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97500丛书名: 法学研究生教学书系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立足于对民法典总则部分研究的深入论著式民法教材,自2006年初版以来,广受好评,书中对一些民法传统理论及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探讨,充分吸收了法国、德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并密切结合我国现行民法学理的热点问题及立法实践进行论述,观点鲜明,资料翔实,彰显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按绪论、民事主体总论、分论之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分沦之团体及其法律地位、法律事实共五编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安排,条理清晰,独树一帜。
此次作者根据*立法变化,并结合近年实践中出现的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的*成果与前沿问题,特别增加了关于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内容,并修订了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要物法律行为、时效等相关部分,为第二版。
此次作者根据*立法变化,并结合近年实践中出现的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的*成果与前沿问题,特别增加了关于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内容,并修订了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要物法律行为、时效等相关部分,为第二版。
目 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四章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
第五章 民法的适用
第二编 民事主体总论: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说明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第二章 权利能力及基本质说明
第三编 民事主体分论(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章 民事主体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四编 民事主体分论(二):团体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章 团体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会团及合伙
第五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概述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基础瑕疵对其效力的影响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九章 时效
第十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四章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
第五章 民法的适用
第二编 民事主体总论: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说明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第二章 权利能力及基本质说明
第三编 民事主体分论(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章 民事主体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四编 民事主体分论(二):团体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章 团体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会团及合伙
第五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概述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基础瑕疵对其效力的影响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九章 时效
第十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在法典的开头位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是如此。其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例如,
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
从民法的构造来看,法律规范由法律规定构成,而法律规定是由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针对抽象生活类型而组合在一起的法条组成。法律规范本身是一个体系,为了使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能够不矛盾地发挥其规范功能,有时各个法律规定又必须相互协调地组合在一起。法律规定的之间的协调工具,乃是法律规范体系所追求的价值与目的,而这种价值与目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内在精神。
……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在法典的开头位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是如此。其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例如,
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
从民法的构造来看,法律规范由法律规定构成,而法律规定是由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针对抽象生活类型而组合在一起的法条组成。法律规范本身是一个体系,为了使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能够不矛盾地发挥其规范功能,有时各个法律规定又必须相互协调地组合在一起。法律规定的之间的协调工具,乃是法律规范体系所追求的价值与目的,而这种价值与目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内在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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