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2047153
编辑推荐
本书不但可以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教材, 也可以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合同法的教程,
还可供社会读者尤其是司法考试参加者作为合同法律读物使用。
还可供社会读者尤其是司法考试参加者作为合同法律读物使用。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虽简洁, 但信息量大; 体例虽固定, 但写作灵活。 本书以 “理论” 与 “实务” 为
线, 以课堂教学设计和课后实训的实际需要作为出发点,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明扼要地对合同
法的理解、 适用进行了介绍。 本书侧重于 《合同法》 总论的内容, 有名合同以买卖合同为重点,
对其他合同的特殊规则做了简单介绍, 重点突出, 详略得当。 本书是一本名副其实的 “简明教
程”。
线, 以课堂教学设计和课后实训的实际需要作为出发点,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明扼要地对合同
法的理解、 适用进行了介绍。 本书侧重于 《合同法》 总论的内容, 有名合同以买卖合同为重点,
对其他合同的特殊规则做了简单介绍, 重点突出, 详略得当。 本书是一本名副其实的 “简明教
程”。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1
第一节 合同概述………………………………………………………………………… 1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6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8
复习思考题 ……………………………………………………………………………… 1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 12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 12
第二节 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 17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 22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 23
第五节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26
第六节 合同的效力状态 ……………………………………………………………… 29
复习思考题 ……………………………………………………………………………… 36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 37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 37
第二节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8
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 …………………………………………………………………… 41
复习思考题 ……………………………………………………………………………… 44
第四章 合同的担保 ………………………………………………………………………… 45
第一节 概述 …………………………………………………………………………… 45
第二节 定金 …………………………………………………………………………… 46
第三节 保证 …………………………………………………………………………… 47
第四节 抵押权 ………………………………………………………………………… 51
第五节 质押权 ………………………………………………………………………… 56
第六节 留置权 ………………………………………………………………………… 59
第七节 担保权之间的关系 …………………………………………………………… 60
复习思考题 ……………………………………………………………………………… 61
1
第五章 合同的变动 ………………………………………………………………………… 62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62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 64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 …………………………………………………………………… 66
复习思考题 ……………………………………………………………………………… 70
第六章 违约责任 …………………………………………………………………………… 71
第一节 概述 …………………………………………………………………………… 71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73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74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 77
复习思考题 ……………………………………………………………………………… 82
第七章 合同解释和法律适用 ……………………………………………………………… 83
第一节 合同解释 ……………………………………………………………………… 83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 86
复习思考题 ……………………………………………………………………………… 87
第八章 买卖合同 …………………………………………………………………………… 88
第一节 概述 …………………………………………………………………………… 88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 88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 93
复习思考题 ……………………………………………………………………………… 95
第九章 其他有名合同 ……………………………………………………………………… 96
第一节 赠与合同 ……………………………………………………………………… 96
第二节 借款合同……………………………………………………………………… 100
第三节 租赁类合同…………………………………………………………………… 103
第四节 承揽类合同…………………………………………………………………… 108
第五节 运输合同……………………………………………………………………… 113
第六节 保管类合同…………………………………………………………………… 117
第七节 委托类合同…………………………………………………………………… 119
复习思考题……………………………………………………………………………… 123
参考文献……………………………………………………………………………………… 125
第一节 合同概述………………………………………………………………………… 1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6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8
复习思考题 ……………………………………………………………………………… 1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 12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 12
第二节 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 17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 22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 23
第五节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26
第六节 合同的效力状态 ……………………………………………………………… 29
复习思考题 ……………………………………………………………………………… 36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 37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 37
第二节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8
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 …………………………………………………………………… 41
复习思考题 ……………………………………………………………………………… 44
第四章 合同的担保 ………………………………………………………………………… 45
第一节 概述 …………………………………………………………………………… 45
第二节 定金 …………………………………………………………………………… 46
第三节 保证 …………………………………………………………………………… 47
第四节 抵押权 ………………………………………………………………………… 51
第五节 质押权 ………………………………………………………………………… 56
第六节 留置权 ………………………………………………………………………… 59
第七节 担保权之间的关系 …………………………………………………………… 60
复习思考题 ……………………………………………………………………………… 61
1
第五章 合同的变动 ………………………………………………………………………… 62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62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 64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 …………………………………………………………………… 66
复习思考题 ……………………………………………………………………………… 70
第六章 违约责任 …………………………………………………………………………… 71
第一节 概述 …………………………………………………………………………… 71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73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74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 77
复习思考题 ……………………………………………………………………………… 82
第七章 合同解释和法律适用 ……………………………………………………………… 83
第一节 合同解释 ……………………………………………………………………… 83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 86
复习思考题 ……………………………………………………………………………… 87
第八章 买卖合同 …………………………………………………………………………… 88
第一节 概述 …………………………………………………………………………… 88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 88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 93
复习思考题 ……………………………………………………………………………… 95
第九章 其他有名合同 ……………………………………………………………………… 96
第一节 赠与合同 ……………………………………………………………………… 96
第二节 借款合同……………………………………………………………………… 100
第三节 租赁类合同…………………………………………………………………… 103
第四节 承揽类合同…………………………………………………………………… 108
第五节 运输合同……………………………………………………………………… 113
第六节 保管类合同…………………………………………………………………… 117
第七节 委托类合同…………………………………………………………………… 119
复习思考题……………………………………………………………………………… 123
参考文献……………………………………………………………………………………… 125
前 言
本书写作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 为法学专业师生提供一本
简明教程。 所以, 本书内容按照课堂教学设计的思路安排。 其二, 为非法学
专业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合同的窗口。 其三, 为社会读者尤其是司法考试参加
者提供一个理解合同法、 适用合同法的读物。 所以本书以现行法为写作蓝
本。
与市场上存在的合同法教科书相比,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
一, 突出 “简明性”。 目前市场上的合同法教科书或者工具书, 动辄几十万
字, 内容非常繁杂。 虽然本书仅有十余万字, 但全面介绍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以及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等常用合同, 内容简明扼要, 语句比较简洁。 第二,
强调 “适用性”。 本书通过对例题和案例的解析, 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具体法律
适用有更加形象、 准确的理解。 第三, 体现教学内容的 “生动性”。 本书与传
统教科书不同, 每一章章前有 “学习目标”、 “教学内容引入”, 章中有 “例
题”、 “案例分析”、 “知识点拓展”。 充分考虑课堂教学、 课后练习的设计性、
趣味性、 适用性。 最后, 本书以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蓝本, 突出对现
行法的理解与运用, 对有争议的问题, 采纳通说, 回避编者个人的学术观
点。
本书由华北科技学院副教授李遐桢博士任主编, 侯春平博士任副主编负
责统稿工作。 具体写作分工如下: 李遐桢编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
四章、 第八章, 唐征友编写第五章, 张剑虹编写第六章, 侯春平编写第七章、
第九章。 因编者学识、 能力有限, 加之时间仓促, 书中难免有遗漏、 错误,
恳请各位读者谅解并提出批评意见。
简明教程。 所以, 本书内容按照课堂教学设计的思路安排。 其二, 为非法学
专业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合同的窗口。 其三, 为社会读者尤其是司法考试参加
者提供一个理解合同法、 适用合同法的读物。 所以本书以现行法为写作蓝
本。
与市场上存在的合同法教科书相比,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
一, 突出 “简明性”。 目前市场上的合同法教科书或者工具书, 动辄几十万
字, 内容非常繁杂。 虽然本书仅有十余万字, 但全面介绍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以及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等常用合同, 内容简明扼要, 语句比较简洁。 第二,
强调 “适用性”。 本书通过对例题和案例的解析, 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具体法律
适用有更加形象、 准确的理解。 第三, 体现教学内容的 “生动性”。 本书与传
统教科书不同, 每一章章前有 “学习目标”、 “教学内容引入”, 章中有 “例
题”、 “案例分析”、 “知识点拓展”。 充分考虑课堂教学、 课后练习的设计性、
趣味性、 适用性。 最后, 本书以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蓝本, 突出对现
行法的理解与运用, 对有争议的问题, 采纳通说, 回避编者个人的学术观
点。
本书由华北科技学院副教授李遐桢博士任主编, 侯春平博士任副主编负
责统稿工作。 具体写作分工如下: 李遐桢编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
四章、 第八章, 唐征友编写第五章, 张剑虹编写第六章, 侯春平编写第七章、
第九章。 因编者学识、 能力有限, 加之时间仓促, 书中难免有遗漏、 错误,
恳请各位读者谅解并提出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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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 同 法 概 述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概念、 分类与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以及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要求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与地位, 掌握合同的概念与基本分类、 合同法的调整对
象与合同自由原则, 能够准确判断某一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合同法。
我们很容易列举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合同: 超市购物需订立买卖合同, 外出旅游需订立
客运合同, 住店需与酒店订立合同, 等等。 那么, 什么是合同? 合同有哪些特征? 我们身
边的合同又做哪些分类? 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时, 需要运用合同法处理相关纠纷。 那么, 什
么是合同法、 哪些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其具体内容为
何? 这些构成了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 同 概 述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 也称契约或协议,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契约概念的界定并不相同。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一) 大陆法系对合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民法来源于罗马法, 因此追溯合同之概念要及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 契约
是指 “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即凡是发生私法效果的一切协议都是合同 (契约),
其范围甚广, 包括财产性合同与人身性合同。 法国 《民法典》 第 1011 条规定: “契约,
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可见, 法国
民法将合同界定为 “合意”。 德国 《民法典》 首创法律行为概念, 并以法律行为统领民法
典, 将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 变更或者消灭债权债务为目
的的双方法律行为。 从法国、 德国关于合同的界定来看, 其范围甚广, 包括财产性合同与
非财产性合同。 我国从法律传统来看, 也属于大陆法系, 根据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① 第二条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可见,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限于财产性合同, 人身性的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的
1
范畴, 并非合同。
(二) 英美法系对合同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 合同存在许诺说与协议说。 许诺说认为, 合同是法律强制履行的一
个或一系列许诺。 例如, 《美国合同法重述》 认为: 所谓合同, 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
诺, 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 协议说认
为, 合同是能够导致被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的协议。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深受麦
克尼尔的关系契约理论的影响。 关系契约理论认为, 契约是对 “未来交换的安排”。 所
以, 英美国家认为, 合同是对将来事务的安排, 即时清结的合同 (即现时买卖) 并不是
合同, 这一点显然与我国合同之概念存在很大的不同。
二、 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 合同具有以下 4 个方面的特征。
(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 平等主体包括法人、 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
人、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 自然人、 法人以自
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义务也需要由自己承担。 但是, 其他组织通常不具有权利能力,
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这时, 承担责任的主体与签订合同
的主体不一致。 例如,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
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 年租金为
30 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权利能力,
不是民事主体, 但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 因分公司无独立财产, 不能承担民事
责任, 所以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知识点拓展】
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简言之, 法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虽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
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
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
人。 司法实践中, 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
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
记证的社会团体; 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比如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⑥中国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
构; 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
道、 村办企业; 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 合同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例如, 甲乙
2
二人订立水果买卖合同, 其目的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订立水果买卖合同后, 甲
乙双方经过协商对水果价格进行变更, 这时的协议则为变更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如果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水果买卖合同, 则为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因此, 合同具有
一定的目的性。
(三) 合同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订立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相对性,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通常约束缔约人, 即合同
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为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在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
仅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四)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缔结的, 需要两个意思表示, 仅有一个意思表示不能使合同
成立, 它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如, 甲欠乙款 500 元未还, 丙代替甲还款并告知甲这 500 元
就算送给甲了, 甲表示将来一定奉还。 后来, 甲与丙二人交恶, 丙要求甲还款, 甲则以丙
系赠与而拒绝还款。 本案中, 因甲与丙之间就赠与 500 元未达成一致, 所以甲应该向丙清
偿 500 元。
三、 合同的分类
合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合同分类能实现合同立法的科学化; ②合同分类便于合
同法的适用; ③合同分类便于指导当事人适用合同法; ④合同分类便于发现合同法的基本
规律, 完善合同法相关理论。 按照不同标准, 合同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这是以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是否给予名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
是法律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买卖、 赠与、 委托等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非
典型合同也称无名合同, 是法律未设有专门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适用 《合同
法》 或其他法律中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 没有规定时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
总则没有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① 的规定。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② 规定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就是有名合同, 保证合同发生纠纷的, 应该先适用
《担保法》 的规定, 《担保法》 没有规定的, 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 合同法总则没有规
定的, 适用 《民法通则》 中的相关规定。 而对无名合同,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
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保法》。
(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当事人双方互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
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
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①抗辩权适用不同。 我国 《合同法》 中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
3
权、 不安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②风险承担不同。 单务合同中的风
险由债务人承担;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因合同类型不同而存在交付主义、 所有人主义、 合理
分担主义等。 例如, 买卖合同的风险采取交付主义, 而保管合同的风险则采取所有人主
义。 ③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 双务合同中, 不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继续履行; 而单务合
同中, 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取得权利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
支付对价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取得权利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 例如赠与
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①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的注意义务高;
反之, 注意义务就低。 例如,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
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
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双
方当事人都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偿合同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则可以不具有相应
的行为能力。
(四)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合
意即可成立的合同, 例如委托合同等; 实践合同是指不但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而且需要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如定金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 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 3 种。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够成
立。
【知识点拓展】
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本款之
规定,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但是,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
质押财产时设立。 因此, 质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质权的设立要件。 换
言之, 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五)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具
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其成立公式为: 合同成立 = 合意 形式; 非要
式合同是指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合同, 其成立公式为: 合同成立 = 合意。 基于合同自
由原则, 合同原则上是非要式的。 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用一定形式的, 合同
应当采用一定形式。 例如, 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①有些要式合同, 不具备形式, 合同不成立; ②有些要式合
同, 不具备形式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六)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4
这是以合同是否因一次性给付便实现其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
性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 例如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需要继续
给付方能实现的合同, 例如劳动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 一时性合同解除的, 不产生尚未履行停
止履行的效果; 而继续性合同解除的, 尚未履行的需要停止履行。
(七) 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依附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主合同是指不依附其他合同而独立
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依附于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例如, 借款合同为主合同, 对借
款担保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主合同的命运决定从合同的命运。 详而言之, 从合同的成立需
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的, 从合同随之无效; 主合同移转的, 从合同随
之移转; 主合同消灭的, 从合同随之消灭。 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八)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这是以合同是否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效力
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进一
步分为利他合同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 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
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是指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
我国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
五条又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 我国 《合同法》 规定的涉他
合同中,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利他合同中,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的, 债权人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中, 第三人不向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另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束己合同仅约束当事人, 体现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涉他合同
则效力涉及第三人, 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知识点拓展】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可以指定受益人, 一旦指定受益人的, 该
保险合同即为利他合同。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
情形出现时, 受益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这一点与我国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存在很大不同。
(九)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这是以在合同成立之时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已经确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定合同是
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成立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成立时不
能确定的合同。 大部分合同为实定合同, 射幸合同主要有保险合同、 有奖抽奖合同、 彩票
合同等。 射幸合同具有以小博大的特征, 通常具有赌博性质, 因此射幸合同原则上是无效
5
的, 例如赌博合同就是非法的。 但法律上也承认有些射幸合同的效力, 例如保险合同。
(十) 预约与本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将来订立合同的约定; 本约是指按照预约订立的合同。 违反预约
的法律后果与违反本约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违反预约的, 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里违
约责任并非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 所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 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 订购书、 预订书、 意向书、 备忘
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例如,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 便与李某签订了 “商铺认购书”, 约定
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 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
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 但对楼号、 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 甲公
司取得预售许可后, 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 将商铺售罄。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 违反了
预约, 构成根本违约, 要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概念、 分类与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以及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要求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与地位, 掌握合同的概念与基本分类、 合同法的调整对
象与合同自由原则, 能够准确判断某一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合同法。
我们很容易列举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合同: 超市购物需订立买卖合同, 外出旅游需订立
客运合同, 住店需与酒店订立合同, 等等。 那么, 什么是合同? 合同有哪些特征? 我们身
边的合同又做哪些分类? 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时, 需要运用合同法处理相关纠纷。 那么, 什
么是合同法、 哪些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其具体内容为
何? 这些构成了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 同 概 述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 也称契约或协议,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契约概念的界定并不相同。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一) 大陆法系对合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民法来源于罗马法, 因此追溯合同之概念要及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 契约
是指 “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即凡是发生私法效果的一切协议都是合同 (契约),
其范围甚广, 包括财产性合同与人身性合同。 法国 《民法典》 第 1011 条规定: “契约,
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可见, 法国
民法将合同界定为 “合意”。 德国 《民法典》 首创法律行为概念, 并以法律行为统领民法
典, 将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 变更或者消灭债权债务为目
的的双方法律行为。 从法国、 德国关于合同的界定来看, 其范围甚广, 包括财产性合同与
非财产性合同。 我国从法律传统来看, 也属于大陆法系, 根据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① 第二条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可见,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限于财产性合同, 人身性的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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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 并非合同。
(二) 英美法系对合同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 合同存在许诺说与协议说。 许诺说认为, 合同是法律强制履行的一
个或一系列许诺。 例如, 《美国合同法重述》 认为: 所谓合同, 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
诺, 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 协议说认
为, 合同是能够导致被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的协议。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深受麦
克尼尔的关系契约理论的影响。 关系契约理论认为, 契约是对 “未来交换的安排”。 所
以, 英美国家认为, 合同是对将来事务的安排, 即时清结的合同 (即现时买卖) 并不是
合同, 这一点显然与我国合同之概念存在很大的不同。
二、 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 合同具有以下 4 个方面的特征。
(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 平等主体包括法人、 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
人、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 自然人、 法人以自
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义务也需要由自己承担。 但是, 其他组织通常不具有权利能力,
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这时, 承担责任的主体与签订合同
的主体不一致。 例如,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
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 年租金为
30 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权利能力,
不是民事主体, 但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 因分公司无独立财产, 不能承担民事
责任, 所以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知识点拓展】
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简言之, 法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虽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
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
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
人。 司法实践中, 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
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
记证的社会团体; 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比如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⑥中国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
构; 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
道、 村办企业; 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 合同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例如, 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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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订立水果买卖合同, 其目的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订立水果买卖合同后, 甲
乙双方经过协商对水果价格进行变更, 这时的协议则为变更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如果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水果买卖合同, 则为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因此, 合同具有
一定的目的性。
(三) 合同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订立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相对性,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通常约束缔约人, 即合同
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为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在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
仅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四)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缔结的, 需要两个意思表示, 仅有一个意思表示不能使合同
成立, 它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如, 甲欠乙款 500 元未还, 丙代替甲还款并告知甲这 500 元
就算送给甲了, 甲表示将来一定奉还。 后来, 甲与丙二人交恶, 丙要求甲还款, 甲则以丙
系赠与而拒绝还款。 本案中, 因甲与丙之间就赠与 500 元未达成一致, 所以甲应该向丙清
偿 500 元。
三、 合同的分类
合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合同分类能实现合同立法的科学化; ②合同分类便于合
同法的适用; ③合同分类便于指导当事人适用合同法; ④合同分类便于发现合同法的基本
规律, 完善合同法相关理论。 按照不同标准, 合同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这是以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是否给予名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
是法律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买卖、 赠与、 委托等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非
典型合同也称无名合同, 是法律未设有专门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适用 《合同
法》 或其他法律中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 没有规定时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
总则没有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① 的规定。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② 规定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就是有名合同, 保证合同发生纠纷的, 应该先适用
《担保法》 的规定, 《担保法》 没有规定的, 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 合同法总则没有规
定的, 适用 《民法通则》 中的相关规定。 而对无名合同,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
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保法》。
(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当事人双方互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
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
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①抗辩权适用不同。 我国 《合同法》 中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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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不安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②风险承担不同。 单务合同中的风
险由债务人承担;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因合同类型不同而存在交付主义、 所有人主义、 合理
分担主义等。 例如, 买卖合同的风险采取交付主义, 而保管合同的风险则采取所有人主
义。 ③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 双务合同中, 不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继续履行; 而单务合
同中, 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取得权利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
支付对价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取得权利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 例如赠与
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①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的注意义务高;
反之, 注意义务就低。 例如,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
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
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双
方当事人都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偿合同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则可以不具有相应
的行为能力。
(四)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合
意即可成立的合同, 例如委托合同等; 实践合同是指不但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而且需要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如定金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 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 3 种。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够成
立。
【知识点拓展】
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本款之
规定,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但是,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
质押财产时设立。 因此, 质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质权的设立要件。 换
言之, 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五)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具
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其成立公式为: 合同成立 = 合意 形式; 非要
式合同是指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合同, 其成立公式为: 合同成立 = 合意。 基于合同自
由原则, 合同原则上是非要式的。 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用一定形式的, 合同
应当采用一定形式。 例如, 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①有些要式合同, 不具备形式, 合同不成立; ②有些要式合
同, 不具备形式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六)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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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以合同是否因一次性给付便实现其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
性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 例如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需要继续
给付方能实现的合同, 例如劳动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 一时性合同解除的, 不产生尚未履行停
止履行的效果; 而继续性合同解除的, 尚未履行的需要停止履行。
(七) 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依附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主合同是指不依附其他合同而独立
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依附于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例如, 借款合同为主合同, 对借
款担保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主合同的命运决定从合同的命运。 详而言之, 从合同的成立需
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的, 从合同随之无效; 主合同移转的, 从合同随
之移转; 主合同消灭的, 从合同随之消灭。 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八)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这是以合同是否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效力
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进一
步分为利他合同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 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
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是指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
我国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
五条又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 我国 《合同法》 规定的涉他
合同中,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利他合同中,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的, 债权人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中, 第三人不向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另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分类的价值在于: 束己合同仅约束当事人, 体现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涉他合同
则效力涉及第三人, 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知识点拓展】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可以指定受益人, 一旦指定受益人的, 该
保险合同即为利他合同。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
情形出现时, 受益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这一点与我国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存在很大不同。
(九)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这是以在合同成立之时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已经确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定合同是
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成立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成立时不
能确定的合同。 大部分合同为实定合同, 射幸合同主要有保险合同、 有奖抽奖合同、 彩票
合同等。 射幸合同具有以小博大的特征, 通常具有赌博性质, 因此射幸合同原则上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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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例如赌博合同就是非法的。 但法律上也承认有些射幸合同的效力, 例如保险合同。
(十) 预约与本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将来订立合同的约定; 本约是指按照预约订立的合同。 违反预约
的法律后果与违反本约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违反预约的, 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里违
约责任并非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 所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 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 订购书、 预订书、 意向书、 备忘
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例如,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 便与李某签订了 “商铺认购书”, 约定
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 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
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 但对楼号、 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 甲公
司取得预售许可后, 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 将商铺售罄。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 违反了
预约, 构成根本违约, 要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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