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4740
★ 英美法哲学界重量级著作
★ 本书出版以后,在英美法哲学领域引发持续反响,被视为自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以来*重要的法哲学著作。
★ 耶鲁大学法学院夏皮罗教授思考了近十年的成果,代表了他对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的系统观点。
★ 本书行文流畅,没有太多行话、艰深的专业名词,以质朴、平实的语言展现了法哲学的魅力。
★ 针对哈特的实践理论和德沃金的解释理论,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规划理论,尝试超越哈特所发展的规则的实践理论。
★ 法律的规划理论对法律的本质做出更为精致的解释,同时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
★ 对法理学的许多重大而富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颇具独创性的看法。
目录
章
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法理学
事物的性质
社会世界的结构
概念分析
想象的策略
法律事实的终决定因素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
信任的自明之理
第二章
称为“法律”的疯狂小东西
法律的发明
法律是如何可能的
关于规范的评注
可能的解决方案
休谟的挑战
选择你的毒药
第三章
奥斯丁的制裁理论
孩童的游戏
奥斯丁的理论
义务与权力
法律是命令吗
习惯与规则
第四章
哈特与承认规则
关于规则的规则
承认规则
对次级规则的需求
实践理论
法律事实和法律判断
规则和实践
合作惯习
法律的、规范的、道德的
现在到了哪里?
第五章
如何按规划做事
一个全新的开始
小规模共享行动的规划
共享规划和共享行动
降低规划成本
大型共享行动的规划活动
生活在一起
第六章
法律制度的创制
社会规划的理念
私人规划
规划的供给与需求
官职
作为社会规划的法律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手段
社会事实的首要性
法律权威的可能性
比较
第七章
法律的本质
翻转灵魂-城邦之对比
规划命题
共享行动命题
官职、制度性和强制力
道德目标命题
自我证明的组织
法律作为规划或类似规划的规范
法律、规划和批评
法律解释的问题
第八章
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
糟糕的真理
法律形式主义
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的联系
核心与阴影
稀释了的形式主义
真理是如此糟糕吗
第九章
疑难案件
残余的形式主义
疑难案件中的正确答案
包容性实证主义和排他性实证主义
包容性实证主义vs.排他性实证主义
第十章
理论分歧
另一个布什诉戈尔案
法律分歧
比较各种批评
建构性解释
解释法律实践:阶段
解释法律实践:第二阶段
解释和元解释
第十一章
德沃金与不信任
哲学家式的法律人
规划论证的一般逻辑
不信任的演化
德沃金和辉格党人
认真对待信任与多样性
第十二章
信任的有效配置
规划与信任
法律与信任
法律人与信任
决定如何有效配置信任
权威体制和机会主义体制
第十三章
规划的解释
文本主义vs.目的主义
元解释的规划理论
设定条件
提取
评估
竞争
理论分歧的可能性
习惯性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合法性价值
核心事例和边缘事例
规划之治
有限制地思考
当写作这本书的时候,我从未考虑过它被翻译成其他语言的可能性。坦白地说,我只是想让它以英文出版。但是如果我在写作本书时意识到它会被翻译出来,我可能会选择一个不同的题目。我的出色的译者告诉我说,“合法性(Legality)”这个词很难翻译成中文,这一点我觉得不足为奇,因为在英语中它也不容易界定。“合法性”是一个难以捉摸的词,在日常交流中并不常用。英语为母语者一直用“法律”、“法律上的(legal)”和“符合法律的(lawful)”——他们很少提及“合法性”。现在这本书将以中文形式出现,那么我需要向读者解释这本书的题目是什么意思,以及本书的主题如何与之相关。
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意义的“合法性”。
,这个词可以表达作为一种法律类型的属性。这个定义表述地很别扭,但这个观念是简单明了的:合法性(在种意义上)是所有法律机构、行动、事件、官员和文本都共享的一种属性。它是使得法律成为法律的那种属性。我们把它称为类型意义(typing-sense)。举个例子,当哲学家谈论和争论“合法性和道德性”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这种类型意义。
第二,这个词可以表达法律机构的一种独特价值。这是一种法律人采纳和使用的技术性用法,比如在他们讨论“合法性原则”的时候。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法性”的“价值意义”。遵守法律被认为是促进和实现某些特别的价值,我们通常把这些价值与法治关联起来。
第三,这个词能够表达“是符合法律的”这一属性。这种“守法意义”是日常交流中的常用含义,尽管它通常听起来太过正式。当有人问起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这种守法意义。他们想知道发动这场战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或者更简单地说,这场战争是否是合法的。
这本书尝试解释“合法性”这三种意义所表达的属性和价值——类型、价值和守法——如何彼此关联。本书的基本探究开始于类型意义,即追问哪种属性使得法律机构和规范成为法律的机构和规范。我在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主张是,法律机构是一种精致的规划机构,它们所制定的规范是规划。
本书接着讨论合法性价值。我主张,法律的规划性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拥有一个法律制度所内含的价值。为什么中度复杂的社会拥有法律是好的(当然也是必要的)?我提出的答案是,法律制度使得那些本来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它们是管理社会生活之复杂性的精致技术。换句话说,合法性价值是社会规划的价值。
在明确合法性作为一种类型和价值的意义之后,本书后转向守法意义。什么时候一种行动是符合法律的?或者更为哲学地表达,法律的内容如何能被确定,从而我们可以说某种行动是符合法律的?我主张,法律的确定必须考虑法律的规划性质。尤其是,它必须考虑社会规划的价值被提出以及镶嵌进法律制度的制度性结构之中的方式。
因此,“合法性”的这三种意义是紧密相关的。守法行动的合法性依赖于合法性价值,并且合法性价值依赖于法律所属的这种类型。既然法律制度是规划制度,那么它们就能促进和实现社会规划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会对它们所制定的规划的内容做出贡献。
(《合法性》中译本序 斯科特•夏皮罗)
评论
“几乎可以确定,《合法性》在该主题上是继德沃金《法律帝国》之后为重要的著作”。
——亚瑟•利普斯坦(Arthur Ripstein)
“我可以自信地说,《合法性》一书是多年以来一般法理学领域好的著作之一。我认为,《合法性》会成为法律与哲学学生的基本著作。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人都应阅读《合法性》。它就是这么重要!”
——劳伦斯•索伦(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几乎可以确定,《合法性》在该主题上是继德沃金《法律帝国》之后*为重要的著作”。
——亚瑟·利普斯坦(Arthur Ripstein)
“我可以自信地说,《合法性》一书是多年以来一般法理学领域*好的著作之一。我认为,《合法性》会成为法律与哲学学生的基本著作。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人都应阅读《合法性》。它就是这么重要!”
——劳伦斯·索伦(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
当我在申请高中的时候,我的母亲建议我在申请表的“未来职业”一栏填写“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当然我并不知道医事法学是什么:我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其中包含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词。但是部分是因为想宽慰我的母亲,部分是因为我对未来职业没有其他想法,我听从了她的建议。令人不解的是,那所学校也还是录取了我。
三十年后,我现在知道,在当时情形下“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词实际上只是“法学(law)”的一种文雅的、略显陈旧的说法。所以我可以推断那些从事医事法学的人就是实践医事法律(medical
law)的人——尽管,坦白地说,我仍然不清楚医事法究竟是什么。同样,我知道当法律人讨论一些大词儿,比如“第四修正案的法理(Fourth Amendment
Jurisprudence)”的时候,他们指的是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以及围绕这一修正案的法律原理。
我现在也知道“法理学”这个术语也有一些其他的成熟用法。举例来说,它有时候被用来表示法律的学术研究,即法学教授和学者所从事的那个学科。根据这个用法,那些从事法理学的人关注的是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法律进行描述。其典型做法是发展一些理论,确立一些一般原则以建构一个特定的法律原理领域,然后罗列出具体的规则来说明上述原则。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个术语的话,那么“法医学”指的就不是我*一个例子所举的规定医疗事务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学术性的子学科,类似于固态物理学或日语语言学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用法也具有词源意义,因为在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意思就是“法律的知识”。
然而,在英语世界大部分法律学者并不称自己为“法理学家(jurisprudes)”。 相反,欧陆大学的法学系通常被称作法理学系(department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这个词一般用来指法律的哲学研究;因此,如果法理学家这个词还有人用的话,它指的就是从事这种哲学方向研究的人。遵照这个用法,值得强调的是,在英美法学院中,“法理学”这个标签不能够适用于所有的课程名称,而只用于那些关注于法律涉及的哲学议题的课程。实际上有一些学者甚至也意图区分法理学和法哲学,以得到更为精微细致的差异。但既然我忽略了他们所提出的这个区分的意义,我在接下来的部分就搁置这个区分,而交替使用“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术语。
……
为了体会提出一种合理的法理学理论有多困难,我们可以试着向一个聪明的五岁孩子解释法律是什么。五岁孩童适宜用来测试这种理论,因为即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特定的规范性概念,比如“规则”、“应该”和“过错”,但同时,他们又无法领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他们在概念上的无知抵挡了我们以艰深的术语向他们描述法律——比如把法律描述为“法律权*制定的规则”——的诱惑,因为通常的五岁孩童不懂法律权*是什么。五岁孩童不能领会深奥的规范性概念,比如“实践”和“制度”,因此我们对法律的任何描述都不得不以更为简单而基本的术语来解释法律实践和制度。
如果你像我这样,可能会乐于提供类似下面的解释:“法律由这样的规则构成,如果一个大人违反了它们,警察就会通过迫使他或她支付一些钱使其在称为‘监狱’的地方待一段时间的方式,来惩罚这个大人。”然而,这个描述并不令人很满意,不仅是因为警察并不经常惩罚规则的违反者,更因为它提到了“警察”,也就使用了一个法律概念(尽管这是孩童能部分掌握的极少数法律概念之一)。因此有人可能再次尝试着向孩子解释说:“法律由那样的规则构成,如果一个大人违反了它们,以抓捕和惩罚规则违反者为职业的那些人可以对之实施抓捕,并通过迫使他或她支付一些钱或者让他在称为‘监狱’的地方待一段时间,来惩罚这个成年人。”
当然,这个描述是不完全的。比如,它没有告诉我们,法律规则从哪里来;它也没有具体说明这些规则应该怎样解释。然而,这个概述并非意在成为一种完全的法律理论——它期待在一句话中表达出法律的身份,也就是说,使法律是其所是,并区别于其他规则和社会实践的属性。至少初步看来,这个描述做得并不糟。*一,这个描述涉及了简单的、相对无争议的规范性概念:“规则”、“工作”和“惩罚”。五岁孩童能够很好地理解这些概念。第二,它选择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这一点比较好。孩童有时候会受到这样的惩罚,如从他们那里拿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把他们关禁闭,但成年人不会这样。这些情况并非常态,不经常发生;当发生时,只有特定的人有资格去行使权力,以确保法律规则得到遵守。第三,这个描述揭示了为什么人们关心法律是什么。他们关心,是因为他们不想受惩罚。同样,这个动机对于五岁孩童来说是清楚易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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