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97494丛书名: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吴汉东法学研究系列
内容简介
本书系知识产权法权威学者吴汉东教授对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的独到见解,浓缩了作者几十年学术研究的精华,是国内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权威作品,具有非常高的学术价值。国内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研究呈现出的是一种细节繁荣、理论贫乏的状况。因此,本书着眼于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基本范畴、基本体系的研究。
目 录
编 知识产权政策运用与战略实施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
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国际环境与中国场景
试论自主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国家软实力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设计未来:中国发展与知识产权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版权战略实施
WTO与中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
面对“入世”的商标发展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与重点
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
试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经营方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建议稿
第二编 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与规范适用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司法保护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试论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法律制度
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背景与特点、体例与重点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中国发展大局中的商标法修改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第三编 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法律完善
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挑战与机遇:中国入世十年的知识产权事业
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
走向创新型社会的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
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与著作权保护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
“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及其实践
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
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国际环境与中国场景
试论自主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国家软实力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设计未来:中国发展与知识产权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版权战略实施
WTO与中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
面对“入世”的商标发展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与重点
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
试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经营方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建议稿
第二编 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与规范适用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司法保护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试论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法律制度
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背景与特点、体例与重点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中国发展大局中的商标法修改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第三编 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法律完善
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挑战与机遇:中国入世十年的知识产权事业
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
走向创新型社会的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
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与著作权保护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
“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及其实践
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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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研究,写文章,是学者的本分。从教三十余年来,我一直努力践行之。两百余篇论文,一百多万文字,有的忝列于权威学术刊物中(其中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刊物共计24篇),也有的见诸重要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等)。 此次收入文库的论文分别为《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和《知识产权中国化应用研究》两部,收录了我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大部分论文,是为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但不包括各大报纸刊载的言论与访谈。这些文章绝大多数以知识产权为题,但也罗列了一些私法专题。写作的时间跨度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当下十年,多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研究成果,反映了我从事知识产权教研工作的心路历程。近些年来,不少学生问及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讨教所谓的写作“秘笈”。由于职责所在,我只得“好为人师”,对我的研究生、博士生介绍研究知识产权的心得体会。课堂随口而言,录音整理成文,此次略作修改补充,聊作文集的前言。
研究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原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我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 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学表现出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轻视,我们看到,有的知识产权著述离开了民法原理,使得学者之间失去了话语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例如,有些知识产权专家在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此类物权保护方法,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在德国学者拉伦茨、我国台湾地位学者王泽鉴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即损害赔偿,是为债权保护方法。又如,不少文章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无形性,认为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皆由此派生而来。其实,在罗马私法的理论语境中,客体存在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无体物即拟制之物,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本体内容,而是由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在这一点,台湾大学曾世雄先生与我在不同研究领域得出了相同结论。在研究中,强调知识产权质的差异性,并不能否认其归类于私权的质的规定性。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必须置于民法学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 二是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制度科技含量,多知识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研究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了解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诸如,与网络技术相联系的“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以生物工程技术为基础的“基因专利”问题,以及基于现代种植技术所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基于集成电路技术所产生的布图设计权等问题,这些已无法简单沿用传统的理论来诠释,也不宜套用传统的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熟悉新的科学技术,探讨新的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所应具备的科学精神。此外,还应看到,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 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在这种态势下,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意;而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也显得非常必要。 三是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知识产权是一种理论上有待系统化、成熟化的法律。由于这一制度历史不长,且变动频繁,其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问题无一不在探讨之中。有的学者讲,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的理论,其意思一谓其太艰深,二谓其多歧见。笔者不以为然,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研究才表现出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理论魅 力,才向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学术要求。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都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体现着创制者深刻的立法意图。歌德讲,“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条是枯燥的,但知识财产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运用知识产权规范,解决知识的生产、传播、运用、保护等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学术任务和社会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三类:首先是理念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等问题;其次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等问题;后是操作层面,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问题。
……
研究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原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我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 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学表现出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轻视,我们看到,有的知识产权著述离开了民法原理,使得学者之间失去了话语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例如,有些知识产权专家在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此类物权保护方法,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在德国学者拉伦茨、我国台湾地位学者王泽鉴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即损害赔偿,是为债权保护方法。又如,不少文章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无形性,认为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皆由此派生而来。其实,在罗马私法的理论语境中,客体存在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无体物即拟制之物,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本体内容,而是由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在这一点,台湾大学曾世雄先生与我在不同研究领域得出了相同结论。在研究中,强调知识产权质的差异性,并不能否认其归类于私权的质的规定性。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必须置于民法学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 二是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制度科技含量,多知识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研究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了解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诸如,与网络技术相联系的“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以生物工程技术为基础的“基因专利”问题,以及基于现代种植技术所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基于集成电路技术所产生的布图设计权等问题,这些已无法简单沿用传统的理论来诠释,也不宜套用传统的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熟悉新的科学技术,探讨新的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所应具备的科学精神。此外,还应看到,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 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在这种态势下,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意;而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也显得非常必要。 三是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知识产权是一种理论上有待系统化、成熟化的法律。由于这一制度历史不长,且变动频繁,其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问题无一不在探讨之中。有的学者讲,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的理论,其意思一谓其太艰深,二谓其多歧见。笔者不以为然,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研究才表现出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理论魅 力,才向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学术要求。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都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体现着创制者深刻的立法意图。歌德讲,“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条是枯燥的,但知识财产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运用知识产权规范,解决知识的生产、传播、运用、保护等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学术任务和社会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三类:首先是理念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等问题;其次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等问题;后是操作层面,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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