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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8838
在利益衡量论的体系建构中,异质利益(不同性质的利益)之间如何衡量?似乎存在着公度性(通约性)难题。它涉及不同利益之间衡量的可能性,是建构利益衡量理论必须面对的基础性问题。作者认为,异质利益衡量的实质是相符性(匹配性)问题,而不是公度性(通约性)问题。作者将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增为本书第五章,使利益衡量理论的体系更为完善。
上篇源流
章概念法学
一、法国的概念法学
二、德国的概念法学
三、概念法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利益衡量的兴起
一、德国的利益法学派: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一)耶林的目的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二)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二、美国庞德的利益法学
(一)社会工程与法律利益
(二)利益学说与利益纲目
(三)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四)法律漏洞与非依法裁判
三、日本的利益衡量论
(一)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
(二)星野英一的利益考量论
四、对利益衡量的简要评论
中篇重构
第三章利益衡量的必然
一、法律存在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原因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
二、司法性立法
(一)立法机构:由单一走向多元
(二)法官职权变异:司法性立法
三、法律适用:从三段论到三角论
四、利益衡量的价值
(一)赫克的侄女继承案
(二)加藤一郎的飞机事故案
(三)利益衡量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关系
五、结语
第四章异质利益衡量的可能
一、问题的缘起: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
二、异质利益衡量的求解路径: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情境
(一)异质利益衡量需要澄清的误解
(二)求解难题的两种路径
(三)求解难题的路径转换: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案件
(四)小结: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存在求解路径
三、异质利益衡量的价值基础:存在基本的社会共识
(一)基本价值的社会共识
(二)利益位阶的社会共识
(三)行为规范的社会共识
(四)小结:利益衡量需要的是社会共识,不是公度性
四、异质利益衡量的规则基础:存在具体的制度共识
(一)法律制度允许以公度性为基础的利益衡量
(二)法律制度不允许以公度性为基础的利益衡量
(三)小结:利益衡量需要的是制度共识,不是公度性
五、异质利益衡量的程序:优势利益的制度性选择机制
(一)诉讼程序是异质利益的选择机制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竞争机制
(三)法官的利益选择机制
(四)裁判文书中的利益衡量披露机制
(五)小结:程序为利益衡量提供制度理性
六、结论: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是可解的
第五章利益衡量的重构:基于利益的层次结构
一、利益衡量可能导致恣意:以加藤一郎的“骈居妻”为例
二、利益的层次结构
(一)利益及其层次结构
(二)利益层次结构的术语解释
(三)利益层次结构的法理再解析
三、利益层次结构的生成
(一)利益层次结构的生成
(二)当事人利益与制度利益的关系
(三)制度利益与社会变迁
四、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一)制度利益无缺陷时的衡量:以“姘居妻”案为例
(二)制度利益存在缺陷时的衡量:以“玻璃幕墙”事件为例
(三)制度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衡量:以医疗事故
为例
五、结语
下篇阐释
第六章制度利益的衡量
一、制度利益的解构与铺陈
(一)制度利益的性格
(二)制度利益的解构:类型化与利益细分
(三)制度利益的铺陈
(四)小结:制度利益可分两步骤剖析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规则
(一)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三大支撑
三、制度利益衡量的动态性功能: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
动力
(一)制度利益衡量推动现存法律制度向前进化
(二)制度利益衡量与法律制度创设的关系
四、制度利益衡量的静态性功能: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
准据
(一)违宪审查的实质是制度利益衡量
(二)比例原则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另一种表达
五、结语
第七章利益衡量的界碑
一、利益衡量的滥用及其原因
二、利益衡量滥用的主要样态
(一)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
(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
三、利益衡量的界碑与法律制度的选择
(一)利益衡量的基础:权利存在于法律制度中
(二)利益衡量的界碑与法律制度的选择
(三)小结
四、利益衡量的具体界碑
(一)“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
(二)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
(三)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
(四)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
(五)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
(六)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应进行利益衡量
五、结论:利益衡量存在界碑
结论
附录利益衡量的经典裁判文书
判决书一北大方正公司案
判决书二重庆索特盐化公司案
参考文献
后记
《利益衡量论》一书,不仅介绍了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起源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该书关于利益层次结构的体系性构建。该体系中,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层次结构,从而选择如何解释与适用法律,可以在司法裁判中避免传统利益衡量理论所造成的主观恣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慧星
利益法学方法的*进展,见诸于我国学者梁上上的《利益的层次结构和利益衡量的展开》一文,以及德国法哲学和公法学家阿列克希(R.Alexy)的《基本权利理论》之中。前者将利益纲目和利益关系进一步具体化和形象化,以期像“读图表”那样为法官判决提供指引;后者则运用数理思维,希望通过科学计量的方法,来回答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的客观性问题。这两种衡量方法所依托的形象思维和数理思维,也体现了东西方文化在思维模式上的风格和差异。
——浙江大学法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林林
本书版于2013年出版。在重印之际,结合研究,做了修订。
在利益衡量的理论建构中,异质利益(不同性质的利益)之间如何衡量?似乎存在着公度性(通约性)难题。它涉及不同利益之间衡量的可能性,是建构利益衡量理论必须面对的基础性问题。但我认为,异质利益衡量的实质是相符性(匹配性)问题,而不是公度性(通约性)问题。我将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增为本书第四章,使利益衡量理论的基础更为扎实,体系更为完善。同时,我对本书的结构做了整理,使其脉络更加清晰。此外,删除了原版”附录一
利益衡量的典型案例研究”,并修订了原版中的个别文字。
《利益衡量论》总算写完了,好像走过漫漫长路终于可以坐下休息了,我感到轻松了许多。对于利益衡量,我已经花费了很多时间与精力,边写边思考,边思考边写,她已经陪伴我度过了近20个春夏秋冬。
早接触到利益衡量理论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课堂上。那时,梁慧星老师利用在党校学习的间隙,给我们讲民法解释学的一些问题。利益衡量是其中之一,它深深吸引了我,成为我持续研究的课题。在这期间,我认真读了梁老师的专著《民法解释学》,以及他的关于利益衡量的一些文章,还读了他翻译的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加藤一郎的论文《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就加藤的论文而言,我读后颇受启发,获益良多,认为该方法可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能够解决许多法律上的难题。但是,该利益衡量方法并不完美,过于讲究实质的价值判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缺少约束机制,容易导致利益衡量的恣意。当时,我很快就写出了8000字左右的初稿,但是这一稿子还不够成熟,就搁置了下来,但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1997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我回到了母校杭州大学法律系任教,继续思考这一问题,对已经搁置很久的初稿进行不断地修改、补充与完善,到2000年年底终于定稿,后以《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理论》为题发表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该文20000多字,提出了我自己的利益衡量思想–利益衡量的层次结构的理论。这也是本书的核心思想。该文发表后,获得了较高的评价,在法学理论界的许多学者(特别是法学方法论学者)对该文展开了详细研究,例如浙江大学陈林林博士、山东大学郑金虎博士都把它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加以研究。同样,在民商法学界等学科也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与较高的评价。这给我很大的信心与鼓励。
但我很快发现,随着利益衡量在实践中的流行,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滥用该方法的问题。于是,我收集资料做进一步思考,写成了《利益衡量的界碑》一文,并发表于《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该文提出了利益衡量的六大具体界碑,试图防止人们滥用利益衡量方法。制度利益是利益衡量的层次结构理论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体会到2002年的论文对此表达得不够详细、充分,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把它更清晰地展现出来。但是,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判例较少,研究进展缓慢。2008年9月~2010年6月,我在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做访问学者,惊喜地发现美国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回国后,一边思考一边写作,完成了《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一文,并发表于《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这样,我自己的关于利益衡量的观点基本完整了。
其实,早在2007年,法律出版社的编辑高山先生曾经来到杭州,在办公室与我作了深入的交流,他希望我在法律出版社出一本书。当时,我就与高老师提到,想就”利益衡量”为主题出一本论文集。高老师认为,这一主题很好,但不能是论文集,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我对此深表认同,也成为我的情结,一直思考如何架构出该书的理论框架。随着这3篇论文的陆续发表,研究工作的不断进展,著作的基本架构也慢慢地浮出水面了。
说实话,到2011年9月之前,我对利益衡量的知识主要还是来源于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以及访美期间所收集的一些判例。可能恰恰是自己知识储备的不足,脑袋中有更多的留白或者说更少的条条框框,再加上少年气盛,才使我有机会得以提出属于自己的利益衡量理论。于2011年9月决定开始写书后,才开始认真研究德国耶林、赫克与美国庞德等学者的论述。通过对他们的研究,我进一步认识到:利益衡量理论源远流长,它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基础上兴起的,需要经由概念法学,才能超越概念法学。只有经由概念法学,才能发展利益法学。为此,我需要把时间维度拉长,从概念法学开始写起,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利益法学代表人物的法学思想进行研究,后汇集到我自己的利益衡量理论中来。这样,就形成了本书的完整体系了。当然,本书的核心思想依然是我在2002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的论文。我虽然在本书中对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问题都做了回答,但是可能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不过这已经属于以后的工作内容了。
我在”附录一”中收入了三则典型案例分析,借此可以说明利益衡量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也试图展示如何进行利益衡量的具体步骤与方法。”附录”全文收录了人民法院孔祥俊法官与陈现杰法官的两例经典裁判文书,原原本本地呈现出法院裁判中的有关利益衡量的精彩裁判思路,具有示范意义。
本想在附录中加入我与贝金欣合作的论文《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发表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以体现”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这一立法论上的主题。这是因为,虽然利益衡量理论主要应用于”法律适用”之中,但是该理论在”法律制度设计”之中同样重要,或者说利益衡量在立法论上也同样重要。”立法”与”法律适用”本来就是首尾相连、紧密相关的。我早在2002年的论文中也已经分析过这一问题。而且,该文观点与附录中收录的人民法院2009年的一则经典判决的结论是一致的,可以互为呼应。这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考虑本书主题的统一性与单纯性,以及陈现杰法官的判决书已经把裁判思路分析得极为出色,没有必要再多说什么,后决定放弃收录该文。读者如果把该文与陈现杰法官的判决书对比阅读,相信会取得更好效果。
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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