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1020
内容简介
中国法学会在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承担的重要历史使命和艰巨任务,需要结合当前我国法学法律界的思想实际工作实际,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本书通过通过深入学习和探讨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将依法治国的精神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上来。
目 录
编促进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我国水权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
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初探
协同发展视阈下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论纲
京津冀协同发展与社会稳定关系探究
——基于产业转移的视角
京津冀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创新及其实施路径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背景
丝绸之路经济带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数字时代版权经济西部省区发展路径研究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反恐对策分析
基于新疆主体功能区划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西部地区旅游业乱象的刑法规制
——以云南旅游中的强迫交易为视野
论长三角区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统一交易机制的建构
第二编社会民生问题的法律对策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反思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群体性事件司法应对的根本之道
——基于“多元共治”语境下的分析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原则”的南关实践
吉林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水污染防治的法治困局与思考
——以湖州市污水治理为例
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论群团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地位研究
法律信仰的路径探析
——以问卷调查和材料分析比较多种角度为视角
“官商勾结”现象中的法律权威与治理措施问题研究
——基于我国实证数据与域外法治经验的综合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视野下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的法律经济分析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
食品安全法制保障协同发展合作研究
我国城市环境网格化治理的法律机制探究
环渤海区域法治政府建设的共性和地方性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分配的路径探索与制度构建
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疏漏与完善
——以贵州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问题表征为切入点
蒙古族“额耶”法律思想的现代阐述
维稳与维权:西部社会治理创新的思维向度
我国西部地区宗教化的法律治理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的共同体诠释
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突破
——以云南铬渣案为切入点
邻避运动的生成原因与治理范式研究
——基于重庆数起邻避运动的实证分析
第三编司法审判
预见未来:大数据时代刑事错案预防机制构建
政府权力的“减法” :循法治文化中探法治政府建设
——基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反思
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冷思考
论法官独立审判的现实困境和改革路径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检讨
——以浙江66个规范文本为基点的分析
流连于事实和法律之间
——论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变革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与立法前瞻
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研究
——以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
还权于审理者:法官办案负责制的理想图景
解构与重构:基层法院律师辩护意见处理机制研究
——以S县法院180件刑事案件为样本
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现状及分权制衡优化配置研究
——以搭建阶段化分权执行流程模式为视角
超期羁押:法官责任担当与法律制度设计
——审判阶段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
关于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以浙江省163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超越“典型”
——对中国法官形象塑造的反思与展望
诉讼中维稳与维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走向裁判理性:对司法效果的追问
——以30件典型案件为分析对象
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探寻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第五种模式
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
——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基层法院网站功能的检视与重构
——基于中东部10个基层法院网站的实证研究
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行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及其防止
——以中国特色司法规律和司法逻辑为背景
西部地区司法的公众参与之人民陪审员实践逻辑
——基于CD法院人民陪审员实践调研
第四编司法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证研究
——以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样本
和谐关系情境下司法公开的双向激励机制研究
——兼论司法公开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
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设计的调研报告
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问题研究
论地方立法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论依法治国语境下的涉诉信访
从讨论到辩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运行偏差与本位回归
——基于对H省Y市各基层法院司法确认制度运行状态的考察分析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难题透视与构想创新
——以安徽省滁州市两级法院涉诉信访终结现状为视角
如何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视野下的传媒舆论与司法公正
刍议城乡拆迁领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及存在的问题
——以行政纠纷和职务犯罪为样本调查分析
“诉调对接”融入家事审判中的创新构想
——以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解的实践为鉴
当前检察改革视野下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困境与完善
——以H市11个基层检察院为考察蓝本
刑事律师庭外言论规范之探
如何遏制错案发展
——以检察官之相对独立为中心的描述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法治化进路探究
——基于新疆农牧民的解纷实践
“诉前会议”改革及其法理基础
西部地区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与对策探讨
——以云南楚雄“大调解”机制为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以西部十二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为样本
附录2015年地方区域法治论坛一等奖论文名单
后记
我国水权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
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初探
协同发展视阈下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论纲
京津冀协同发展与社会稳定关系探究
——基于产业转移的视角
京津冀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创新及其实施路径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背景
丝绸之路经济带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数字时代版权经济西部省区发展路径研究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反恐对策分析
基于新疆主体功能区划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西部地区旅游业乱象的刑法规制
——以云南旅游中的强迫交易为视野
论长三角区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统一交易机制的建构
第二编社会民生问题的法律对策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反思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群体性事件司法应对的根本之道
——基于“多元共治”语境下的分析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原则”的南关实践
吉林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水污染防治的法治困局与思考
——以湖州市污水治理为例
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论群团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地位研究
法律信仰的路径探析
——以问卷调查和材料分析比较多种角度为视角
“官商勾结”现象中的法律权威与治理措施问题研究
——基于我国实证数据与域外法治经验的综合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视野下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的法律经济分析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
食品安全法制保障协同发展合作研究
我国城市环境网格化治理的法律机制探究
环渤海区域法治政府建设的共性和地方性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分配的路径探索与制度构建
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疏漏与完善
——以贵州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问题表征为切入点
蒙古族“额耶”法律思想的现代阐述
维稳与维权:西部社会治理创新的思维向度
我国西部地区宗教化的法律治理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的共同体诠释
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突破
——以云南铬渣案为切入点
邻避运动的生成原因与治理范式研究
——基于重庆数起邻避运动的实证分析
第三编司法审判
预见未来:大数据时代刑事错案预防机制构建
政府权力的“减法” :循法治文化中探法治政府建设
——基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反思
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冷思考
论法官独立审判的现实困境和改革路径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检讨
——以浙江66个规范文本为基点的分析
流连于事实和法律之间
——论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变革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与立法前瞻
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研究
——以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
还权于审理者:法官办案负责制的理想图景
解构与重构:基层法院律师辩护意见处理机制研究
——以S县法院180件刑事案件为样本
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现状及分权制衡优化配置研究
——以搭建阶段化分权执行流程模式为视角
超期羁押:法官责任担当与法律制度设计
——审判阶段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
关于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以浙江省163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超越“典型”
——对中国法官形象塑造的反思与展望
诉讼中维稳与维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走向裁判理性:对司法效果的追问
——以30件典型案件为分析对象
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探寻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第五种模式
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
——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基层法院网站功能的检视与重构
——基于中东部10个基层法院网站的实证研究
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行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及其防止
——以中国特色司法规律和司法逻辑为背景
西部地区司法的公众参与之人民陪审员实践逻辑
——基于CD法院人民陪审员实践调研
第四编司法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证研究
——以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样本
和谐关系情境下司法公开的双向激励机制研究
——兼论司法公开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
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设计的调研报告
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问题研究
论地方立法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论依法治国语境下的涉诉信访
从讨论到辩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运行偏差与本位回归
——基于对H省Y市各基层法院司法确认制度运行状态的考察分析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难题透视与构想创新
——以安徽省滁州市两级法院涉诉信访终结现状为视角
如何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视野下的传媒舆论与司法公正
刍议城乡拆迁领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及存在的问题
——以行政纠纷和职务犯罪为样本调查分析
“诉调对接”融入家事审判中的创新构想
——以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解的实践为鉴
当前检察改革视野下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困境与完善
——以H市11个基层检察院为考察蓝本
刑事律师庭外言论规范之探
如何遏制错案发展
——以检察官之相对独立为中心的描述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法治化进路探究
——基于新疆农牧民的解纷实践
“诉前会议”改革及其法理基础
西部地区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与对策探讨
——以云南楚雄“大调解”机制为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以西部十二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为样本
附录2015年地方区域法治论坛一等奖论文名单
后记
在线试读
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在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任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代序言)
本文为王乐泉会长在2015年9月18日全国法学会会长会暨地方法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第二部分。
中国法学会会长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也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专章部署,法治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久后,中央将召开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讨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的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围绕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基本动力、坚强保障和重要支撑作用,各级法学会都面临着艰巨任务。我们必须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切实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优势,努力有所作为。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学会工作只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才能大有作为,才能彰显价值。新形势下,法学会工作要努力做到“顶天立地”。顶天,就是着眼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立地,就是立足法学会职责定位、立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寻找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支持。各地法学会要按照中央要求,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在群众所急、党政所需、自己所能的领域找准着力点,扬长避短、形成特色、发挥作用。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学会要发挥囊括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的优势,积极参与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法律工作者队伍。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积极参与“双千计划”实施;继续广泛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评选活动,通过课题研究、交流培训、专题研讨、实际调研等形式发现、培养、使用人才;加大对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成长。
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会员队伍是法学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力量,会员发展是落实群团组织群众性的重要体现。如果法学会不能凝聚吸引广大会员,那么法学会的群团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的工作对象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目前我们的会员队伍是二十三万多人。我国政法队伍主要包括公检法司安等部门,人员大体上有三百多万,如果加上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法学教育研究领域、法律服务领域、企业法务等单位,数量还要大得多。会员发展的空间很大,我们要下大力气壮大会员队伍,争取更多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会员队伍中来,特别是要注意从实务部门以及企业等吸收会员或团体会员。要努力创新活动方式,拓宽会员广泛参与的渠道,吸引更多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抓好会员服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以更好的服务促进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
积极拓展工作领域。群团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职能和资源,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要试点先行,承接职能后应该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的运行机制,确保能负责、能问责”。根据这些要求,中国法学会结合自身实际,对法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出了初步方案,一共有八项:一是承接法学、法治类社团监督管理职能;二是承接“普法”和法治宣传方面的职能;三是承接更多立法以及法治评估方面的职能;四是统筹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选、人物评选等方面的职能;五是承接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部分职能;六是承接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方面的职能;七是承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部分职能;八是承接部分民间外交的职能。中国法学会的方案只是一个初步的、正在具体化的方案。全国各级法学会也都要根据《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主动承接一些政府职能,创造性地做好法学会工作。
本文为王乐泉会长在2015年9月18日全国法学会会长会暨地方法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第二部分。
中国法学会会长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也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专章部署,法治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久后,中央将召开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讨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的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围绕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基本动力、坚强保障和重要支撑作用,各级法学会都面临着艰巨任务。我们必须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切实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优势,努力有所作为。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学会工作只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才能大有作为,才能彰显价值。新形势下,法学会工作要努力做到“顶天立地”。顶天,就是着眼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立地,就是立足法学会职责定位、立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寻找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支持。各地法学会要按照中央要求,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在群众所急、党政所需、自己所能的领域找准着力点,扬长避短、形成特色、发挥作用。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学会要发挥囊括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的优势,积极参与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法律工作者队伍。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积极参与“双千计划”实施;继续广泛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评选活动,通过课题研究、交流培训、专题研讨、实际调研等形式发现、培养、使用人才;加大对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成长。
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会员队伍是法学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力量,会员发展是落实群团组织群众性的重要体现。如果法学会不能凝聚吸引广大会员,那么法学会的群团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的工作对象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目前我们的会员队伍是二十三万多人。我国政法队伍主要包括公检法司安等部门,人员大体上有三百多万,如果加上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法学教育研究领域、法律服务领域、企业法务等单位,数量还要大得多。会员发展的空间很大,我们要下大力气壮大会员队伍,争取更多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会员队伍中来,特别是要注意从实务部门以及企业等吸收会员或团体会员。要努力创新活动方式,拓宽会员广泛参与的渠道,吸引更多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抓好会员服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以更好的服务促进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
积极拓展工作领域。群团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职能和资源,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要试点先行,承接职能后应该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的运行机制,确保能负责、能问责”。根据这些要求,中国法学会结合自身实际,对法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出了初步方案,一共有八项:一是承接法学、法治类社团监督管理职能;二是承接“普法”和法治宣传方面的职能;三是承接更多立法以及法治评估方面的职能;四是统筹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选、人物评选等方面的职能;五是承接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部分职能;六是承接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方面的职能;七是承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部分职能;八是承接部分民间外交的职能。中国法学会的方案只是一个初步的、正在具体化的方案。全国各级法学会也都要根据《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主动承接一些政府职能,创造性地做好法学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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