公积金制度时离不开新加坡特有的国情,半个世纪的实践已经证明,以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符合新加坡国情的选择。
公积金制度是否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它至少因缺乏互济性,而不能看作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说属于一种“自我保障”模式,但它又有雇主供款的份额和政府强制的特色,对受保障者而言,既具备了福利性与强制性,又事实上体现了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效果。因此,在绝大多数社会保障研究者的文献中,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作为一种特殊模式来阐述的。
在新加坡之后,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又出现了两个变种,即智利模式和中国香港模式。
中国香港地区建立的也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但它与智利模式相比,差别在于由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之责:与新加坡模式相比,则不是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而是采取了智利模式的私人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仅仅是中国香港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有着健全的综合援助网络和发达的社会服务事业。因此,严格而论,智利模式与中国香港地区模式只是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强制性储蓄加投资型保障方式,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算是这种模式。
智利模式的特点在于:①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或只有雇员缴费。根据国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及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资助,所缴资金存人雇员账户之下。②权利与义务高度对称。由雇主与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资金完全用于雇员养老、医疗、住房等开支,且开支与其前所缴金额多少有关。③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较少。除非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险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政府才支付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④保障水平基本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⑤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公营和私营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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