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645710
内容简介
《中国公司并购中政府干预效应及其职能定位研究》在公司并购和政府干预理论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借鉴比较经济学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中外企业并购和政府干预的发展史,遵循结构主义学派“动因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绩效”的论证框架,对中国政府干预并购的动因、制度背景、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绩效进行全面解析,并在总结并购中政府职能错位的现象和发生机理后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目 录
章 导论
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思路、目标和方法
第三节 结构安排
第四节 研究特色与贡献
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思路、目标和方法
第三节 结构安排
第四节 研究特色与贡献
第二章 文献综述
节 国内外并购动因理论文献综述
第二节 国内外政府干预与公司并购绩效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节 国内外公司并购中政府职能定位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章 公司并购:概念、理论基础和历史回顾
节 公司并购涵义及特征
第二节 公司并购类型和方式
第三节 全球并购浪潮历史回顾
第四节 我国企业并购历史回顾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政府干预:概念、理论发展和实践线索
节 政府干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政府干预理论发展
第三节 政府干预失灵与规制放松
第四节 西方国家公司并购与政府干预历史回顾与比较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公司并购中政府干预动因分析
节 发达国家政府干预并购的动因
第二节 中国政府干预并购的动因
第六章 中国公司并购中政府干预行为分析
节 政府干预并购行为理论基础
第二节 中国政府干预并购行为制度背景
第三节 中国政府干预并购的阶段性行为方式
第四节 中国政府干预并购行为特征
第五节 中国政府干预并购的行为绩效
第六节 小结
第七章 政府干预对公司并购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节 研究内容、研究假设、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第二节 双重差分法模型分析
第三节 实证结论分析
第八章 政府在公司并购中的职能定位与政策建议
节 中国政府在并购中的职能定位及存在问题
第二节 中国政府在公司并购中的职能错位发生机理
第三节 中国政府合理有效干预公司并购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中国公司并购中政府干预效应及其职能定位研究》:
一、克服市场失灵是理论动因
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完美的帕累托。主流市场经济理论也都认为,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公司并购的方式和特点都决定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应由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无须政府进行过多的干预。而经济学研究也告诉我们,现实经济中根本不存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当市场存在着负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进入壁垒等因素时,将使各种限制竞争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由此导致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市场失灵。这时需要一种外部力量来匡正这种失灵,这种力量就是政府干预。市场失灵导致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等都可通过政府的公共提供来加以弥补。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础,并购活动就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企业高效实现优胜劣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从而迅速发展壮大。但出现市场失灵时,并购也将带来市场垄断、损害弱势并购参与方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等不良后果。而此时,作为承担着经济宏观调控和维持公正市场秩序等社会、经济管理责任的政府,肯定会积极介入,采取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约束和引导企业并购行为,平衡各方利益,从而改善和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抵消市场失灵的消极影响。
二、反垄断和维持有效竞争
通过政府干预并购史的回顾可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府对市场并购活动的正式立法干预是以1890年颁布的世界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开始的。在此之前,企业并购活动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几乎不受任何政府政策和法律的约束,过度的公司并购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极易形成市场垄断。因此,骨子里崇尚自由经济的美国长期实行了严格的反垄断政策。
通过对美、德等政府规制企业并购的立法的具体分析可知,尽管反垄断是西方政府出手干预并购活动的初始动机,但政府规制的真正目的是维护有效竞争,防止产生市场势力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简单地反对大企业。在两国垄断法中,“损害有效竞争”都被规定为规制要件。在德国垄断法中,该规制要件被表述为“将出现控制市场的地位,或加强控制市场的地位”;在美国垄断法中,它被表述为“可以在本质上减少竞争或具有形成垄断的趋势”。因而它们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要维护有利于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所谓有效竞争,就是竞争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竞争。我们知道,保持市场竞争的活力能够有力增进市场效率,同时市场经济也存在规模经济效益,因此,西方政府并购政策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赋予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自由和保持经济中的竞争活力。但是这两个目标间是存在冲突的。所以,西方政府一直致力于创造既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又不会丧失竞争活力的市场环境,也就是维护“有效竞争”市场格局。迄今为止,产业组织理论对于判断有效竞争的标准以及如何实现有效竞争的具体途径并未给出圆满解答,反而让实际政策的选择有了更大的灵活度和定夺空间。受到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状况的影响,西方各国政府的并购政策在竞争和规模二元性的倾斜力度也是因势而变、灵活调整的:时而倾向于鼓励竞争、抑制垄断,时而倾向于限制竞争、促进规模经济。例如,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之前,经济处于资本主义大规模工业化早期,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需要规模经济来提高效率和效益,对并购基本实行不干预政策;其后直至里根总统上台的将近100年时间,由于大托拉斯企业对市场公平的损害侵犯了美国人崇尚自由竞争的价值观,以及主流经济思潮影响,基本实行较严厉的并购控制政策;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又不得不放松规制,推行效率优先的宽松并购政策。日本从明治初期到“二战”前,为追求“产业合理化”目标,实行并购鼓励政策,扶持大财阀的市场并购,限制中小企业的过度竞争;“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虽于1947年颁布了《禁止垄断法》,但面对企业规模小、国际竞争力弱的现状以及“岛国经济”走出去的需要,仍着力推行鼓励并购政策;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随着日本产业组织的优化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政策天平才逐渐向控制并购、抑制垄断的一方倾斜。但不论政策如何变化,政府干预并购的核心宗旨和真正动机都是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
一、克服市场失灵是理论动因
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完美的帕累托。主流市场经济理论也都认为,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公司并购的方式和特点都决定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应由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无须政府进行过多的干预。而经济学研究也告诉我们,现实经济中根本不存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当市场存在着负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进入壁垒等因素时,将使各种限制竞争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由此导致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市场失灵。这时需要一种外部力量来匡正这种失灵,这种力量就是政府干预。市场失灵导致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等都可通过政府的公共提供来加以弥补。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础,并购活动就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企业高效实现优胜劣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从而迅速发展壮大。但出现市场失灵时,并购也将带来市场垄断、损害弱势并购参与方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等不良后果。而此时,作为承担着经济宏观调控和维持公正市场秩序等社会、经济管理责任的政府,肯定会积极介入,采取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约束和引导企业并购行为,平衡各方利益,从而改善和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抵消市场失灵的消极影响。
二、反垄断和维持有效竞争
通过政府干预并购史的回顾可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府对市场并购活动的正式立法干预是以1890年颁布的世界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开始的。在此之前,企业并购活动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几乎不受任何政府政策和法律的约束,过度的公司并购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极易形成市场垄断。因此,骨子里崇尚自由经济的美国长期实行了严格的反垄断政策。
通过对美、德等政府规制企业并购的立法的具体分析可知,尽管反垄断是西方政府出手干预并购活动的初始动机,但政府规制的真正目的是维护有效竞争,防止产生市场势力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简单地反对大企业。在两国垄断法中,“损害有效竞争”都被规定为规制要件。在德国垄断法中,该规制要件被表述为“将出现控制市场的地位,或加强控制市场的地位”;在美国垄断法中,它被表述为“可以在本质上减少竞争或具有形成垄断的趋势”。因而它们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要维护有利于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所谓有效竞争,就是竞争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竞争。我们知道,保持市场竞争的活力能够有力增进市场效率,同时市场经济也存在规模经济效益,因此,西方政府并购政策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赋予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自由和保持经济中的竞争活力。但是这两个目标间是存在冲突的。所以,西方政府一直致力于创造既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又不会丧失竞争活力的市场环境,也就是维护“有效竞争”市场格局。迄今为止,产业组织理论对于判断有效竞争的标准以及如何实现有效竞争的具体途径并未给出圆满解答,反而让实际政策的选择有了更大的灵活度和定夺空间。受到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状况的影响,西方各国政府的并购政策在竞争和规模二元性的倾斜力度也是因势而变、灵活调整的:时而倾向于鼓励竞争、抑制垄断,时而倾向于限制竞争、促进规模经济。例如,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之前,经济处于资本主义大规模工业化早期,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需要规模经济来提高效率和效益,对并购基本实行不干预政策;其后直至里根总统上台的将近100年时间,由于大托拉斯企业对市场公平的损害侵犯了美国人崇尚自由竞争的价值观,以及主流经济思潮影响,基本实行较严厉的并购控制政策;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又不得不放松规制,推行效率优先的宽松并购政策。日本从明治初期到“二战”前,为追求“产业合理化”目标,实行并购鼓励政策,扶持大财阀的市场并购,限制中小企业的过度竞争;“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虽于1947年颁布了《禁止垄断法》,但面对企业规模小、国际竞争力弱的现状以及“岛国经济”走出去的需要,仍着力推行鼓励并购政策;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随着日本产业组织的优化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政策天平才逐渐向控制并购、抑制垄断的一方倾斜。但不论政策如何变化,政府干预并购的核心宗旨和真正动机都是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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