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02474338
内容简介
本书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各个修改点了作了简要说明,方便人们学习、理解和正确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顺利通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
《专乎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顺利通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
《专乎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在线试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