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11434
本书内容丰富,有一定深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陪审团研究领域一本较好的专业性著作;对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完善,增强优点,削弱短处,有较为明显的现实意义。本书大部分内容都源于对外国陪审团资料的研究,作者译介了不少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为国内陪审团的研究积累了优厚丰硕的资料。
本书在介绍世界各国各地区陪审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陪审团背后的法理依据与文化背景;对陪审团的价值之争、陪审团一致裁决、陪审团废法、陪审团在事实审终局性的前提下如何纠错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美国的大陪审团、俄罗斯新移植的陪审团和东亚建议性陪审团等陪审团特殊样态进行了观察与反思,并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改善的建议。
章 兴盛或衰落:当代世界各地的陪审团
一、传统欧洲国家陪审团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
(二)苏格兰刑事陪审团
(三)爱尔兰陪审团
二、北美国家陪审团
(一)美国刑事陪审团
(二)美国民事陪审团
(三)加拿大刑事陪审团
(四)加拿大民事陪审团
三、大洋洲国家陪审团
(一)澳大利亚陪审团
(二)新西兰陪审团
四、大陆法传统下的陪审团
(一)中国香港地区陪审团
(二)西班牙陪审团
(三)俄罗斯陪审团
五、陪审团制度走向消退,但不会消失
第二章 社区的镜子:陪审团的价值之争
一、陪审团与人民民主
(一)陪审团审判体现了直接民主
(二)陪审团审判体现了社区伦理
二、陪审团与审判公正
(一)陪审团防止司法贿赂
(二)陪审团保障独立审判
(三)陪审团增加司法公信力
三、陪审团与自由人道
(一)通过一致裁决防止侵犯少数人自由
(二)通过陪审团废法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
(三)通过死刑控制体现司法人道主义
四、陪审团价值受到的质疑
(一)陪审团成本太高且效率太低
(二)陪审团的代表性受到质疑
(三)审判诈骗等复杂案件的能力受到质疑
(四)民事案件陪审团容易出现非理性裁判
五、陪审团具有不可替代的象征意义
第三章 上帝的声音:一致裁决的价值
一、一致裁决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起源于英国
(二)美国一致裁决的兴起
(三)各州自主选择是否需要一致裁决
二、一致裁决与防止政府压迫
三、一致裁决与排除合理怀疑
四、一致裁决与普遍正义
五、一致裁决与协商民主
六、一致裁决与防止多数人暴政
七、陪审团一致裁决的发展趋势
(一)陪审团一致裁决被有些地区顽强坚持
(二)一致裁决是“上帝声音可靠的显示”
(三)至少可以在死刑裁决中尝试一致裁决
第四章 为了人民的自由:美国的陪审团废法
一、陪审团废法的历史是争取自由的历史
(一)起源于反抗王室利用法院迫害批评者
(二) 殖民地时期用于反对殖民者的暴政
(三)美国建国后成为民权运动的守护神
二、通过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的失败尝试
(一)法官用矫枉过正的方式控制陪审团废法
(二) 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损害两大宪法权利
(三)陪审团废法的倡导者主张将其写入立法
三、陪审团废法制度不会被废除
(一)陪审团废法制度具有内在的正当性
(二)陪审团废法被滥用的弊端可以克服
(三)特殊裁判机制使陪审团废法无法查明
第五章 众声喧哗:陪审团审判与媒体报道
一、英国:偏重保护陪审团独立审判
(一)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
(二)禁止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
(三)英国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实践
二、美国:偏重保护新闻自由
(一)媒体进入司法审判的权利逐渐形成
(二)法院对媒体的缄口令逐渐衰落
(三)通过法院的自我约束防止媒体影响司法
三、 澳大利亚:偏重保护陪审团独立审判,但执行较宽松
四、加拿大:同等对待新闻自由和陪审团公正裁判
五、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陪审团的新特征
(一)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
(二) 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
(三)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加大了媒体查处难度
(四)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六、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修正
(一)微博直播庭审开始兴起和发展
(二)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在被颠覆
(三)司法对媒体的缄口令成了“无用的原则”
(四)英国已经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
第六章 陪审团睡了:陪审团错误裁判的纠正
一、英国:通过上诉或再审进行纠错
(一) 对定罪提起上诉后重新召集陪审团
(二)特定犯罪被宣告无罪后因发现新证据而再审
(三)苏格兰:陪审团的判决有悖常理及陪审员有偏见
二、美国:因审判无效而再次追诉与凌驾陪审团
(一) 陪审团裁决被推翻的一般情况
(二)死刑案件中法官有凌驾陪审团的权利
三、加拿大: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有上诉权
四、澳大利亚:上诉可以推翻陪审团裁决
五、俄罗斯:上诉或者再审可推翻陪审团裁决
(一) 通过上诉推翻陪审团裁决
(二)通过再审推翻陪审团裁决
六、陪审团并非“ 上帝声音可靠的显示”
第七章 艰难的移植: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
一、俄罗斯陪审团的由来
二、现行陪审团制度的立法设计
三、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四、俄罗斯陪审团遇到的挑战
五、对俄罗斯陪审团的前景展望
第八章 昨日辉煌:风雨中的美国大陪审团
一、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二、 大陪审团的种类与功能
三、 大陪审团的人员结构
四、大陪审团的运行程序
五、大陪审团审理程序的局限
六、美国大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第九章 非驴非马:东亚的建议性陪审团
一、 建议性陪审团是东亚的特产
二、 东亚文化为什么难以接受英美陪审团
三、建议性陪审团在中国大陆的试验及其意义
四、中国只适合建议性陪审团
后 记
陪审制度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现在实行的参审制,即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行使一样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力。中国正在进行改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参审制的特例:我们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参审机制。这一中国特色的参审机制将来如何实施,还有待观察。二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主持审理的职业法官没有针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权,也没有对案件事实的法庭调查权;案件事实完全由来自民间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理和裁判。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对是否有罪作出裁判,在裁判有罪之后,再由职业法官进行量刑。俄罗斯陪审团是一个特例:职业法官对案件事实可以进行庭审调查即参加审理,但是职业法官没有事实问题的裁判权。
本书只研究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因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传统的产物,我们也将其称作“普通法传统下的陪审团”或者“英美式陪审团”。现在,英国、北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六个国家仍保留着这种陪审团制度。
英美式陪审团也曾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实施过。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是由专业法官来主持庭审并负责裁判,并没有陪审团制度。受启蒙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影响,欧洲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俄罗斯、西班牙等,出于对英国“平民审判”的向往和本国封建专制的厌弃,纷纷修改本国法律,确立了本国的陪审团制度;我国香港地区则是因为殖民地的原因,陪审团被强行引入,1997年香港回归后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现在只有三个大陆法系传统下的国家和地区保留了陪审团制度:一是我国香港地区,陪审团制度自1843年从英国移植以来,保留至今。二是西班牙,1978年西班牙制定的新宪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陪审团审判机构参与国家的司法审判工作。”三是俄罗斯,1993年12月陪审团制度被重新写入《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得以再次确立。
日本2009年5月开始实施的裁判员制度,也被人称作是从欧美引进的陪审团。 但是,日本2004年5月通过的《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由3名职业“裁判官”与6名从民间选出的“裁判员”组成新型合议庭来审理法律规定的重大刑事案件;简单案件也可以由1名裁判官与4名裁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在这样的合议庭里,裁判员与职业裁判官的权力相同,都有法庭调查、参加合议、对定罪量刑进行表决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与英美式陪审团制度完全不同,而与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我国的陪审员参审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从严格意见上来说,日本现行裁判员制度不能称为陪审团制度。
对陪审团制度,特别是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大众媒体和学术著作进行了广泛介绍,给中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很多民众甚至于中国法律界人士心向往之,认为如果能够引进陪审团制度,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很多司法改革难题,也能让很多具体个案得到更加公正和令人信服的处理。
本书想告诉大家的结论却是正好相反:在东亚,没有正式的英美式陪审团,但存在建议性陪审团,包括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团。建议性陪审团是学习英美式陪审团的结果。和东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不具备实行陪审团的条件,因为陪审团需要对抗化审判下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处理,需要国民认同事实审一次性、宁纵不枉的实体公正理念,这些都是英美诉讼文化独有的特征。我国并不适合英美式陪审团。
本书取名为《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显然,其重点并非是为了介绍陪审团在各国各地区的实施情况,而是在简要描述陪审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考察陪审团背后的法理根据与文化背景。对陪审团的价值之争、陪审团一致裁决、陪审团废法、陪审团事实审一次性的前提下如何纠错、陪审团如何防止媒体的污染等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目的是想告诉中国的读者,陪审团的目的初是为了公正审判,但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的压迫”。这样一个英美法传统下利弊并存的司法制度,其移植是艰难的,轻言引进而忽略其根植的土壤,这种态度不科学、不严谨。
陪审团也许确实代表“上帝的声音”,但遗憾的是大多数中国人并不相信上帝。我在对陪审团法理的研究中,尽管也给出了一些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但主要是为了引起更多学者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思考,让更多的人透过陪审团精彩而热闹的表象,冷静深思其本质和根基。我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不应当引进陪审团,中国只适合参审式陪审制和建议性陪审团。但囿于主题和研究精力,我并没有进一步研究中国当前的陪审制改革。尽管如此,我仍然期待这一专门对陪审团法理问题的研究,能给我国当前的陪审制改革提供资料参考和问题参照。
高一飞
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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