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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28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二审稿)》对比表20《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逐条立法理由57
第一章一般规定57
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107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47
第四章产品责任197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12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245
第七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270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291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311
第十章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320
参考文献340
十年花开,何日果熟?——代后记35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及相关立法建议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项目执行期5年(2016-2020)。在此特说明本建议稿的起草过程以及未来的项目规划。
本建议稿的缘起,要从2016年8月初说起。当时我收到恩师杨立新教授的邮件,邮件中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大民商法基地”)在全国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十二五”评估中获得优秀的成绩,会在“十三五”期间启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群,希望我能够负责、参与申请一个侵权责任方面的课题。这对于还在英国牛津大学享受第一个学术休假年(sabbatical)最后一个多月美好时光的我而言,无异于提前吹响了“集结号”。随后我便邀请我的各位学术老搭档,并根据研究方向邀请了几位学术新人,组建项目组着手项目申请工作。
一、 2016年热身: 参与起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
根据人大民商法基地的统一安排,由杨立新教授担任所长、我担任副所长的侵权法研究所计划在2017年春节之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一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我于2016年9月底回国,于11月19日在厦门大学举办的“民法典青年沙龙”第九期“民事裁判文书与民法典编纂”会议期间,与参会的项目组成员进行了第一次讨论,确定了基本分工,开始起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的初稿。
由于当时基地重大项目尚在申请过程中,这份“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定位是: 在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这两份建议稿基础上,实现2009年《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未尽落实的立法规划,并体现该法实施以来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修订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法编的主要问题》,载《现代法学》,2017(1)。
2016年12月18日,杨立新教授在人大民商法基地主持召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讨会”,定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并于2017年1月23日以人大民商法基地的名义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立法参考。参与这份“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可以说是为我们项目组自己的建议稿的启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热身”。
二、 2017年定调: 梁慧星教授寄语“多一份草案,多一个选择”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成功迈出了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第一步。4月15日,项目组在四川大学召开“法治大数据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讨会”,发布王竹教授担任总主编的“法律大数据·案由法条关联丛书”的第一本《侵权责任纠纷与人格权纠纷》,并讨论《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工作的影响。
本次研讨会上,梁慧星教授为项目组寄语“多一份草案,多一个选择”,为项目组的工作启动定好了基调。经过讨论,项目组在该次会议上作出如下决议: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总则》吸收,草案将不保留该章。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除了被“总则化”的剩余条文,分设为草案的前两章,即第一章“责任构成与责任分担”和第二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条文被总则化或者应当纳入“责任分担”部分而删除。这可能是项目组提出的最具争议性的建议,但随后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第四,新增第三章“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从《民法总则》通过时立法机关的报告来看,当时未来“民法典”可能将不会设“人格权编”,而《民法总则》上的人格权规则又过于简单而无法对人格权进行足够的保护。因此,当时的立法最佳选择就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章。第五,《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用人者规则整合后设立第四章“用人者责任”。项目组当时的决议是“使用人责任”,但后经杨遂全教授建议,考虑到容易与“物件使用人”混淆,改为“用人者责任”。第六,《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剩余条文作为草案第五章。第七,《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充实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第八,删除《侵权责任法》第十二章“附则”。当时项目组建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和《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对比如下:参见王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4)。 续表《编纂建议稿(第一稿)》《侵权责任法》(删除)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责任构成与责任分担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二章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删除)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 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第四章 用人者责任第五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六章 产品责任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九章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十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删除)第十二章 附则2017年10月31日,《民法侵权责任编》(室内稿)开始征求意见。11月30日,项目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提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室内稿)的立法建议》,合计4万余字,逐条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2018年定位: 一份“年轻”的“编纂”建议稿
在2016年厦门大学会议上第一次讨论的时候,曹险峰教授就提出: “我们的定位是什么?”经过两年的思考和实践,我想,这份建议稿的定位有两个,一个是“年轻”,另一个是“编纂”。所谓“年轻”,就是年轻一代侵权法学人的积极参与和学术理念的全面更新;所谓“编纂”,就是不追求理想化地“另起炉灶”起草一份“专家建议稿”,而是按照“编纂民法典”的定位起草一份“编纂建议稿”,这也就决定了本建议稿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同于2016年项目组成员参与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
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民法分则草案”征求意见,项目组继续就《民法分则草案·侵权责任编》向立法机关提出逐条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发布,项目组随后跟进并提交修改意见。11月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室室内稿)座谈会”,项目组王竹教授、曹险峰教授和周友军教授参加,在现场和会后通过书面方式再提交修改意见。12月23日,《民法·侵权责任编》二审,项目组对“二审稿”相对于“一审稿”的修改再次提交书面修改意见。
在积极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的同时,项目组也开始着手起草这份“年轻”的“编纂”建议稿。由于2017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草案) 》(室内稿)开始征求意见,项目组一方面依托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发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另一方面也开始根据这一新的立法动向,放弃了设立“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的起草规划。特别感谢刘召成教授对该章做出的重大贡献。《编纂建议稿(第二稿)》与《侵权责任法》的章节结构对比如下: 续表《编纂建议稿(第二稿)》《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分担第二章 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删除)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节 致害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五节 教育机构等特殊机构责任第四章 产品责任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删除)第十二章 附则项目组连续于2018年10月24日(成都)、11月3日(青岛)和11月14日(成都)召开了三场“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讨会”,对全部106个条文进行了逐条讨论和集体定稿。在青岛会议期间还得到了郭明瑞教授的倾力指导,受益匪浅。
在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我们的团队也在壮大。四川大学法学院近年来从海外引进了一批优秀博士,我也和他们展开了一些合作研究,这次邀请他们参加到了起草团队,加强了“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章、“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章和“损害赔偿责任”章中侵害财产权益相关条文的起草。
四、 2019年完善: 出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
为了确保条文经得起推敲,《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在定稿后,各位项目组成员再根据起草分工,逐条撰写“条文说明”。在“条文说明”的撰写过程中,就个别条文提出了新的微调意见,相应地对条文主旨也进行了修改,并经过讨论后再次确定下来。按照项目规划,2019年将出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供立法机关和学界参考。
本建议稿的“编纂”措施之一是通过删除部分冗余条文来实现立法的简洁性,分为“建议删除”和“可以删除”两类。建议立法机关删除的条文,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被侵权人过错”、第六十二条“未尽患者隐私权保密义务的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第六十四条“妨害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人应负的社会责任”,并建议合并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和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建议删除这些条文的主要理由是这些条文与《侵权责任法》的其他条文功能相重复,或者条文本身并非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具体理由将在建议稿各章的“本章说明”中予以说明。
可以删除类的条文有6个,项目组在每个条文中设置了两套方案供立法机关参考。这六个条文分别是: “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聚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因第三人原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和“医疗损害证据责任”。上述每个条文的方案1都是删除该条或者其中一款,方案2则是在保留该条或者其中一款的前提下提出的次优方案。作出这样设计的考虑是: 项目组大多数成员都认可方案1的取向,即这六个条文(款)从学理上来看删除可能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本次建议稿的“编纂”定位,如果立法机关最终保留了这些条款也可以接受,因此提出了方案2的修正方案,并在各条中对两种方案均予以了说明。
五、 2020年评注: 出版《侵权责任法论》,承担论证义务
本建议稿有不少“新鲜”的立法建议,或许是项目组“年轻”形象的显示之一。每章试举几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侵权责任优先于公益诉讼责任”,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数人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中区分“共同危险行为”和“分别危险行为”,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设定设置“恶意”和“侵害民事权利”的限制。将侵害财产权的侵害对象区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商业利益和执行力四类。通过“共同风险分担公平责任”提出了共同行为意外的新概念,实现了公平责任体系的去中心化改造。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增设了“劳动关系中的追偿权问题”。增设“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条款”,并纳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品致害侵权责任”。明确了“教育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聚合规则”,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将产品责任的三个抗辩事由分别融入“产品的概念”(未流通)、“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存在)和“发展风险抗辩与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不发现)三个条文中,有效解决抗辩事由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单独规定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并将“自动驾驶机动车道路测试”纳入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的“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中。增设规定了“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证据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并调整相关条文顺序,形成“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未尽相当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准用”四类医疗损害责任体系。
第七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克制性地增加“破坏生态责任”的相关内容,确保该章“私益诉讼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定位。根据判例法增加“委托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完善了“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和“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并统一了二者的抗辩事由规则。增设了“第三人原因导致高度危险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增加了“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规则。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增设了“未依法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接种疫苗的动物视为危险动物。”和“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破坏生态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创新性规定。
第十章“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将高空施工作业、地下挖掘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合并规定为“施工危险责任”。在此基础上,以不动产设施致害责任为原型,按照责任来源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展开,并优化了“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的表述方式。
为了让读者了解每章的起草思路,项目组分工撰写了十章的“本章说明”。由于各章编纂情况不同,“本章说明”也并未统一体例,以清晰展示该章起草主要思路为准。
上述立法建议,如果能够被立法机关采纳,将有效优化和实质完善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如果部分条文最终未能得到采纳,也希望未来能够通过司法解释得到采纳。按照项目计划,主持人将出版《侵权责任法论》,在评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同时,也承担上述立法建议的论证义务。
王竹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2019年2月19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
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二审稿)》对比表
说明:为方便对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变化,本对比表以《侵权责任法》的条文顺序为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编纂建议稿)《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
编(二审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一条【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侵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本编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侵权责任的优先性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独立性】侵权人因民事公益诉讼和侵权诉讼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续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编纂建议稿)《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
编(二审稿)》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条【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款:
方案1:本款删除。
方案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视为行为人有过错。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四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非过错责任】
方案1:本条删除。
方案2: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九百四十五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分担第六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四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意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负主要责任;被教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次要的按份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根据其过错及帮助行为的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第八条【数人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也参与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由可能加害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四十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聚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
方案1:本条删除。
方案2: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五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节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第十五条【完全赔偿原则】
侵权人应使被侵权人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以损害赔偿代替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将对侵权人构成过重负担的,侵权人可以以损害赔偿代替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应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及合理所失利益为限,予以全部赔偿,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侵权人对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
恶意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赔偿金应与补偿性赔偿金相区别,且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第十七条【损益相抵】
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并直接受益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从中扣除其所得的利益,但此种扣除与受益目的不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第十八条【损害赔偿的生计酌减】
损害非因故意所致,若损害赔偿责任将导致赔偿义务人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无法支付未成年被抚养人的教育必要费用,法院可以依其请求适当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的减轻数额,法院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受侵害权益的性质、损害的大小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影响等因素。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第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健康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对受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百五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九百五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的特殊规则】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垫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可以向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追偿。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侵害财产的侵权责任】
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财产损害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以市场价格计算不合理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方式计算。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九百六十一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动物造成伤残的,合理的救治费用不以该动物的市场价格为限。救治费用过高的,可以对动物实施费用合理的人道死亡措施,并由侵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明知他人享有的债权并对其进行侵害的,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侵害合法商业利益的侵权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商业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五条【虚假诉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行为人故意以侵害他人债权执行力为目的,虚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一条之一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二十八条【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根据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和人格权益商业化利用的许可费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九百五十九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以赢利为目的,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五条【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对于正在持续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六十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经常居所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对精神损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条【共同风险分担公平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意外造成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人身损害,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如果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可以根据各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九百六十二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可以协商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但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协商不一致的,损害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的,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按约定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支付。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赔偿标准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百六十三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被侵权人过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的被使用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视为被侵权人的过错。
被侵权人明知行为或者活动具有可预见的危险性,仍自愿参与,明示或者默示自愿承担风险后果的,视为被侵权人的过错,但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百五十二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
方案1:本条删除。
方案2:在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中,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百五十三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方案1:本条删除。
方案2:损害是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五十四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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