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02474451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编写的第二本知识产权审判文选,汇集了2005-2008年期间该院知识产权法官对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与探讨,其中包括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例及相关论文,同时还增加了典型案件及裁判文书单元,使读者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法官的论证过程有更加直观的了解,是一本具有理论指导与实践参考双重作用的工具书。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高校师生。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高校师生。
目 录
论文选萃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辨析
音像制品侵权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从“FOR VOLVO”商标侵权案看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
侵犯商标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浅议适度保护原则在专利审判中的运用
关于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专业技术问题的探讨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构建
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衔接中若干问题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与知识产权保护
利益平衡原则在平行进口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运用
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地域性和普遍性
迷惘与抉择: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探析
案例评析
汇编作品著作权及版式权的界定及权利范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赵萍萍等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案
申请商标图形的著作权权属认定——赵东莲与上海小美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服装样板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诉顾菁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商标近似的侵权判定原则——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罗山达友缝纫加工厂商标侵权纠纷
处理权利冲突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原则——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彭博有限合伙公司诉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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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精选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辨析
音像制品侵权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从“FOR VOLVO”商标侵权案看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
侵犯商标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浅议适度保护原则在专利审判中的运用
关于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专业技术问题的探讨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构建
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衔接中若干问题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与知识产权保护
利益平衡原则在平行进口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运用
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地域性和普遍性
迷惘与抉择: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探析
案例评析
汇编作品著作权及版式权的界定及权利范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赵萍萍等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案
申请商标图形的著作权权属认定——赵东莲与上海小美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服装样板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诉顾菁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商标近似的侵权判定原则——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罗山达友缝纫加工厂商标侵权纠纷
处理权利冲突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原则——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彭博有限合伙公司诉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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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精选
在线试读
论文选萃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问接责任认定
网络的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和沟通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与此同时,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单个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挑战和冲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枢,其或是提供网络接人服务,或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或是提供查询、搜索、储存空间等中介平台服务,在网络传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自身生产和发布信息等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无可厚非。但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因直接侵权人身份隐蔽、难以寻找,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及直接侵权人具有涉外因素等原因,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替罪羊”而站在了被告席上。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亲自实施复制、发行、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间接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给法院判决带来了困难。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在理清“间接侵权”、“间接责任”等概念、明确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归纳一些判定侵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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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问接责任认定
网络的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和沟通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与此同时,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单个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挑战和冲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枢,其或是提供网络接人服务,或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或是提供查询、搜索、储存空间等中介平台服务,在网络传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自身生产和发布信息等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无可厚非。但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因直接侵权人身份隐蔽、难以寻找,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及直接侵权人具有涉外因素等原因,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替罪羊”而站在了被告席上。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亲自实施复制、发行、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间接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给法院判决带来了困难。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在理清“间接侵权”、“间接责任”等概念、明确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归纳一些判定侵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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