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10688369
内容简介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法治进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逐步完善,法学教育也得到空前的发展。为适应云南省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对教材的需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保障法治建设所需的人才质量,我社规划和出版了一套体现云南法学教学和教材编写水平的高质量法学教材,供法学教育使用。其中包括《经济法学》、《宪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参与编写该系列教材的教师,均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多年,有一定理论积淀;每部教材均由各学校的教授担任主编,并由其组成权威的编写队伍编写;编写体系完整,包括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以基础知识清晰、正确,同时也注意吸收和采用近年的研究成果;编写风格体现出体系完整、简明扼要、深入浅出的特点。本套法学系列教材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本科学生,也可作为专科学生的教材和研究生的参考书。
目 录
编 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合伙)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
第十章 人格权
第十一章 身份权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特权法基本理论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八章 继承权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 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章 侵权行为
第三十三章 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章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合伙)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
第十章 人格权
第十一章 身份权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特权法基本理论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章 几种主要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八章 继承权
第二十九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 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章 侵权行为
第三十三章 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章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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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民法概述
第七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通说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①。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一般可以概括为:(1)内容的根本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或统率性。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法效力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3)抽象性或非规范性。一般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民事关系或活动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它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而属于非规范性的规定;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抽象和富有弹性的不确定性条款,实际是授予法官在该抽象规定指导下的某种限度的自由裁量权。(4)强行性。如果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明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其法律效力将遭到否定的评价。
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应该区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所谓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是民法观念和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区别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之处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但学理原则对法定原则有指导意义,如被立法者采纳,学理原则就变成法定原则;学理原则对法官的民法观念的形成和法官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如何解释法律也有重要影响。③这种观点对我们思考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启发性,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民法基本原则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往往是观念性的,是一种抽象指导作用,而非具体的规范作用。
……
第七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通说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①。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一般可以概括为:(1)内容的根本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或统率性。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法效力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3)抽象性或非规范性。一般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民事关系或活动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它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而属于非规范性的规定;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抽象和富有弹性的不确定性条款,实际是授予法官在该抽象规定指导下的某种限度的自由裁量权。(4)强行性。如果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明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其法律效力将遭到否定的评价。
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应该区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所谓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是民法观念和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区别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之处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但学理原则对法定原则有指导意义,如被立法者采纳,学理原则就变成法定原则;学理原则对法官的民法观念的形成和法官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如何解释法律也有重要影响。③这种观点对我们思考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启发性,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民法基本原则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往往是观念性的,是一种抽象指导作用,而非具体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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