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38544丛书名: 东方青年学人文库
近几年,中国高校法科毕业生畸低的就业率使教育界、学术界不得不开始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严峻问题的背后,实际折射的是过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作者聚焦于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中的问题、挑战和突破口,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需要更为合理地分配资源,以法学教育考核的实效化为切入点,应当把法学院高级法律职业教育的入口作为甄选法律适才适性者的起点,让法学院承担起一般性胜任力的培养,并相应地享有实际的资格评估权力,*终建立起学科教育、一般职业教育、定向职前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环节衔接。
法科院校的“系统集成”改革何以可能(自序)// 001
章 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挑战和改革突破口// 001
节 两大传统的核心问题// 002
一、 粗放扩张与质量滑跌的逆向性// 002
二、 法科教育体制设计的承载之困// 004
第二节 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005
一、 以“人本”为中心的改革新范式// 006
二、 “认知偏差”和“体制缺陷”的辅正// 008
三、 谋求国际化的涉外法科人才培育// 010
第三节 法科院校的布局及软实力之弊// 010
一、 缺乏“比较优势”的法科院校布局// 011
二、 作为体制内标杆的法科院校// 012
三、 承袭传统与新秀崛起的法学院速写// 013
第四节 下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015
一、 寻找深水区改革的可选项// 015
二、 以法律职业导向为改革突破口// 016
三、 “法律职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区别// 018
四、 回应三个典型的质疑// 019
第二章 以职业主义为导向的法学教育论证与命题// 021
节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共性分歧// 023
一、 欧美文献的两大阵营// 023
二、 亚太拉美研究的三条进路// 026
三、 “朗代尔的疑问”与法学教育的共性分歧// 030
第二节 法学教育技术性与公共性的两难困境// 030
一、 “技术性”导向的法学教育质疑// 030
二、 “公共性”的法学教育路线误区// 033
第三节 法学教育的“自反性现代化”思路// 037
一、 两难困境背后简单的现代性// 037
二、 走出困境的自反性现代化// 040
第四节 职业与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学教育领域// 041
一、 系统 /环境:功能分化的维度// 042
二、 “共变”的其他子系统// 043
第五节 当下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若干命题// 048
一、 “职业胜任力”的低层化波及效应// 048
二、 法律人才培养忽略的“机会成本”// 050
三、 “学科为壑”的大学单一培养建制// 051
四、 多元化的“改革可选项”亟待整理// 052
五、 “建制化”培养涉外型的法律人才// 054
第三章 法律家一流的卓越胜任力结构// 055
节 法律职业教育何以转向胜任力目标// 057
一、 现代职业角色认知的偏颇// 057
二、 什么是“胜任力结构”// 059
三、 胜任力结构转向的优越性// 060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九项胜任力特征// 062
一、 个人效能(personal effectiveness)// 063
二、 认知能力(cognitive ability)// 064
三、 过程执行(working with process)// 065
四、 人际影响(interpersonal influence)// 068
第三节 法律职业适才适性者的胜任力甄选// 069
一、 胜任力特征的区别对待及意义// 069
二、 甄选的依据:绩效结论与更多胜任力的复合// 070
三、 更多胜任力的甄选方法// 072
第四节 胜任力结构形成的基本路径// 073
一、 借入“动机获得理论”// 073
二、 跨越伦理的一般性// 075
三、 问题假设的方法// 076
四、 更多的法学经典阅读// 078
五、 并非“例证”或“虚拟”的判例研讨// 082
六、 模拟事务所及其慎用// 083
七、 狭义地使用诊所教育// 084
第四章 法律家培养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耦合// 089
节 法律职业准入的模式比较及甄别// 091
一、 法律职业准入的模式// 091
二、 决策的机会成本在哪里// 093
三、 资源优化配置的因应之道// 094
第二节 法律职业教育考核的实效化// 097
一、 从“关卡”到“过程”的转变// 097
二、 法学院胜任力考核的机会成本// 098
三、 甄选的提前和“大学考试”的权重设计// 099
四、 避免一些错误的倾向// 100
第三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两段化”与胜任力的阶段培养// 101
一、 资格考试的弊端及法学教育的必要回应// 101
二、 推行资格考试“两段化”的机会成本// 103
三、 两次资格考试的差别性定位// 104
第四节 两段式资格考试中的研修教育// 106
一、 法律家一元化的“破局”// 106
二、 配套“短期特色研修”与机会成本的削减// 107
三、 研修的方式和机构的配置// 107
第五章 法律家培养与一流综合性大学的基石// 111
节 “院系林立”格局的瓶颈及体制突破// 112
一、 一流文科标准:问题导向、定量倾斜与国际评估// 113
二、 学科建设改造:“复合”与“专精”的平衡// 116
三、 过程结构优化:“专业延后”和“二次选择”// 119
第二节 中国“通识”的尴尬、冷观和前行// 121
一、 法律家的卓越与多元、纯粹的通识教育// 121
二、 法科生们遭遇的“通识”之忧// 122
三、 通识对法学教育专业化的“局部修正”// 124
第三节 拔尖法科人才的跨越式培养// 127
一、 拔尖文科生源的甄选机制// 128
二、 非同一般的人文素养基础的炼成// 130
三、 比较视域的更深层、多元和体制性介入// 132
四、 贯通机制下的连续专精化训练// 133
第六章 “三三制”:法学教育改革模式的可选项// 137
节 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基本模式// 138
一、 施行高级法律职业教育的可选项// 138
二、 以推行“贯通本硕”为切入点// 139
三、 以“三三制”作为改革实施方案// 141
四、 职业主义改革的精英打造目标// 141
第二节 职业主义导向改革的关键内容// 142
一、 通过遴选程序保证优质生源// 142
二、 按照职业主义标准调整课程设置// 143
三、 改良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过程// 145
四、 配备适才师资和职业主义教材// 146
第三节 改革课程的设计及生源的遴选// 147
一、 课程规划设计的九个原则// 147
二、 进阶式的基本课程设计方案// 149
三、 法律职业适才适性者的遴选框架// 150
四、 生源的选拔机制// 151
第四节 改革方案的普适性修正和扩展// 152
一、 重拾法律人的“士”的精神// 152
二、 逐步放大课程改革计划的“韧性”// 154
三、 渐次开设较为成熟的新型课程// 156
四、 增列新的企业法务方向培养目标// 157
第七章 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蓝图和路线// 159
节 法科院校走向国际化的类型及格局// 162
一、 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两大方向// 162
二、 法科院校国际化办学的四种类型// 163
三、 正在变化的国际化法律人才需求// 167
四、 国际化法科办学的错位及协同// 169
第二节 法科院校国际化观测及挑战之应对// 173
一、 国际化办学评估的维度和精度// 173
二、 扭转国内法科领域的“留学赤字”// 179
三、 国内法律服务市场放开后的磨砺// 182
第三节 法科院校国际化办学的技术面改革// 185
一、 国际性法科师资的引智和分工// 185
二、 涉外法科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188
三、 留华法科优质学位的建制化方案// 191
附录一职业主义导向的法律专题特别讲义范例// 195
附录二职业主义导向的真实案例深度研讨范例// 231
中央正在研究新一轮法学教育体制的结构性改革。相当长时间以来,全国法科院校的版图盲目、迅速扩张,以及难以体系化应对质量滑跌的乏力,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陷入困境的两大共识。具体的问题包括名不副实,粗放式扩张相当程度上导致法科教育存在大面积的教学质量问题;供过于求,法科生就业率长期徘徊于低水平,甚至掉在末位;学而不用,低层次法科生过度生产,使得多数法科毕业生在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供非所求,结构性发展不均衡,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涉外法律人才,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法律职业人才依然缺乏。所以,推动中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当下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到底怎么改?
一、 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目前,国外已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包括:(1)美国的法学院准入评估、J.D.培养和律考“短兵相接”。美国由ABA周期性隔5年完成轮流评估,筛选出以J.D.培养为主的法学院,准予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们参加各州难度不一的律考,而法学院则简单明快就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职业从律师中遴选。(2)英国“分阶段、递进式”的连续教育。英国法学本科把法律当成学问而非技艺,毕业后若想当律师,还要完成后续指定的LPC或BVC等技能课程,以及继续在律所被带教实习两年后,就可被律师公会或律协注册成为律师,同样它是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起点。(3)德国的“两段式”司考和中间研修。不同于英美,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为目标,只有取得法官资格,才能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模式上采取“两段式”司考,中间夹一个预备期研修培训,一般只有极少的法科生才能获取法官资格。(4)日本和韩国的“法科大学院”改革。日本和韩国吸纳美国经验,甄选法学院设立研究生层次的法科大学院,只有它所输送的法科毕业生才能被准入参加律考和接受此后的短期研修。
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以上不同模式的共性变化在于,更多国家开始把毕业于数量相对恒定的法科院校列为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简言之,就是除了通过资格考试,更加“前置性”地把经过筛选的法科院校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另一个门槛。比如,美国以严格筛出的精英法学院为行业准入的主要管制手段,律考则相对为辅;德国改革后的司考把次司考权交给了数量本就长期稳定的法学院实施完成,进而让法学院借助于次司考而在行业准入上占据相当的话语权;而英国则干脆不设律考,把学理与技能分别交由数量上严格控制的法学本科和职业教育完成。
中国借鉴这一共性变化的重点在于,前置性行业准入门槛的法科院校宜根据“需求侧”的量而控制规模。否则,不仅难以让中国法科院校超常规发展的现状和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改观,而且必会重蹈日本法科大学院评估的准入失之过宽,以及司考过于严苛而造成的法科毕业生供应过剩、被司考培训学校掳获,以及资格考试阶段的“弃大学而去”的失败。
无疑,通过结构性调整增加筛选后相对数量恒定的法科院校在职业准入上的权重,既可以有效控制和压缩法学教育规模,又可以改变因资格考试“一考定终身”而造成为过度被司考所指挥的被动应试现象,已成为世界主流国家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趋向。当然,不要因此而误认为法科院校能承担起所有的法律职业教育过程。以上的国外经验同时告诉我们,无论是英国泾渭分明地把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截然分解在大学本科前后的不同阶段,还是像德国、日本和韩国那样,把职业技能训练过程交给法学院之后的由司法裁判机构或专门研修机构来完成。那种让法科院校承受负荷过重的职业技能全过程训练,既不可能也并非恰当之举。
接下来,到底又如何正确对待一向在中国作为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资格考试呢?需要指出的是,英国式的资格考试缺位恐怕在中国行不通,因为它难以应对中国已规模十分庞大的法律职业教育;更何况英国大学后的职业教育,带有明显的一对一“学徒制”的传统痕迹,资源耗费太大,难以在中国形成能够匹配的规模效应。不过硬币的另一面,类似于德国、日本的极高资格考试淘汰率,同样难以满足中国的法律人才缺口,更不用说情况极为复杂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多元化、分层次、区域性培养的实际需求。
另外值得警惕的问题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模式保证了只将法律行业的准入资格,授予那些在法学本科期间胜任力较强的人,直接从起点上保证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水准。然而,出于从法学院到研修机构的培养规格同一化,使得那些被司考筛选下来的法科生,已难以适应其他法律相关职业;同时加上考试准备周期的旷日持久,这些法科学生又错过了进入其他职业的机会。特别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随着资格考试淘汰的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日益积压,日本法学界却在高呼实务界特色化和多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的匮乏。于是,深刻反思法科大学院成败的经验,已成为日本朝野极为关注的议题。而韩国的法科大学院改革则汲取了教训,改革较为彻底。把法律职业的管制从过去的政府“控制和监管”,转变为鼓励法科大学院之间的“自治与竞争”,此为韩国式改革方案出现的新动向。
二、 改革的整体定位和思路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的本土化实际,显而易见,以法律职业主义为导向,重点抓住把新一轮的法科院校体制改革融入到职业准入的门槛设计之中,即从中国法律职业的“需求侧”实际情况,逻辑反向倒推“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应是推动中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正确定位。
基于这一定位,借助于第三方严格评估和筛选后的数量相对恒定的国内优质法科院校,其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一旦经过科学合理的评定为优秀,即能够在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获得适当加分甚至豁免考试的差别待遇;同时,落实和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判例化改革导向的胜任力结构遴选功能,而不是换汤不换药,仍停留以往的知识性考核为主,借此较大程度地改变低水平法科毕业生凭靠更多记诵和题海战术而产生的逆淘汰现象。只有借助于这样的“双管齐下”,才能更彻底地根治中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量升质跌的痼疾和流弊。
不仅如此,这一改革举措的“多米诺骨牌连续效应”,还在于能够推动让优质法科院校得以自觉地转向以法律职业为主的人才培养,同样也会带动全国其他的法科院校开始考虑能否形成更为精密合理的区域之间、多元特色的错位竞争格局,而不再是盲目跟风、千篇一律的重复批量生产过剩的法科毕业生。在此基础上,又可以进一步推动把法律的素质与技能教育逐步区隔和细分下去,甚至不归属于同一建制,让数量庞大、短时间内又难以缩减消化的法科院校根据各自所拥有资源的实际状况,重新自我精准定位,根据类似于物竞天择的市场规律,进行适者生存的正向淘汰。另外,上述骨牌的连续效应一旦催化改良了法律职业培养过程的生态,甚至还可以更为深度地考虑合理设立新法律资格考试的“块”(区域)、“条”(行业)差异化或阶梯式通过标准,以及划定不同通过标准所对应的差别性执业范围,而不是目前这样只有极少数地区例外的高淘汰率,这不仅是当下中国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也是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大扩展了称之为法律职业的范围后,不同职业之间的行业复杂性所决定的。
说到底,这一改革定位的本质,就是在“改版后的资格考试”和“大洗牌后的法学教育”两个法律职业的门槛准入维度上,进行资源分配和改革路径的重新设计,其重点和难点是对中国法科院校的洗牌。毕竟,不是所有的法科院校都有能力培养出优秀法科毕业生,所以,体制性的改革一定要让中国的法科院校建设有所分化,否则毫无改变的资源均衡分配,只会让法学院“集体性”地丧失竞争力,进而摧毁法学院的声誉。其背后的残酷而理性的逻辑在于,从概率上“成功本身更能继续孕育成功”,乃为一个公理。因而除非走向特色化的错位竞争,否则一流法科院校的法科毕业生一般更具有培养潜质和竞争优势。根据这一思路,新一轮的体制改革应当紧密围绕新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把职业的管制“向前”和“向后”加以分解。
所谓“向前”,就是把法律适才适性者的判定时间节点,前移到数量恒定的法科院校的入口;同时,投放相对更多的资源在优质法科院校职业胜任力的培养过程;抑或还可以考虑在这些评定出的优质法科院校出口,仿效设立德国那样的以胜任力考核为主的“大学考试”,赋予它参照资格准入的相应权重。根据这一设想,把行业准入的门槛向前移至筛选后的部分法科院校后,就可以开始着眼于对过剩的全国法科院校进行定期的评估,豁免优秀法科毕业生的部分国家资格考试,以此建立起法学教育资源的差别分配,以及法科院校优胜劣汰的全新竞争机制。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美国法学院那样只把所有资源过于集中在少数精英法学院的问题。当然,除了这种根据硬实力水平的等级式资源分配,同时还应对资源横向的必要差异性配置有所关注,借助于第三方而不是单纯的官方评估,敲定法科院校教育资源投放的重点。只有借助这一市场化的机制,才可以逐步拉开法学院之间的差距,以及推动它们更为合理的特色化分工,进而建立起新的法学教育格局,并且也让法学教育自然地回归到适当的规模。
“向后”,就是基于不断成熟的条件,把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两段化”,从只考一次改为前后考两次,以及把次考试分解为“国家考试”和筛选后的法科院校组织的“大学考试”。其要义有三:(1)只有筛选出的法科院校范围之外的法科毕业生参加全部两次资格考试,而入列优秀法科院校的毕业生则根据所在法学院的评估等级,享有次资格考试的豁免权或优惠权。其中即使只享有优惠权的考生,仍可借助于其“大学考试”被计入次资格考试的权重,较之其他生源仍处于优势地位。(2)无论是什么来源的法科生在参加第二次资格考试前,都应接受进一步的短期胜任力研修。其中,改革重点是根据不同的职业意向有效实现分流,并且因材施教给予更有针对性的职业胜任力的强化。(3)新设立的第二次资格考试需要根据法科生们在研修阶段选定的未来职业意向,设计出不同层次和方向的差别性考核。比如,对那些选择在西部地区、服务基层或拟去的法律职业技术含量较低的,即可以设定较低的门槛,当然,资格证书效力相应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或等级性。另外,享有次“国家考试”豁免权或优惠权的法科生参加第二次司考的通过率,也可被用来测试法学院“大学考试”的可信度。可以说,设置司法考试的两段化,防止了法科院校教育与行业准入的“短路对接”带来的诸多负效应,降低了所有人参加一次性考试的极大耗费,回应了法学院之后进行更为专业化的实务研修必要性,以及很好实现了带有“临门一脚”色彩的更有针对性的多元化人才培养。与此相应,法学教育的资源除了新格局下法科院校之间的差别化配置,还不应忽略对法科院校后更为专业化的、不同职业定位的研修机构甄选有所考虑,也许让学科门类大而全的政法院校承担起这种研修,不失为上佳选项。
三、 结构性改革的可选项
根据以上引入职业准入结构调整后的中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方向就是,把一定范围
内能够提供专精化法律职业教育
的优质法科院校入口作为行业准入起点,以及让法科院校承担起部分职业技能的培养;同时,优质法科院校的出口则被当成为法律适才适性者已初步甄选合格的门槛;接下来,在接受完一定期限的、具有职业指向的专门胜任力强化后,就可参加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选拔,以及获得终的准入资格证书。
沿着这一逻辑,整理中国以职业主义为导向的法律职业教育可选项,主要包括:(1)彻底废除法学本科,参照美国只是在硕士研究生层次上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然而,成文法国家的演绎式思维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系统知识传授仍会占据要津。因此,即使问题式的学习有必要借入,不过短时间内很难上升为主流。更何况,中国的法学本科已经发展到这样庞大的规模,断然废除法学本科的影响深远,不得不持之以慎。(2)法学本科加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沿袭德国的法学本科后研修制度,也就是干脆更加明确地把法学本科定位于通才教育,而把职业法律家的专精化教育延后交给特定的机构来完成。比如,对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及部分高校已经或即将设立的律师学院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造,使之成为强有力的职业教育机构。但这种“两段式”截然分开的法律家培养,比较难以实现学理与技艺的交融,而且特定机构的改造成本及时间之需均非简单所能及,涉及的相应整体学制迁移、学位点重新布局等情况都相当复杂,因而此举亦非当下良策。(3)精英法学院与普通法学院的职能分离。即仿日本近代史上的帝国大学,以及韩国的法科大学院改革思路,把一些具备条件的精英法学院定位于只在研究生层面上进行法律职业教育,而在其他法学院继续保留法学本科“两条脚走路”。不过,姑且不论区分精英与普通法学院所引起的波澜或会让改革搁浅,甚至那些多处于重点大学的精英法学院,多数也会出于能招到足够的生源,仍然力图保留自己的优质本科教育建制。
以上三个方案的改革侧重点和力度实际上都有所不同。方案之一比较彻底,但需以更加清晰的改革方案、背水一战的顶层决心、方阵法科院校的齐步走和巨额资源的持续投入为前提。退而求其次,方案二、三就是在现行体制下稳健地、富有成效地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同时可以考虑在保留法学本科并致力于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对本科教育与硕士教育的关系进行重新组合,然后在确保学术型人才培养机构不中断的前提条件下,逐渐把推动法学教育改革重心转向发展和强化高级法律职业教育。换言之,推动实现以职业主义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改革,需要把法律硕士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环节的重点。毕竟即使保留了法学本科,中国现行的四年制本科教育根本无法承载通识教育、法学基础教育以及系统的职业技艺训练。而研究性的法学硕士除少量继续从事教学研究,大量进入实务部门,所以只应保持甚至逐步压缩现有的规模。
四、 “供给侧”改革的路径
根据法科院校涉及体制变动的洗牌式改革定位和思路,无论决策层采取何种可选项,指向结构性改革的“供给侧”,法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至少包括以下七条:
1. 借助于非教育主管部门主导的第三方权威实证调查,全面、客观地评估中国法学院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经验与教训。考察十几年来主要的法律硕士招生单位,在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在职法硕的“多重轨制”背景下,在往年各类法硕的生源数量质量、历年法硕自主招生排名变化、法硕推荐名额分配、法硕学生毕业去向、课程体系类型化、实务技能训练方式、用人市场取向、司法考试变量效应、教学方式接受程度、推行职业教育成本、推免指标适用等指标维度上的关键性数据,建立横向和纵向的大数据信息系统,初步地架构起法学院布局修正调整的整体框架。同时,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改变目前从单纯的学科角度出发的单一评价体系,重新设立科学的分类评估体系,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和程序,鼓励各校对于法学教育加以适当的分类和分层,找准定位及办出特色,推动从数量为主向质量优先的转变。
2. 根据以上评估甄选法科院校的等级,通过赋予一流法科院校优秀毕业生在司考中较大幅度的倾斜性优惠待遇,逐步淘汰掉一部分落后的法科院校。回顾法律职业化的进程,行会式的法律人组织严格地限制成员的准入资格和数量,对于训练、服务价格等进行严密的监控,甚至制造某种职业的意识形态,终对这个行业品质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长期以来法律职业一直把抵御外界干扰的行业自治作为本质特征,以构建起获取较高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职业垄断。中世纪及至近代,相当苛刻乃至带有歧视性的入学资格,以及极为昂贵的学费,保证了接受法学教育的多数出身名流。到了晚近,随着民众的平等意识增强,法律的行业准入被包括高淘汰率的资格考试和层层选拔的岗前筛选等所替代。比如,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改革,美国ABA的法学院标准认可,德国的两阶段及双轨制选拔,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法改革,法国的国立司法官学院设立,英国的LPC、 BVC课程训练以及强制性的实习期要求等。因此,中国法学教育超常规发展与极低的司考通过率之间的“日本式教训”,不能再听之任之下去,而是应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始就设立前置性准入门槛,才能有效控制法学教育适度的数量和质量。
3. 以等级评估倒逼部分法科院校寻找法科人才培养的特定方向和新增长点,对接法律服务的多层次性,而不是低层次人才的继续大量复制。毫无疑问,前面两条改革的路径设计,涉及许多被改革“抛出去”的既得利益群体,必定会遭受他们来自对“新职业准入标准”的强烈质疑,甚至“抱团取暖”坚决一致地抵制和反对。质疑和反对的理由主要来自两条:警惕“先上车的”的一流法科院校借此走向攫取职业特权的“管制俘获”;通过结构性改革的行业准入控制成本过大,肯定会让法律职业教育的亲民化、平民化色彩不断退化。因此,前置性设立法科院校的职业准入门槛设计方案的同时,的确不宜忽视了法律服务层次的多样性,毕竟某些法律服务并不需要它的提供者都达到这样的水平;高不可及的资格筛查,除了添加“考试崇拜”和刻意制造职业神秘主义,别的效用相当有限。因此,除了对评估出的等级较高的法科院校进行倾斜性扶持,同时,不可偏废地需要鼓励占多数的法科院校迅速寻找适合自身的定位和特色,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不同方向的法律服务多元化需求。
4. 以培养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硕士为主流,把这一基本共识当成下一轮体制性改革的主导方向。即使后的决策保留了法学本科,那么由于现行的四年制本科教育根本无法承载通识教育、法学基础教育以及系统的职业技艺训练,而研究性的法学硕士除少量继续从事教学研究,大量进入实务部门,所以,原来的这两个序列宜保持甚至逐步压缩现有的规模。这样,发展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硕士应成为主流。当然,这里的法律硕士不等同于现行法律硕士制度的“法律硕士”,而是推动“本硕贯通培养”模式,对于接受了相当程度的通识教育、法学基础教育的本科生,经过逻辑推理、分析判断、论文理解、语言表达等方面的素质考试,提前吸纳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进行系统的职业立场、职业态度、职业伦理以及职业技巧的应用型专门训练,逐步地、渐进地推动法律职业教育向理想靠拢。
5. 避免把职业训练包揽在法学院,抑或把素质教育与技能训练完全分离在不同机构两种倾向,而是让法学院承担起部分技能训练职责。作为一个普遍现象,许多中国法科生毕业后并不进入法律职业,因而法学院加大技能教育,反而还会挤占学生的其他知识能力积累;同时,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市场毕竟是隔离的,不可能完全把握的动态,所以投入很大而效益未必可观。因此,美国法学院对技能教育的“包揽型”,以及欧洲普遍把技能教育完全划归法学院后的职业训练机构的“分离型”,其效果都遭受过来自“机会成本立场”的质疑。在这里,德国早在本世纪初掀起的“法学教育改革法”颇为值得借鉴,其改革要旨在于分解阶段的司法考试,以及让法学院转向一定程度的职业化教育。改革是把原来的阶段司法考试被分为“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两个部分,将两者加权后的结果作为预备期职业准入的标准;以此倒逼了法学院的教学除了原来漫无边际的理论和原则,开始渗入从事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执业技能的专精化内容。显然,改革的趋向是让法学院承担部分的技能训练职责。
6. 抓住“胜任力结构”的差别性人才评定权威标准,把甄选和培育优秀法律人的差异才能作为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标杆,而不只是囿于那些门槛才能。技术性的门槛不过是一名法律从业者在临界点上所需的标准。即使设置了极为严格的遴选标准,法科生乃至是非法科生仍易于通过知识、技能的累积传授,以及应试策略性的短期强化“跃过龙门”。比较而言,所谓差异才能则是在职业角色认知中深层、持久,而且可以预测一个人在复杂情境及担当重任时表现的潜在特质,臻于至善的周期较长也较困难,不是目前短平快的法律行业准入标准所能覆盖。因此,接下来的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抓住区分法律适才适性者的潜在特质,以胜任力为导向,把现在只是以知识和技能为核心的技术性“门槛”才能,转向对只有“甄选”方能发现的,并且是优秀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的目标清晰的深层次动机、情境敏感度之类的人格特质、面向自己评价的自我概念以及不同个人的价值取向等“差异”才能,深度地嵌入到新的法学教育过程改革之内。
7. 根据法科院校结合自身条件而设置的不同法学人才培养定位,探索和构建出多元化、特色培养方案。其要义有:(1)从课程设置上,完成本科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科目及相邻学科群的学习之后,从本科高年级直至研究生阶段开始转入更为专业化、更为深入细致的法律职业科目,包括实务基础科目群(比如,法律文书、文献检索、法律职业伦理、模拟立法、模拟法庭、模拟事务所、模拟调解以及法律诊所等)、实务前沿科目群(比如,法律与环境、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医疗事故、法律与互联网等)。(2)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可以针对接受法律职业教育可能就业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乃至政府部门等主要特色方向,优化整合现有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若干套富有魅力的多元化课程菜单,尤其是丰富实务选修课的种类和内容。(3)改变国内法学教材体系的千家一面、大同小异的现状,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以及对学说的主流见解、反对见解、折衷见解进行精确的介绍和分析以描绘学术谱系图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实定法为主线的法解释学叙事范式,及系列性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可以说,已进入深水区的中国法科院校所需要的改革已不再是机制上的小修小补,而是亟待推动一场“系统集成”的法学教育结构性改革。基于这一思路,作者试图尝试提供一份体系化的完整改革方案,以供决策参考。
是为序。
杨力
上海市虹桥路寓所
2016年5月25日
章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挑战和改革突破口
节两大传统的核心问题
国家发布的历轮法学院排行,以学术条件为主要标准,已数度引起质疑。然而,不少年度性颁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已跌至文科专业平均线以下,甚至曾经位列文科毕业生倒数,颇令在校及毕业人数已经雄居世界前列的中国法学专业备感尴尬。显而易见,与当下热衷学术排行形成强烈反差,这种畸低的就业率已迫使有关人士对中国法学教育现状进行反思。
严峻问题的背后,折射的是过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其中,21世纪以来兴起的法学院系盲目扩张之忧,以及历经数十年仍未有相应改变的法科教育体制乏力之痛,已为共识之两大核心问题。
一、 粗放扩张与质量滑跌的逆向性
较长时期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逆向于迅疾发展的法学教育粗放式扩张,呈现持续下滑并广为诟病。诚然,从满足于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于法律人才之需,到紧跟高等教育的跨越发展而力推扩招之政策,继而再到顺应综合性大学的学科完整而抢上专业占领阵地,中国法学教育的确抓住几次机遇实现了超常规发展。不过,目前中国设立法学院系的高校早已多达630多所,30年来增长了100多倍,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总量呈现出了溢超整个社会可容纳程度的苗头;同时,仍然相对滞后的法学人才培养理念和教学条件的简陋,又日渐形成了对法科教学质量的刚性制约,甚至许多法学院不得不退而满足于应试教育,它使“许多优秀人才像在流水线上那样,被造就成没有个性、没有思想、没有创造性的中等之才”。梁慧星:《我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忧思》,《法制日报》2007年1月14日第2版。
为直接的后果就是,法科毕业生就业率的逐年下降,尤其是到了2009年,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触摸到了一个“质”的底线,法科生们的就业率竟然滑到了文科毕业生的末位;这一问题的连锁反应就是,原为热门专业的法学本科专业出现了未完成招生计划,以及相当比例的优秀学生不再选择法学专业等新的情况。不仅如此,徘徊于数量与质量之间的逆向效应,还更为深刻地表现为法科毕业生的结构性失衡。法科生们的数量急剧上升,除了整体质量下滑的原因,又深陷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格局。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国家内外决策治理的高端法律人才依然缺乏。一个明显的例证是,至今中国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仍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少有本国的“外国通”。显然,符合实际的职业需求才是制约人才供应的重要因素,那种认为“增加供应会创造需求的想法是错误的”。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法学家》2008年第2期。
因此,法学教育迅速扩张的逆向效应产生了四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名不副实,存在大面积的教学质量问题;第二,供过于求,具体表现为法科毕业生就业率长期低于平均水平,甚至掉在末位;第三,用非所学,现实法学教育的目标和设置,难以对接迫切的高层次人才之需;第四,学而不用,低层次的法科生过度生产,使得就职的多数人都在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显然,如果这样尴尬的局面不能尽快扭转,法学教育就将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
二、 法科教育体制设计的承载之困
以上数量与质量的倒差,反映的只不过是结构性矛盾的一个侧面,长期形成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各类体制载体,同样陷入了不同的困境。
从本科教育看,隶属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创设之初,旨在培养的是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人才;而隶属司法部的政法院校的本科教育,目标则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等应用型人才。可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两条进路的目标逐渐趋同,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人才要求,也不适于应用人才之需。故此,法学本科“就业难”成为通疾,法学本科存废之议也由此而生。为了破解狭窄的就业入行门槛,国家司法部“破冰”允许在校的大三生参加司法考试,这一政策虽从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本科就业,但也进一步把不少法学院系推向了应试教育的深渊。毕竟处于巨大横向压力中的法学院,没有哪个敢于轻视就业率以及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就业率的司考通过率。相应地,腹背受敌的处于夹缝里的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究竟何去何从?
那么,法学硕士又是怎样一种景况呢?目前,法学硕士参照前苏联的副博士学位,旨在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学术型人才,且往往倾向于附和导师专长而局限在较为狭窄的专业知识结构里。但是,如果说十年前法学硕士还有望进入高校院所从事教研,那么研究生扩招步入快车道以来,此路已基本不通。除了极少数攻读博士学位,多数法学硕士都选择参加司考而进入法律实务部门。换言之,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仍坚持学术取向,客观上造成法学硕士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比如,律师的法律服务需要综合性法律知识,法院强制要求法官进行审判业务岗位交流等,都使得口径偏窄的专业化培养模式屡受挑战。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硕士教育也已渐入窘境。
既然中国的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教育存在弊端,那么,对于已施行较长时间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又能否完成专业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协同呢?
无疑,设计之初的法律硕士制度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目的是让学生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并以职业教育为理念,区别于以研究为目的及对本科专业不设限制的法学硕士。此后,当逐渐意识到比较成熟的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后,又迅速推出了面向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
然而,新式法学人才培养的匆匆建制与落实的软实力之间存在巨大落差。相当数量法学院的法律硕士教育在培养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要么依旧是本科教育的简单复制,抑或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实质差别。其突出表现为办学形式封闭,缺乏法律实务部门的参与和引导;人才培养过程不健全,缺少必要的岗前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等。因为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脱节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通常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乃至干脆排除在招考范围之外。由此引发的多米诺效应,就是中国多数的优秀本科生不会轻易放弃原来的专业改读法律硕士,即使是为了提高就业能力改读法学的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在少量优秀者进入法律职业后,他们也因专业基础欠扎实而被认为甚至不如本科生。而法学本科生们也往往只有申请报考法学硕士的竞争力相对弱者,才会不得已转而选择面向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教育质量低、就业能力弱、学生生源差,如此环环相扣,往复循环,已使得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持续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危机。
第二节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是改革迈向深水区后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在人才培养上的新要求。无论是继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还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律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尤其是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职务序列,以及新式地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抑或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等,无疑都对新一轮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而对于以后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新挑战,除了更加精细入微的“环节性”和“细部化”改革,还必须从所培养的法科人才乃是作为市场经济中生产力革命的核心要素加以审视。这样,法学教育之功能就不仅是简单的创造和传播知识,更加是作为积蓄推动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人力资本重镇。
一、 以“人本”为中心的改革新范式
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的潜在价值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及新兴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而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之后被党的法治中国建设决定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毋庸置疑,由于市场经济递进式转型及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复杂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价值和改革模式一度被错误理念所肢解和误导。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不少院校的法科人才培养早已纳入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框架,因而无论其内涵还是其使命,都超越了传统上法科只是被视为经济或政治手段的工具论的狭隘视野,确立起了以倡行市场经济亟须的法律职业人才为起点和目标,迅速构建法科新的竞争优势平台。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法学教育正在出现从以“物质”为中心转向以“人本”为中心的改革范式新变化。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新设公职和公司律师,更加强调职前培训,国家双千计划实施等一系列举措,都让法治中国建设在法科人才培养上可圈可点。开始着力于关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这种重心的位移必将进一步推动法科教育改革的新一轮发展。长期以来中国经受了比较多的经济与体制转型,许多累积性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比如,国企大面积脱困和银行不良资产解套仍步履维艰,直接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初级产品过剩、心理预期低迷等一系列问题。但由于党和国家审时度势,采取积极的财政扩张政策和适度的货币稳定政策,国民经济又开始稳中有升。特别是启动高等教育消费后,形成了一个由需求驱动、创新带动和政策推动三位一体的高端区域,成为……持续保持消费和投资两旺的卖方市场。这一现象根本地反映了市场竞争侧重点的悄然转移,也就是人才日益成为争夺焦点。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球性市场几乎都经历了从产品竞争到资本竞争,再到人才竞争的不同发展阶段。如果说产品竞争和资本竞争只是市场经济早期的潜在规则,那么人才竞争就是市场经济发达时期即知识经济的核心要素。同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需要把卓越法科生这一人力资源迅速提升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资源,把以职业为导向的法科人力资本界定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资本。以此为导向,作为开发人力资源、积蓄人力资本、决定人才市场规模和质量的法学教育,肯定会迎来一个以人为本的新时代。
与之相应,现实情境中的法学教育领域也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法科教育格局、不可旁落的国家法科教育主导权以及单一的法科教育制度等都被纷纷打破,富有改革创新和真正意义上的法科教育制度开始建立。可以说,法科教育领域内的各种关系出现的新气象和新局面,已使得整个法科教育向社会全面渗透,而且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错综复杂,甚至成为法治国家建设极其重要的范畴。因此,更加适应人本之需的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开始被提上日程。
就整体而言,中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不过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教育的产业特性为人们所认识却经历了较长时间,甚至对这种认识至今还存在一定分歧。毕竟在具有强大惯性的计划经济框架里,法学教育长期被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公益事业,国家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法学教育的投资主体。事实上,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格局中,法学教育更应被视为是一种战略性投资。当前,法学教育的投资需求能量尚未完全释放和转化为产业推动力,不过作为法学知识经济的先导产业,同样迈入深水区的法学教育前期改革已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为法治中国建设初步打开了通道,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中新的增长极。正是这种新的增长极形成,反过来又进一步促成和确立了法学教育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产业结构水平是竞争力的基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在产业结构中的市场特性十分薄弱,既没有机会发展为一个自足的法科知识产业,更没有条件对其他与法科相关的产业进行改造和结构推进。因此,法学教育作用比较有限,相对处于半封闭的自我服务的基础地位。然而,更为彻底的市场经济发展和新兴知识经济的到来,已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功能,尤其是瞄准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这一宏伟目标,使其成长空间更为开阔。为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比较全面的体制性改革,比如,转变政府职能,由过去对法学院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以增强法学科研、办学机构和自主性与活力;确立和巩固微观管理制度,既要鼓励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学以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发展,又要加强国家的法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以保障多元化教育在制度化轨道上运行。惟有如此,下一轮的法学教育改革才能立足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水平的高度,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赢得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主动权。
二、 “认知偏差”和“体制缺陷”的辅正
面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挑战,今后法律职业市场的需求重点已从单纯提高法律服务产品质量,转向卓越法科人才的培养,相应的法律市场竞争的性质和产业结构的组成也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无形之手”不仅会更加有力地配置法科人力资源,而且会高倍速地放大卓越法科人才的知识价值。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新阶段法科人才基于竞争中处在资源、技术和机会不平等的前提之下,导致仍然存在不少认识上的偏差和体制上的缺陷,使得以后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仍然面对许多新的课题。
一方面是认知上的偏差。从产业的角度,广义上的法学教育既包括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高等学历教育,又蕴含技能化和多样化的高等职业教育;从产权的角度,法学教育既有公立大学或学院,又有私立大学或学院;从组织的角度,法学教育既有学校教育,又有继续教育、社会教育、社区教育和社团教育等;从技术的角度,法学教育既有封闭性的“围墙”教育,又有开放性的远程教育。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在人们社会需求多样化和成才价值多元化的引领下,其内涵和外延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产业潜力和市场前景都十分诱人。然而因为原有理念的长期束缚,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认识偏差:一是简单地视法学教育为服务和保障政治或经济的工具。二是将法学教育机械地定位在意识形态领域。三是狭隘地认为法学教育投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盲目拒绝和排斥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四是法学教育指导思想上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智力开发,轻性格养成;重偏科独进,轻全面发展;重理论研究,轻实践应用。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法学教育市场的形成和产业化进程。
另一方面是体制上的缺陷。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起步,是建立在以组织动员为行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在短缺经济时代曾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发展培养了急需的法科人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恢复重建的法学教育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知识经济的风起云涌,法学教育在体制上的缺陷早已暴露无遗:一是缺乏高效的投入产出机制和产业通道,法科人才和知识供需失衡。不少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不能迅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科毕业生社会化的周期延长;同时,法学科研成果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而,法律人力资源浪费现象较为普遍,有效知识利用率也很低,用非所学即为表征,导致法学教育在为市场输送高质量的法科人力资本方面并没有发挥出全部的效益。二是投资主体单一。包括法科机构在内的整个高等教育总体上都是由国有资本投资控制的,产权的垄断性和单一性始终没有很大的改变。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市场的严格控制政策不仅遏制了国民经济投资需求的增长态势,另一方面减缓了高等教育产业化的进程,增加了高校扩招后的财政负担,从根本上阻碍了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高等教育市场和教育规律的有效对接,终极易导致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重塑高等教育机会的丧失。三是通盘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没有系统而合理的结构体系。国民经济发展对法科人才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不仅要有智识型人才,而且还要有技能型人才。然而,中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正规的学历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意义上的职业和技能教育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同时,法学教育不单缺乏内在互为关联的系统结构,而且在布局上既没有量的规模优势,又没有质的集中优势。所以,法学教育有完整的机构,却没有完整而错落有致地形成有效分工和运作的体系。四是法学教育机构缺乏办学自主权,招生制度僵化。从决策的角度,市场经济可以视为分散、自主决策的经济制度。既然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那么职业主义导向的法学教育也必须纳入其框架,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谋求发展。它要求法学教育机构在招生制度、分配制度、教学制度、科研制度、投资制度等各个方面必须具有市场适应性和管理弹性,以便培养更多的法律职业适用人才。而现今法学教育的统一管理和仍然痕迹明显的指令计划制度,显然与市场规律的要求相去较远。扩大法学教育机构的自主权不仅是市场的要求,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因为法律人才的竞争和知识的运用都在不断加速,对市场信息作出敏捷的反应和准确的判断,这是原来的法学教育计划管理体制做不到的,只有不断扩大法学教育机构自主权,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才更具有灵活性和生命力。
三、 谋求国际化的涉外法科人才培育
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提出了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目前面临的严峻局面是,日益变幻的全球市场已使许多有形的边界开始模糊甚至消失,区域性和世界性联盟渐成为一种潮流。在此基础上,全球商品、资本、人才的流通不断得以加强。然而,由于种族和国家的文化差异,以及根本利益的冲突,全球市场始终充满着白热化竞争,这无疑使得让正在努力谋求国际化的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处于更加激烈竞争的动荡和不安之中,迫切需要更加努力实现更多通晓国际标准和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重点和均衡培养。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化程度不仅是整体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不同世界、不同国度实现均衡发展、全面进步的标准和尺度。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法治化程度首先取决于拥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法科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由于起点的差距,发展中国家若不能及时在跟进和瞄准国际标准和规则上储备涉外法律人才,以此着手制订跟进和赶超战略,同时推进加以有效实施,那么类似中国被排挤在TPP/TIPP之外这样的事件仍会不断发生。因此,在中国下一轮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里,打造时间的稀缺性将取代其他资源要素的稀缺性,培养速度的经济性将取代数量的经济性,而这两个因素正是决定法科人力资本边际收益递增规律的根本因素。
第三节法科院校的布局及软实力之弊
基于法学一级学科评估的排名,更多的地方法学院已跻身前列。法学教育资源过于集中乃至垄断于少数地方的状况正在发生改变,未来法学院的竞争可能更多只有比较优势,而不再体现为全面优势。这一切的发生,与各地法学院办学资金的体制外多元筹措、法学列为所在学校优先学科的跨越式发展、杰出法学人才的新一轮流动、博士点及一级博士点授权高校的大幅增加等紧密相关。
一、 缺乏“比较优势”的法科院校布局
面对法学院的日益膨胀现实,解开的症结在于“改堵为疏”,使得师资、区域、资源等各具优势的不同法学院,建立起比较优势而不是全面优势。
首先,亟待借助于系统的实证调查,全面评估中国法学院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经验与教训。考察法律硕士招生单位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在职法硕,在往年各类法硕的生源数量质量、历年法硕自主招生排名变化、法硕名额分配、法硕学生毕业去向、课程体系类型化、实务技能训练方式、用人市场取向、司法考试变量效应、教学方式接受程度、推行职业教育成本、推免指标适用等指标维度上的关键性数据,建立横向和纵向数据信息系统,初步地架构起法学院布局修正调整的整体框架。从法律与社会的角度,沿着简单的现代性走向反思现代化的轨迹深刻反思法学教育的方法论,可参见王泰升:《台湾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省思:一个法律社会史的分析》,《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08年第68期。此外,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改变目前从单纯的学科角度出发的单一评价体系,重新设立科学的分类评估体系,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和程序,鼓励各校对于法学教育加以适当的分类及分层,找准定位及办出特色,推动从数量为主向质量优先的转变。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失调与对策》,《新华文摘》2008年第15期。
同时,法科院校的内部应构建出多元化、特色培养方案。其要义有:(1)从课程设置上,完成本科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科目及相邻学科群的学习之后,从本科高年级直至研究生阶段开始转入更为专业化、更为深入细致的法律职业科目,包括实务基础科目群(比如,法律文书、文献检索、法律职业伦理、模拟立法、模拟法庭、模拟事务所、模拟调解以及法律诊所等)、实务前沿科目群(比如,法律与环境、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医疗事故、法律与互联网等)。(2)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可以针对接受法律职业教育可能就业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乃至政府部门等主要特色方向,优化整合现有教学资源,进而为学生提供若干套富有魅力的多元化课程菜单,尤其是丰富实务选修课的种类和内容。(3)改变国内法学教材体系的千家一面、大同小异的现状,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了对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以及对学说的主流见解、反对见解、折衷见解进行精确的介绍和分析以描绘学术谱系图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实定法为主线的法解释学叙事范式,及系列性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二、 作为体制内标杆的法科院校
根据以上这一思路,法科院校的布局应当有所改变。长期以来,具有深厚积淀的人大、法大及北大等老牌法学院始终稳居前三甲,迅速飘红的清华和上海交大法学院已颇具特色。毋庸置疑,新兴的精英法学院在思考如何形成比较优势的同时,仍然不应漠视法学重镇的发展足迹。于是,以形成“比较优势”为法科院校合理布局目标的下一轮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究竟向作为标杆的法学院学习什么,便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长期以来作为法学界龙头老大的人大与法大,至今仍可堪称中国法学教育的标杆。两者共同点在于基础法学与应用法学并重,且均以国家重点学科和基地建设带动整体的协调发展。但是细察之下,两校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
应该肯定,中国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鉴于此,享誉“法学家摇篮”之称的人大法学院,在增加和支撑大学声誉的同时也有意识地依靠大学声誉这种无形资产,通过学校先后推出近十位教授走上共和国讲坛,担任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学习讲座人,前后有五十多名教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中担任要职,形成足以影响中国法学发展的“智库”;而在国际人才培养上,则充分利用学校平台与六十多个国家近百所著名大学建立起交流合作的大格局,在激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高频度出访的同时,更是每年“成建制”地派遣学生分散前往不同语种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交换学习,培育出相当数量的、具有独特的国际竞争力且不易替代的涉外法律专才。当然,盛名背后的人大法学院所承载的远远不止于此。比如,其在科研上的更多倾向性投入,特别是“不封顶”图书资料投资,使其拥有着全国藏书丰富的法学专业图书馆及全国高校的案例集成数据库。甚至它的某些奖惩政策也是呈现一种少有的刚性,像近乎苛刻的跨年度科研考核,使得即便是名教授也存在转岗、降低序列等可能,等等。也许正是这些相关元素的集合与凝练,共同树立起了一座位于国内法学教育的界碑。
如果说人大的经验难以完全复制,法大则是另辟蹊径,结合政法院校的整体师资优势,在确保学术空间的前提下,针对法学教育异化所面临的严重信誉危机,逐步转向颇具特色的诊所教育、事务所教育等较为先进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作为发展重点的法律实践教育,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技术教育,意在培育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与伦理,而不仅是通过法学教育谋取一份稳定而高薪的工作。改进或刷新各类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手法,着力加强实务基础科目群和法律发展前沿科目群的设置,形成“专业槽”而区别于那些通识化的专业。更多依赖于政法院校“门类齐全”的专业素质教育,形成深厚的学识与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以超越纯粹技术性的法律工匠。同时,让学生娴熟一门或者两门外语,提供高质量的国际交流经历,进而在中国整体上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较长时间里,始终保持一种超前竞争力。通过多维度的塑造,法大旨在培养出具有高尚的操守、富于深厚教养和专精学识、娴熟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以及具有国际眼光的一流的应用型法律精英。
三、 承袭传统与新秀崛起的法学院速写
接下来,惯以学术自由闻世的北大法学院,又能告诉我们什么呢?举其荦荦大端,关键在于保持学术的自主性及引领学术的方向,在此之上,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兴趣,并有意识地促进学科间的交融与支持。譬如,身处为争取资源而将科研数量作为规定动作的大环境,北大法学院一以贯之地坚守高质量的成果产出及学术的实质性评价,强调学术成果的精研独到、细致透彻,而不是转承文史模式的“述而不作”和“微言大义”,抑或单纯地“解放思想”及迎合政治意识主流。因此,即使长期以来北大法学院平均每位教师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仅一篇左右,却并未动摇其强大的学术影响力,便是好的脚注。
同时,作为综合性大学尤为工科大学新建法学院样板的“清华、交大法学现象”异军崛起,亦颇为令人称道。依赖于“校区特区政策”的超常规发展,这是清华、上海交大办法学的特色所在,或许对于草创初具的新兴法学院也更具有现实意义。以国际化办学为例,长期以来的中外法律交流始终以中国法律人到发达国家去学习为主,交流一直是单向的,而清华、交大法学院变单向为双向互动,开办了国内比较具有规模性的外国留学生中国法硕士课程项目。不仅开辟绿色通道以申请方式招收来自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全自费学生(其中不乏已是哈佛等名校的法律博士),而且开设的课程也不是短训式的研讨,而是等同于英美国家攻读法律硕士所需的一年时间系统学习中国法,授予获得承认的中国法律硕士学位。正是这种颇具特色的国际化办学,给这样有扎实法律背景且期望值很高的学生授课,反过来促使清华、交大法学院也主动思索和改进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从而极大拉升了学院的教学水平。该项目已经过较长时间,不仅学生数量持续上升,而且生源的地域性也不断拓宽,目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天普大学、波士顿大学、爱默里大学等都已经承认在清华、交大硕士班所修的学分,承认修中国法也像美国法一样,同样可以是一个重要的选择。无疑,正是这种极其特殊的国际化办学政策,使得清华、上海交大法学院能够写下中国法学教育浓墨重彩的一笔,也迈出了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一大步。
上述只是速写意义上的“麻雀解剖”,为重要的是初步揭示隐藏于拥有雄厚实力或作为崛起新秀的法学院发展背后的“软实力”,相对于各种法学教育评估中官方或民间的所谓评价显性指标,或许这些也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必须加以密切关注的相辅相成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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