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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82307
本书编著者从读者的需要出发,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责任,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具体有名合同进行了全面解说,并将与合同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了全面整合,放在各个问题解答之后,非常易于读者理解与参照。
本书还加入了“案例链接”和“学者观点”两个检索条目,通过这两个条目,读者可以下载阅读与合同法有关的案例和学术观点。如果你是实践部门的读者,全国各地的相似案例都可以在上面找到,通过比较、研究,可得知各级法院的判决依据及结果,进而借鉴而避免类似不良合同产生。如果你是学者,不仅可以了解不同案例的法理和依据,还可以读到很多学兄学姐的真知灼见,进而学到很多相关知识。愿本书给读者以启发与帮助。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为读者提供与以下题目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读及相关法律文献依据
合同法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现代合同法的特征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与债法
合同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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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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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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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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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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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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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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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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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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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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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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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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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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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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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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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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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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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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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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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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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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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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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
【法律问题解读】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均能成为相应的合同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而言,在我国,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在这里,我们要把从事订立合同行为的主体与合同的主体相区别。从事订立合同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合同的主体并不必须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上,将民事主体依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是民事主体,即使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可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自不待言,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合同只是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瑕疵,但并不是说其就可以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当然可以成为与该能力相对应的合同的主体。另外,事实上从事订立合同的人不一定是该合同的主体,他可能仅仅是合同主体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并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合同的主体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代理人或代表订立合同的主体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施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施行)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年5月6日)(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和对工会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三、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三、从本批复公布之日起,本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条中关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的规定和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即行废止。
【案例链接】
?《王红军与王合照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86893。
?《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与马成群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83704。
?《长沙铁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衡阳铁路新光通信器材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91397。
?《沈以标等与薛世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80001。
【学者观点】
?孙德强、沈建峰:《集体合同主体辨析》,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130176。
?刘兴桂、刘文清:《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研究》,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4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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