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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12967丛书名: 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第二章第十五部分的谈判过程
一、 引言
二、 第三次海洋法大会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
三、 第十五部分的最终版本
四、 小结
第三章争端定义问题
第四章《公约》与领土主权争端的关系
第五章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一、 三种解释
二、 南海历史性权利: 主权
三、 南海历史性权利: 海洋权利
四、 邻国对“九段线”的默认
五、 “南海仲裁案”中的历史性权利: 2015年
六、 “裁决二”中的历史性权利问题
七、 结论
附录
第六章《公约》第280、281、282条的特殊作用
一、 引言
二、 第280条的作用
三、 第281条第一款的内容
四、 第281条第一款的性质
五、 第281条对《公约》第二节的排他效果
六、 平行协议(含条约)的优先性
七、 自行解释问题
八、 第281条第二款的作用
九、 第282条的适用
十、 结论
第七章第297条
一、 第297条未排除的争端
二、 第297条排除掉的争端
三、 第298条第一款第(b)项
四、 结论
第八章第298条
一、 引言
二、 第(a)项下的争端
三、 第(b)项下的争端
四、 第(c)项下的争端
五、 第298条声明的适用限度与可能的补强措施
六、 小结
第九章“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作用
一、 引言
二、 第293条第一款对管辖权的影响:附件七仲裁实践
三、 “可适用法律”与管辖权的关系
四、 其他条约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五、 结论
第十章附件七仲裁实践中的可受理性问题
第十一章证据标准
一、 举证责任
二、 证据充分/证明力的标准
三、 书面证据的问题
四、 习惯法的证据
五、 管辖权的证明
第十二章附件七仲裁实践中的特别问题
一、 仲裁庭的组成
二、 不出庭问题初探
三、 附件七仲裁实践是否产生了案例法?
四、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十三章结论
附件“南海仲裁案”大事记
参考资料(含案例、书籍与文章)
争端定义的问题,实质上是主题事项管辖权的问题。可以说,主题事项管辖权是司法、仲裁诉讼中头等重要的问题,这一管辖权是否存在,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实体阶段。在讨论这一问题前,将首先对本书接受的“管辖权”一词的内涵做一铺垫性介绍,这一介绍使用“南海仲裁案”的实例作为“靶子”。
本书在分析、质疑“南海仲裁案”中“裁决二”时,也会考察案件中的“裁决一”
《有关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2015年10月29日,参见常设仲裁院官网: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7(公布于2015年10月29日)。中国政府对此裁决的立场: Stat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Minist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30 October 2015, at: http://www.mfa.gov.cn/nanhai/chn (浏览于2016年10月20日)。,以期对影响管辖权的全部问题做出分析。采取这个角度的原因是: “裁决二”涵盖的实体问题(特别是历史性权利、军事活动问题)与“裁决一”遗留的菲律宾七项请求的管辖权有直接关系
裁决一,第413段(涉及第1、2、5、8、9、12、14项请求)。,而整个案件的立与破,与这几个遗留的请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直接有关
仲裁庭对其他七个请求(第3、4、6、7、10、11、13项请求)的管辖权,需要建立在两个前提条件之下。其一,不对群岛问题做具体分析,只考虑菲律宾所挑选的南沙群岛的九个地物(礁岩)和黄岩岛的法律地位; 其二,证据初步表明中菲双方之间针对捕鱼、执法行为有争议。在这方面,第二个前提条件的初步证据则较多(裁决一,第173段; 裁决二,第913915段,第950966段),较难攻击。第一个前提条件则有较大问题(裁决一,第154、169段),因为这个条件本身是个法律问题,所以在法律上要有满意的说理,即双方对菲律宾的挑拣方式没有争议。但是,中方对此在《立场文件》和既往实践中是明确持相反立场的,而到本案开始之前,菲律宾对中方的这一立场没有异议。所以,仲裁庭在这里是在“本末倒置”,得出了错误的法律结论。。在此需要说明,其一,管辖权问题贯穿整个仲裁案,不只是涉及上述所说的七个“遗留”的请求,也涉及“裁决一”中被视为属于管辖权之内的请求; 其二,只去争论“裁决二”的证据不足或是认定法律有误,恐怕还不足以根本动摇其法律拘束力——尽管这样的错误会削弱裁决结论的权威性; 因为在《公约》之下毕竟不存在一个上诉机构,可以听取有关这两个裁决的上诉,确认、改正其中的法律与事实的问题。面对这样不利的裁决,要在法律上削弱其效力,只有明辨其在管辖权上的重大遗漏
就管辖权问题的不同侧面所进行的讨论,参看中国国际法学会: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专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才能在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出炉后,有机会在国际社会中取得足够的谅解与支持
仲裁庭完全明白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裁决二,第165168段。特别参看第167段(认为中国的反对意见已经在第288条第四款下充分得到考虑),但这正是其在管辖权问题上遗留的重大漏洞。。
在此有必要提及有关管辖权的基本规则框架
国际法院的实践中,“管辖权”没有固定的概念,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S. Rosenne,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9202005, vol. ii, 4th edn., Martinus Nijhoff, 2006, at 522523.不过,Rosenne还是对“管辖权”一词做出了自己的概括: “涉及法院就某一案件做出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的决定的能力”(同上,第524页)。本书借用了这个定义(当然,Rosenne的定义是国内法体系中早已熟知的)。。就主题事项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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