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10199092
2018年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精解
轻松读懂并深入领会2018年新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关系到党员干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为常见,后果也往往非常严重。很多党员干部因为违反廉洁纪律,不仅个人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而且连带全家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为了帮助广大的党员领导干部学好、学懂2018年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廉洁纪律,严格遵守相关禁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党员必须牢记的廉洁纪律》。全书以《条例》为主要依据,遵循十九大报告及*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紧密结合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或修订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介绍与相关党内禁令*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通过禁令解读、曝光案例、重要规定和特别提醒,以帮助党员干部轻松读懂并深入领会《条例》中的廉洁纪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目录
前 言
1 严禁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2 严禁以权为他人谋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3 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 严禁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
5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6 严禁收受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 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
8 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9 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10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1 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12 严禁违规提供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13 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14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15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16 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7 严禁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方式非正常获利
18 严禁违规兼职
19 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
20 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21 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22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23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24 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5 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26 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27 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28 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29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30 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31 严禁公款旅游
32 严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33 严禁以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名义借机旅游
34 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35 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36 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37 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38 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39 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40 严禁违规用房
41 严禁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前 言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015 年中共中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廉洁纪律的相关内容做了很大修改,修订后的《条例》共有25条,可以归纳为31条“禁令”。2018年《条例》第二次修订时又在2015年的基础上做了重大调整,其中不仅增加了两条,而且对多处内容做了具体修改,可以归纳为41条“禁令”。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为常见,后果往往也非常严重。很多党员领导干部因为违反廉洁纪律,不仅个人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而且连带全家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新修订的《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希望每位党员都能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这41条“廉洁禁令”。
一、违反“廉洁禁令”为常见、后果往往非常严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十八大到十九大的五年期间,中央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多人,处分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在所有党员违反的纪律中,为常见的就是违反廉洁纪律。
《党员必须远离的100种违纪行为》(人民出版社2017年7月版)梳理了中纪委网站“监督曝光”和“党纪处分”两个栏目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10632件曝光案件,分别统计分析了中高级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常见的违纪行为。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中高级党员干部常见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权色、钱色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违规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高消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普通党员干部常见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则主要是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违规发放薪酬奖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公款旅游,违规收,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等。不少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因为违反廉洁纪律受到了党纪的严肃处分。
2015年《条例》修订时所确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本着这一原则,删除了2003年《条例》中79条与法律法规重合的条款。那么违纪的同时是否还会触犯法律法规?必须要明白的是,如果说党纪是所有党员都必须遵守的底线,那么,法律是包括党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高压线”,违反了法律不仅将受到党规党纪的处分,还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处罚。尤其是违反廉洁纪律,不仅将受到党纪处分,很多情况下还涉嫌刑事犯罪,很多党员领导干部为此被判刑坐牢。
要特别提醒的是,违反廉洁纪律常见的犯罪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当前为常见的是受贿罪。收受财物累计达到三万元,或者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特定情况下收取财物达到一万元,就构成受贿罪,只要被定罪判刑,即使是被判处缓刑,也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而如果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就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尤其是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虽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要被终身监禁。
、郭伯雄、令计划、万庆良、谭力、金道铭、申维辰等众多贪腐领导干部被判处无期徒刑。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近2.5亿元,法院认为,本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18年3月,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监督“全覆盖”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确立了新的国家监察制度。国家监察制度整合了以往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职能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组建了全新的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的国家监察机关,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的一次重大调整,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度。
基于宪法的规定,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构建起全新的中国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国家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力度,其中对所有党员以及公职人员而言,就是实现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在该法总则第三条就明确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监察“全覆盖”,要从两个角度去学习和把握。
(一)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所要监察的具体范围,这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可以明显看出,不仅传统意义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列入国家监察的范围,民主党派、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居(村)委会的管理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凡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即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干部,也要受到监察,从而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覆盖。还要明确的是,由于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所以对那些并未行使公权力、非公职的党员,也要行使监督权力。
(二)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察委不仅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日常监督检查,还有权调查其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况,并行使行政处分、问责、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等各种权力,结合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贯通执纪和执法,让违纪者受到党纪处分,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实现了对所有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及职务犯罪行为监督、调查、处分的全覆盖,实现了对党员违纪及相关违法犯罪监督、调查、处分的有效衔接。
三、党员干部要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学习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不仅关系到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很多内容还关系到家庭成员甚至特定关系人,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自己认真学习廉洁纪律并严格遵守,还要组织家庭成员认真学习,以避免被家庭成员甚至身边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牵连,在不知不觉中违反相关禁令。
首先,从2003年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2015年次修订再到2018年第二次修订,可以看出对党员干部身边人约束范围明显扩大。2003年《条例》中规定的是党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2015年次修订后,约束的对象范围就扩展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并且还在两处明确提到了“身边工作人员”,五处明确提到“特定关系人”。2018年第二次修订后,又在另外三处明确规范“特定关系人”,并且,对党员干部的“身边人”可以从事的活动也加大了约束,如新增加了“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规定。2015年《条例》中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新修订后的内容则删去了“经营活动”的限制,明显扩大了对党员干部的亲属、特定关系人可以从事活动领域的规范。
其次,2003年《条例》规定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15 年修订时普遍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2018年第二次修订时保留了这一提法,这也是要提醒所有党员在学习时注意的重大问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延伸约束到“有职权或职务”党员的所有行为。即使和本人职权或职务没有直接关系,但利用了职权或职务带来的影响力,从事了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行为的,也违反禁令。这就要求所有“有职权或职务”的党员廉洁用权。
为进一步约束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管好身边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章“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部分特别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讲话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有关情况。《条例》就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共规定了10项禁令,建议所有党员尤其是从事公务的党员都能和亲属共同学习相关规定,以防微杜渐,避免走向歧途。
要特别提醒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管好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以避免因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而构成犯罪。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或者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根据《条例》规定构成违纪,要接受严肃的纪律处分。但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达到三万元以上标准,或者特定情形下达到一万元的标准,并且党员领导干部知情,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那么党员领导干部就构成了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
很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曾被中央通报为“家族腐败”的典型,其自称为全家腐败的掌门人,后不仅苏荣被查,他的十多位亲属都涉案,两个女婿都涉嫌犯罪被查处。在2016年10月20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中央纪委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苏荣痛心地说:“不仅毁掉了我自己,也坑了老婆,害了儿子,将全家带上经济犯罪的深渊。他们如果不是书记的老婆,书记的儿子,没有我这个省委书记,什么都干不成,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四、严禁利用职权为本人谋取各种特殊利益
廉洁纪律关系到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党员干部往往以“人之常情”、“人情往来”等为由放任自己,不仅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而且逐渐形成权权、权钱习惯性交易,破坏党的形象和权威。2018年修订时进一步完善了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九十条款)、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第九十条第二款)等具体规定,每位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条例》相关规定,才能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违反纪律。具体而言,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本人牟取各种特殊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纳为19项禁令,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严禁违规收送各种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具体包括8项禁令: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第八十八条),严禁收受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第八十八条),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第九十一条),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第九十二条),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第九十三条),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第九十三条),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九十条款),严禁违规提供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第九十二条)。
(二)严禁以各种方式违规开展营利活动。具体包括6项禁令: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第九十四条款、二、四、五、六项和第九十八条),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第九十四条款第二、三项),严禁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严禁违规兼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第九十六条),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第九十条第二款)。
(三)严禁侵占公私财物。具体包括4项禁令: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百条),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百零一条),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百零二条),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九十条款)。
(四)严禁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百一十条)。
2012年12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简称“八项规定”,全国纪检系统开始公开通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所通报的八类案件中,其中有两类属于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本人谋取各种特殊利益的问题,分别是违规收品礼金和大办婚丧喜庆。根据中央纪委公开的统计数据,从2012年底中央开始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到2017年10月底,查处违规收品礼金案件21313件,处理26908人,查处大办婚丧喜庆案件19469件,处理22804人。
很多党员领导干部因为利用职权为本人谋取各种特殊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中为常见的是因为年节或婚丧嫁娶收受礼品礼金构成犯罪。《条例》严格禁止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年节收受礼金,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等活动。要提醒的是,这种为常见的违纪情况,如果收受礼金数额较大或者接受旅游、健身等活动价值较大,又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就会构成犯罪。
在江西原副省长姚木根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其的一笔指控是:1998年至2013年的春节期间,其在南昌市家中先后十六次共计收受黄某甲所送人民币24万元。辩护人提出,这笔款项是人情往来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应该认定为违纪,而非犯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证实,黄某甲为了与被告人姚木根处好关系,以寻求将来公司经营中得到姚木根的帮助,自1998年起,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长期向姚木根贿送财物,姚木根明知系权钱交易,仍予以收受,所以后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在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中,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院认定,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毋保良及其辩护人在上诉时提出,毋保良收受的其本人及亲属生病住院、女儿结婚礼金,以及没有请托事项的非法礼金,共计197.3万元、购物卡3.8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辩护意见评判为:区分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与接受联络感情的馈赠,应从收、送双方的关系和财物价值以及收受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所查明的78起事实中,除了商业经营、工作需要可能与毋保良发生联系外,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长期的、深厚的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毋保良既没有给予上述人员大体相当的款物,亦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上述人员无一不是谋求与毋处好关系,由毋对现行或将来请托事项给予帮助,而实际上毋亦给予或承诺给予帮助,故该行为并非收受非法或合法礼金,而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所以,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五、严禁滥用公款公物
有些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只要钱没有装进自己口袋,即使违规,也没啥了不起。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滥用公款公物、奢靡腐化的问题一度非常严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有代表性的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问题引发人民群众强烈不满。《条例》用7条对此予以规范,可以归纳为12项禁令。
在中央纪委所通报的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八类案件中,其中有六类属于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滥用公款公物。根据中纪委公开的统计数据,从2012年底中央开始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到2017年10月底,这六类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是:查处违规公款吃喝案件16615件,处理24627人;查处公款国内旅游案件7574件,处理13221人;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779件,处理1236人;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案件多,有35597件,处理42179人;查处楼堂馆所违规案件3029件,处理3911人;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案件26741件,处理40423人。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避免权力滥用,要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六、反腐在路上,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廉洁禁令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章“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部分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群众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党的十九大修订后的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规定:“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治标的利器。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减存量、重点遏增量。“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再次修订《条例》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牢记这41条廉洁禁令,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以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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