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96855
内容简介
两岸继承事务实质上是区际继承的问题,但是由于两岸特殊的关系,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冲突法律规范,也没有共同适用国际私法惯例解决冲突的共识。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于继承法律适用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此条例对于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不是十分有利。所以,目前关于两岸继承法律实务还存在选择法院的一定的空间。对于继承人来说,同时了解两岸继承法律,方可争取好的诉讼结果。总体而言,在台湾地区的财产很难采用大陆法律进行继承,大陆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也要根据大陆法律进行处置,至少两岸继承中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律是能够为两岸所接受的做法。但是,一旦两岸中一方抢先取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对于该生效判决的效力,各地法院也会给予一定的重视。
结合以上现实情况,本书的构造分为三个部分:编为大陆地区遗产继承实务;第二编为台湾地区遗产继承实务;第三编为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比较与衔接。本书对于大陆地区继承法律实务的阐述倾向于实务操作细节,对于台湾地区继承法律实务的阐述立足于常识讲解,对于两岸比较衔接部分注重实务操作技巧。
本书的写作是作者对办理海峡两岸继承案件过程中产生问题的思考与运作技巧的部分总结,其中难免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会产生一些疏漏与错误,希望能够与读者及相关专业人士探讨交流。
结合以上现实情况,本书的构造分为三个部分:编为大陆地区遗产继承实务;第二编为台湾地区遗产继承实务;第三编为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比较与衔接。本书对于大陆地区继承法律实务的阐述倾向于实务操作细节,对于台湾地区继承法律实务的阐述立足于常识讲解,对于两岸比较衔接部分注重实务操作技巧。
本书的写作是作者对办理海峡两岸继承案件过程中产生问题的思考与运作技巧的部分总结,其中难免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会产生一些疏漏与错误,希望能够与读者及相关专业人士探讨交流。
目 录
编 大陆地区遗产继承实务
章 大陆继承流程概述
第二章 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
第三章 继承权
第四章 遗产
第五章 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
第六章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七章 继承法律发展趋向及应对
第二编 台湾地区遗产继承实务
章 继承的开始
第二章 继承人的确定
第三章 继承财产的确定
第四章 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遗的承认继承的规定
第五章 遗产税
第六章 继承登记的办理
第七章 遗产的分割
第八章 遗嘱
第九章 无人承认继承
第三编 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比较与衔接
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概述
第二章 大陆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
第四章 两岸区际继承概述
第五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产生的实务操作技巧
附录
章 大陆继承流程概述
第二章 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
第三章 继承权
第四章 遗产
第五章 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
第六章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七章 继承法律发展趋向及应对
第二编 台湾地区遗产继承实务
章 继承的开始
第二章 继承人的确定
第三章 继承财产的确定
第四章 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遗的承认继承的规定
第五章 遗产税
第六章 继承登记的办理
第七章 遗产的分割
第八章 遗嘱
第九章 无人承认继承
第三编 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比较与衔接
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概述
第二章 大陆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
第四章 两岸区际继承概述
第五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产生的实务操作技巧
附录
在线试读
章 大陆继承流程概述
本章主要针对继承流程中的一些普通事项及继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概述,使得读者对于大陆继承流程有总体的认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1.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2.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能确定遗产的范周和价值;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4.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
本章主要针对继承流程中的一些普通事项及继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概述,使得读者对于大陆继承流程有总体的认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1.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2.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能确定遗产的范周和价值;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4.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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