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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7645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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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商标法修改力度大、涉及内容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二是简化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一是规定声音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申请方式。三是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3)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4)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5)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根据实践需要,增加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6)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7)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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