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607362
本书包括三大部分,部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为国家相关政策及重大规划,第三部分为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供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参考。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的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认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教育和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事故处理员除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并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外,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级事故: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二)二级事故: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三)三级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
(四)四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第七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理。
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权限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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